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pdf
11页《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上 海 市 孕 产 期 系 统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一、目的 本规范是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展围绕着分娩前后即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各时期为孕产妇和胎婴儿提供医疗、保健工作的指南,以达到保护母婴健康和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二、职责 (一) 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妇幼保健所: 1. 负责对早孕妇女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与初查,并进行高危孕妇初筛、专册登记与随访《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由孕妇自行保管) 2. 负责产妇出院后的二次产后家庭访视服务 3. 负责产后访视结案后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的要 求上报本区(县)妇幼保健所同时将新生儿的记录转儿童保健条进行系统观察 4. 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咨询 (二) 依法许可从事产科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1. 负责孕妇的产前检查服务和健康教育在产前检查时须让孕妇出示《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并按要求填写“孕产妇服务记录” 2. 负责产妇的住院分娩服务。
在接受住院分娩时须让产妇出示《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并在产妇分娩后及时完整地填写“孕产妇服务记录” 在产妇出院时预约产后健康检查日期, 《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由产妇带回,留下其中的“孕产妇服务记录”一页由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所收集后转至产妇休养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产后访视 3. 负责产妇及其婴儿的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服务 (三) 郊区或郊县的边远乡镇卫生院: 为方便正常孕妇的产前检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开展正常孕妇的产前检查但在孕 20 周左右应将孕妇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 B 超大畸形筛查孕 28 周前将孕妇转至分娩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 (四) 区(县)妇幼保健所: 1. 负责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的管理,包括孕册的周转、质量监督、业务指导、信息的统计分析、抽样调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妇女保健所 2. 负责组织区(县)围产协作组对本区(县)产科的质量控制, 包括围产儿与孕产妇死亡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五) 市妇女保健所: 1. 负责全市孕产期系统保健规范的制定,并对各区 (县)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2. 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区(县)妇幼保健所。
3. 负责对危害母婴健康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国家监测点的任务 4. 负责全市孕产妇死亡病例的评审工作 三、流程 早孕建册、初查 产前检查 一级医疗机构及妇幼所 医疗、保健机构 产后访视 住院分娩 出院时留下 “孕产妇服务记录” 区(县)妇幼保健所 交所属的区(县)妇幼所 非本区(县)孕妇 产后访视 (外区代访) 一级医疗机构 所在地妇幼保健所 四、项目 (一) 孕前保健 1. 目的:为了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 时间:在计划受孕前 4- 6 月进行 3. 内容: (1) 通过了解家族史、疾病史、生育史、药物接触史及营养状态等评估,全面发现受孕前的危险因素; (2) 对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根据需要,讨论妊娠对现有疾病的影响、对母子的影响及适宜的处理方法以及遗传问题等 (3) 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如 TORCH 测定,了解感染和免疫状态等 (4) 开展营养咨询 (5) 讨论妊娠心理及经济准备 (6) 讨论避孕方法的调整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7) 建议记录月经时间,指导为受孕成功性生活时间的安排 (8) 强调早期、定期产前检查的重要性。
(二) 早孕保健 1. 对象与时间: 妇女在停经 12 周内,一旦确诊怀孕即可给予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2. 机构: —— 一级医疗机构早孕保健门诊 —— 设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妇幼保健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在婚前检查时发现怀孕者应即给予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和初查并填写信息反馈单给孕妇户籍所在地的一级医疗机构 3. 早孕保健门诊设置: 候诊区:(有候诊椅、宣传栏、健康教育资料架),需与就诊区分开 就诊区:单独房间,面积≥14 平方米包括咨询室(咨询桌椅、就诊椅、血压计、听诊器、磅秤、电脑、有关登记本与检查单等)检查室(检查床、辅助灯、污物桶、洗手池、妇产科必要的检查器具等) 4. 人员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够掌握早孕保健咨询、高危筛查、营养咨询、电脑上机等基本技能 5. 内容: —— 询问病史,高危妊娠筛查如发现高危评分在 B、C 级的孕妇或有不良生育史等需要进行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者应立即转往有关的医疗机构作进一步诊治 ——体格检查(全身、妇科) —— 化验:血、尿常规及白带检查、梅毒(RPR)筛查并按《上海市妊娠梅毒防治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确诊与治疗 —— 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填写《上海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 ,并按要求进行有关资料上机。
