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章程(精选5篇)(可编辑).docx
34页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章程(精选5篇)第一篇: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章程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的名称为 本中心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本公司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行业资格和工商经营资格,有完备的税务和收费手续,为中国法人,本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阳光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宗旨: 第五条 阳光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 申办主体及资本 第六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下列第 款所述申办主体开办: 1.由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申办 第七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属下列第 款模式管理: 1.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申办主体委派(聘任)经理负责日常业务工作重大决策(具体内容双方约定)由经理报告申办主体审查批准。
2.董事会负责制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参与经营者均为股东,由全体股东选举 名股东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董事任期 年,副董事长由董事推选产生,任期 年董事会各职位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为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最高权力组织,产生董事会并监督其运作,审查批准董事会重大决策董事长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全所重大事宜,其职权如下: 1.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计划、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结算与利润分配; 3.通过重要管理制度; 4.订立劳动合同; 5.修改章程; 6.决定重大业务投资、停业、终止、合并; 7.聘用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8.负责终止业务或经营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审查、批准第十条所列事项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可临时召开董事会研究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长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担任董事长职务,由董事会产生新董事长,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完成法人变更。
不得在董事会成员之外推举、变更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常工作由经理负责,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定须有记录,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 以下为重大决策: 1.修改章程; 2.终止业务、解散本所员工; 3.扩股增资、购臵重要设备或装饰维修工程; 4.确定内部机构设臵及负责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聘任正、副经理各一名(可由董事兼任),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领导组织日常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当经理离所时代理经理职责 正、副经理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正、副经理为专职职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立财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切财务报表、帐簿、凭证,须用不褪色墨水以中文书写,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溢表,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核后,交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按照国家和特区税收法规纳税,在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办法为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规则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职工的招收、培训、录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规定员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内部管理遵守以下规则: 1.保存登记册及有关业务资料至少五年; 2.将登记册及有关业务资料存放于本所营业地点,以备查验; 3.在指定时间内,向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提交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业务和从业人员状况报告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并办理年度验审手续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守法经营,合理收费,诚信服务,妥善处理有关中介纠纷 第七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本所经营期限为 年自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提前半年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暂停、提前终止经营,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 1.投资各方一致认为终止经营对本所获利最大,并经董事会会议决定解散; 2.营业期限届满且不再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依法撤消 5.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终止经营,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财产,处理未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织成立后,在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刊发清算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织的成立和工作,须经股东大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按下列顺序清偿河南省优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债务: 1.所欠税款; 2.所欠员工工资、奖金和劳动保护费用; 3.银行贷款; 4.其他债务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各出资方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向主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帐册,经本市注册会计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原批准和登记的劳动、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原发证、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解释权属批准部门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本所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 山西美莱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山西美莱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26号麦特摩尔商务中心11层1111室。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0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影视策划、设计;广告业务;礼仪庆典服务;会务会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劳动职业介绍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2022年3月14日——2034年3月13日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任公司执行董事; (二)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五)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六)公司解散时,收回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有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决定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六)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委派、聘任、解聘或兼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形式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议;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