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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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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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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生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附件 38-3: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第2.2.2 2条条  签收本合同签收本合同次次日起日起十十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第第1.31.3条条  您有保您有保险险单单借款借款的权利的权利„„„„„„„„„„„„„„„„„„„„„„„„„„„„„„„„„„„„„„„„„„„„第第6.36.3条条  您有您有获取保险单红利的权利获取保险单红利的权利„„„„„„„„„„„„„„„„„„„„„„„„„„„„„„„„„„„„„„„„第第4.14.1条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重决策„„„„„„„„„„„„„„„„„„„„„„„„„„第第7.17.1条条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2.2.3 3条条  您应当按时您应当按时交付交付保险费保险费„„„„„„„„„„„„„„„„„„„„„„„„„„„„„„„„„„„„„„„„„„„„第第5 5.2.2条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第8 8.2.2条条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第 9 9 条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5.5.如何如何交付交付保险费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付 5.2 续期保险费的 交付、宽限期 5.3 效力中止 5.4 效力恢复 6.6.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6.3 保险单借款 7.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8 8.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1 投保范围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8.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8.5 联系方式变更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失踪处理 8.8 争议处理 9.9.释义释义 9.1 有效身份证件 9.2 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9.3 意外伤害 9.4 毒品 9.5 酒后驾驶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7 无有效行驶证 9.8 现金价值 9.9 利息 9.10 会计年度 9.11 意外事故 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欠款的扣除 3.6 诉讼时效 4.4.保险单红利保险单红利 4.1 保险单红利 民生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 民生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贵齐添富贵齐添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 1. .2 2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 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 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 1. .3 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 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见 9.1) 。

      自您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4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 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2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 1、、 疾病疾病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见 9.2)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 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且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 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且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民生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页 2 2、 意外身故保险、 意外身故保险 金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意外伤害伤害(见 9.3)身故,本公司按每次保险费累 积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3、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2.3 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成立之日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 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的机动车; 6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8)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 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1 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和的指定和 变更变更 除另有指定之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 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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