—— 早孕保健咨询指导与遗传咨询,梅毒防治知识宣传 6. 《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的质量要求 内容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高危孕妇要写明高危因素及评分,并在产科门诊卡上做出标记 孕妇住址及产后修养地址、联系填写正确,字迹工整易认 《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与上海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数据相符,定时检查核对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三) 产前检查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儿(1997)13 号《关于加强上海市产科工作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产科初诊和高危门诊由产科主治医师主持产前检查一般在怀孕 16— 18周开始,整个孕期平均检查 9 次,高危孕妇或发现异常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与有关的项目 —— 初诊: 1. 询问病史:孕妇姓名、出生年月、职业、工种、结婚年龄、孕(产)次、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联系、丈夫姓名、工作单位、联系 2. 询问月经史 初潮年龄、月经周期、经期、经量、前次月经日期、末次月经、计算预产期 3. 询问现在史 孕早期妊娠反应情况,初感胎动日期,有无头昏、眼花、阴道流血等,孕期内 发热及服药情况,特别注意有无内、外科疾病及其严重程度。
4. 询问过去史 有无高血压、心、肺、肝、肾、内分泌疾病、出血、传染病等病史及其治疗情况,有何手术史 5. 询问婚育史 是否系近亲婚配,有无早产、难产、死胎、死产及既往分娩情况,有无产后出血、感染、婴儿体重及健康情况,如手术产了解手术指征、手术方式、子宫切口位置术后情况 6. 询问家族史 有无高血压、双胎、糖尿病、精神病及与遗传有关疾病丈夫健康状况、有无遗传性疾病等 7. 体格检查 一般情况: 观察孕妇营养状况、精神状态、身材体态、注意步态、面色是否苍白、巩膜有无黄染等 全身情况: 测血压、体重、身高,查全身皮肤粘膜有无皮疹、黄染,心、肺、肝、脾等脏器有无异常,脊柱及下肢有无畸形等 8. 产科检查 检查子宫的大小、胎位 孕妇平卧位,排空膀胱,两腿伸直,用软尺沿腹壁皮肤测量自耻骨联合上缘至子宫底的高度及脐孔水平的腹围 听胎心 骨盆外测量:测髂前上棘间径、髂嵴间径、骶耻外径、 坐骨结节间径 9. 阴道检查:外阴、阴道、宫颈有无炎症、畸形、肿瘤 10. 化验检查:血型,血、尿、白带常规,肝、肾功能,乙肝两对半抗原、抗体,淋球菌培养及梅毒 RPR(必要时)筛查对原有疾病或并发症加做相应的化验。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11. 孕 18~24 周 B 超筛查大畸形,并进行心电图检查 12. 根据病史及检查情况进行高危评定并按统一要求进行登记 13. 处理: 经一系列检查后,发现有异常者应作相应处理如发现妊娠梅毒者应按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基(2001)25 号《上海市妊娠梅毒防治实施方案》统一要求进行诊治,有严重内、外科合并症不宜继续妊娠者,或发现胎儿严重畸形者,则建议终止妊娠 14. 心理、营养等保健咨询指导按常规给孕妇补充铁剂 —— 复诊:共 8 次 1. 测体重、血压、尿蛋白 体重 自妊娠 13 周起平均每周增加 350g一周内体重增加≥500g 者,应予重视 血压 孕妇正常时血压不应超过 18.7/12kpa (140/90mmHg),或与基础血压相比不超过 4/2kpa (30/15mmHg)超过者属病理血压升高,应予重视 尿蛋白质检查 每次化验尿常规,必要时作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2. 产科检查 询问主诉 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孕 30 周起询问胎动计数,并给予相应检查与治疗。
四步手法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及是否入盆等情况 估计胎儿大小 测宫底高度及脐孔水平的腹围,判断是否与孕周相符,孕 20 周后绘制妊娠图 检查下肢有无浮肿 3、孕期必要的检查 孕 20 周左右(18~24 周)B 超筛查大畸形一次,孕晚期若有必要时,可用 B 超测胎儿双顶径、胸径、腹围、股骨长度、羊水、胎盘及胎位等,与临床测得的宫高、腹围综合评价胎儿生长发育状况正常孕妇整个孕期 B 超不宜超过 3 次 孕 24~28 周 间 作 糖 筛 选 试 验 , 即 晨 间 空 腹 口 服 葡 萄 糖 粉 50g,1 小时血糖值≥7.84mmol/L(140mg/dl)为阳性,继作葡萄糖耐量试验有糖尿病高危因素者孕 32 周复作糖筛选试验(具体见“上海市孕妇糖尿病筛查及管理方法”) 初诊(孕中期)时及孕 28~36 周作高危评分一次,孕 37 周至入院前小结,并加高危评分一次 孕 30 周起自数胎动,每日早、中、晚各 1 次,每次 1 小时 孕 36 周后视情况作 NST 检查 (四) 高危妊娠管理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做好高危妊娠管理能是孕妇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儿(1997)25 号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妊娠管理常规》的要求: 1. 高危妊娠定义: 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high risk pregnancy) 2. 高危妊娠的范围及评分标准:见 “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3. 高危筛查程序:初筛高危并评分(建册时)→复评分(产科初诊时、孕 28 周、孕 37 周) 4. 登记、随访:筛查出的每一例高危孕妇均要专册登记(上海市高危妊娠登记本 ),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好记录并在门诊检查卡上作出标记,以加强管理,凡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并作记录孕期高危情况如无变化,不必重复登记,如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医院,妊娠期结束,登记妊娠结局 5. 转诊与分级管理: (1) 一级医院应把筛查出的 B、C 级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