
陵环报告书[2019]2号.doc
4页陵环报告书[2019]2号德州市陵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德州鹏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德州鹏宇塑业有限公司:2019年1月18日,德州市陵城区环境保护局在陵城区主持召开了《德州鹏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会议邀请了3名专家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工作,各位专家同意该项目通过审查并对报告书提出修改意见,评价单位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完善陵城区环境保护局2019年2月12日受理了该项目,并进行了受理和拟审批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德州鹏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塑料颗粒项目位于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首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8000m2,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元,主要建设6条塑料颗粒生产线该项目已取得陵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371403-29-03-02395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得到落实的前提下,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二、在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清洗废水、车间冲洗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是180m3/d,处理工艺为“气浮+过滤”)处理,废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原料清洗,部分排入陵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确保外排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类标准要求生活废水直接进入陵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烧网工序废气经自带UV光氧处理后和熔融挤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分拣工序粉尘、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三)运行期间对生产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音等控制措施,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不合格原料、杂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残渣作为原料回用;污水处理站及沉淀池污泥外运堆肥;废过滤网、废UV灯管、废活性炭均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危废储存、转运设施五)对原料库地面、固(危)废暂存区,生产车间地面、事故水池、污水收集管道等严格按照防渗等级要求进行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六)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分区域设置导流系统和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前设置截止阀,满足事故状态下泄漏液体和消防废水自流进事故池要求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设置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监测计划,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七)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监测计划加强企业内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人员培训,确保污染设施的稳定运行三、报告书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在此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四、由环境监察大队做好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五、若该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德州市陵城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