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12高处作业标准.doc
4页制度名称:高处作业安全标准 制度编号:XNP-AH4112C- 2012第 1 页 共 4 页新能新能凤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高高处处作作业业安全安全标标准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释义2.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3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2.4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电压等级(KV)10 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 离 (M)1.722.22.534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3.1 高处作业的分级3.1.1 作业高度在 2 米至 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制度名称:高处作业安全标准 制度编号:XNP-AH4112C- 2012第 2 页 共 4 页3.1.2 作业高度在 5 米以上至 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1.3 作业高度在 15 米以上至 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3.1.4 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3.2 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3.2.1 特殊高处作业3.2.1.1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8 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3.2.2.1 在坡度大于 45 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3.2.3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制度名称:高处作业安全标准 制度编号:XNP-AH4112C- 2012第 3 页 共 4 页4.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4.2.4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名称:高处作业安全标准 制度编号:XNP-AH4112C- 2012第 4 页 共 4 页5.1 一级高处作业及 3.2.2.1 和 3.2.2.2 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 3.2.2.3 和 3.2.2.4 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 3.2.2.5 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5.3《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 附则6.1 本标准由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修订6.2 本标准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原《高处作业安全标准》(XNP-AH4112B-2010)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