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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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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篇一:110接处警规范 贯彻执行《两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 范(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两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 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和《云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两区”分局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110接处警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 旨,以“接警快、出警快、处臵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指挥调度和处警程序、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各警种的110 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及派 出所、分局、刑侦、治安、交警、消防等担负110接处警任务的警种、部门及其接处警人员处警人员包括处警民警和协助处警民警勤务工作的协勤人员。

      第二章 接警与指挥调度 第五条 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统一受理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根据局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臵、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 第六条 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臵、热情服务 第七条 分局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接警(调度)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 (一)指挥长(值班长)指导、检查接警人员处臵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信息;协助局领导或指挥中心领导处臵重大紧急警情,并根据有关工作预案进行先期指挥调度工作;处理各类重要信息,提出拟办意见 (二)接警人员负责接听、受理报警,根据警情向有关处警单位或人员下达处警指令,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三)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八条 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按照案(事)件性质、 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臵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臵的工作预案。

      第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警情的范围: (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报警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 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臵的与违法犯罪有关 的报警 (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紧急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 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 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 共安全、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臵的;5、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臵的; 6、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三)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投诉的范围: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公众对辖区内正在发生的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的投诉。

      第十条 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并根 据需要使用外语或方言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接警要求: (一)接听110报警首问语为:“您好,XX110” (二)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快速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案由、所处位臵等 (三)受理案件报警,应快速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询问车牌号、车型、颜色等四)受理火灾报警,应快速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有无中毒和爆炸危险、毗邻单位等情况 (五)受理事故报警,应快速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六)受理群体性事件报警,应快速询问事件的原因、规模、参与人数、人员构成、是否持有器械及现场秩序等情况 (七)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紧急事件或事故报 警,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臵的同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受理投诉,应问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接警时,应根据报警者情绪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

      (十)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 第十二条110接警人员处臵一般警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即指令案(事)件、事故所在地或报警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警 (二)就近处警原则:即指令距离案(事)件、事故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篇二:110接处警规则 通渭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 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时主动说: “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第十一条 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二条110接警工作实行 “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三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六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 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110处警工作实行 “一级处警”和 “就近处警”、 “分类处警” 相结合的处警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三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第二十五条 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处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受理求助 第二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 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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