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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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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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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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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部2007年9月10日一、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四、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五、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六、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七、若该重组并非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第二篇: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一、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四、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五、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六、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七、若该重组并非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第三篇: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部20070910)发行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关于涉及业绩连续计算(“共同控制认定”、“不存在控制人认定”、“国有股权划转或重组不影响控制关系变化”、“同一控制下发行前业务重组”)的政策性意见,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处长杨小松在演讲中提到发行部正在起草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前业务重组的《适用意见》(主要针对发行条件中“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进行解释),其对主要内容做了披露:1、共同控制的认定认定多个投资者共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1)每个投资者都对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建全、运行良好,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股东的股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报告期内共同控制关系保持稳定,共同控制的投资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5)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律师能够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共同控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6)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及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承诺比照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锁定的要求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做出上述承诺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超过公司股本的51%以上;(7)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的情况。

      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不存在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股权分散,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高管和业务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确实不存在实际控制人;(3)该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4)持股比例较高且合计持有公司51%以上股份的股东比照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锁定要求进行锁定3、关于国有股权划转或重组国务院国资委及省级国资委直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调整等行为而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控股权发生变更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属于国家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有相关的决策程序并就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文件;(2)公司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3)无偿划转后,能确保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业务、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

      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央属企业与地方企业因国资整合要求通过无偿划转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要求处理,但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批复文件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国有股权划转或重组等行为而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4、同一实际控制下发行前业务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对其控制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要求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期初或成立之日起即为该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内容与拟发行主体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按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之二十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第四篇: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重组对业绩连续计算的影响及其他相关问题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重组对业绩连续计算的影响及其他相关问题一、问题的由来在企业的现实经营活动中,出于避税或经营策略的考虑,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将相同或类似业务及相关资产分散在不同的企业进行运营,即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经营着多个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为确保拟发行主体的独立性及消除同业竞争,该类企业应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即选定一个拟发行主体,由该主体收购相关企业的股权或经营性资产,或用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把相关业务与资产向拟发行主体集中,该重组行为可能导致拟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资产、收入、利润规模发生较大变化从现行规定来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对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管理层三年之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提出了要求,但对于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较大规模的重组其所控制的业务或资产、该重组行为是否影响三年业绩连续计算并没有明确规定。

      考虑到该类整合有利于增强拟发行主体的独立性,符合整体上市方向,但对上市前突击重组、拼凑资产和业绩的行为也应适当限制为此,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起草了《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二、同一实际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重组对业绩连续计算的影响1、征求意见稿规定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发表相关意见,但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2、原审核态度中国证监会曾在2000年至2002年间连续公布过公司重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从最后几稿的要求看,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达百分之五十或单次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但累计不超过百分之八十或单次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重大资产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换言之,公司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是必须独立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虽然该规定没有正式实施,但是从中也可以从中一窥中国证监会的态度三、征求意见稿述及的其他重要问题1、适用前提一一同一实际控制人前述征求意见稿关于业绩连续计算标准的适用前提为资产重组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若拟发行主体与被重组方不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2、重组主线一一业务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应具有业务相关性,属于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即便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资产,如果与拟发行主体不存在业务关联,也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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