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房屋征收补偿(伊西哈拉镇特色小镇.doc
5页1库车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伊西哈拉镇特色小镇项目)征收人:库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库车县住建局住址:库车县文化东路 101 号法定代表人:程 忠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拟订以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项目名称:伊西哈拉镇特色小镇二、征收依据:(一)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认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二)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其中:经库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定文件见附件);经库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文件见附件);经库车县规划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认定文件见附件)3、征收目的: 旧城区改建 四、征收范围 2东至: 五一路北延 ; 西至: 盐水沟 ;南至: 福洋路 ; 北至: 吐和高速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库车县伊西哈拉镇特色小镇项目主要在库车县伊西哈拉镇内进行,改造总户数约 1390 户,为城镇居民房屋,绝大多数房屋用途以居住为主,极少部分房屋为非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分商业和其他用房),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349666 平方米。
房屋大部分建于七八十年代,部分房屋为九十年代建设,主要以土木、砖木结构为主,部分建筑为砖混结构,存在建筑密度大、房屋抗震性能差、布局散乱,基础设施不完善,给排水困难,居住环境较差,是城区脏、乱、差 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六、征收时间发布征收决定时间: 2017 年 6 月 30 日签约期限: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七、房屋征收补偿费(一)被征收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用合计: 41765.71 万元其中:(1)居住用房: 338564.5 ㎡,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约为 22521.31 万元(2)非居住用房(商业用房): 6343.2 ㎡,经测算所需资金1173.49 万元;(3)附属物所需资金 7776.55 万元;(4)附属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887698.08 平方米(1332.88 亩),所需资金 8637.04 万元;3(5)林木 475570 棵,经测算所需资金 1657.32 万元;(二)搬迁费一次性按每户 800 元,所需资金 111.2 万元;(三)补助和奖励费用所需资金约 7811.59 万元本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依照《库车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补充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房屋征收预计所需资金共计 49688.5 万元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1.安置房权属状况及质量标准:货币补偿后回购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房,房屋质量按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执行2.被征收户回购安置房面积、价格、补差表详见《库车县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补充办法》(库政发【2012】72 号文件)及《关于部分被征收户回购安置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库政纪要【2016】29 号)九、房屋价值及补偿安置方式在伊西哈拉镇特色小镇项目房屋征收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补偿的原则,考虑到不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水平,被征收的居住用房(两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或普通商品房均价计算,应考虑区位、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质量等因素综合评估其补偿价值予以补偿认定为居住用房的房屋的价值分为房屋及附属设施、林木、土地三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值以具备相应资质并在我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以市场评估价确认;土地价值由国土资源部门丈量评估确定;林木价值由林业部门核实评估确定4认定为商业用房房屋的价值根据区域、地段、房屋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合理补偿,土地、林木的价值评估参照居住用房的价值评估。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后回购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应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按照《库车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库车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办法》执行征收补偿款总额包括房屋的补偿价值、其他附属用房、附属物价值以及土地补偿价值、林木补偿价值和搬迁费、补助奖励资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回购安置房的,可在 伊西哈拉镇1 号、 2 号、3 号安置、水韵天成等小区选购 多层或高 层楼房安置,结 清差价征收补偿款总额包括居住用房的补偿价值、其他附属用房、附属物价值以及土地补偿价值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具体回购条件、回购楼层单价、规则、条件等详见库政发【2012】72 号《库车县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补充办法》十、住房保障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根据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条件为:子女与父母同住并且家庭所有人口全年总收入水平在 50000 元/ 年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按照家庭人口分别提供约540-50㎡的公租房。
十一、不予补偿的情形依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一)自 2017 年 5 月 21 日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二)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十二、被征收人认为本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可在 2017 年 3 月 9 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本方案由库车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 年 4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