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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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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9583679
  • 上传时间: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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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1]74 号)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 [2002]28 号)及《教育部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教人[2002]8 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是实施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证自治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干、规范、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五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地、州、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经同级政府(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三)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四)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各地、州、市及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所辖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第六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方面的内容第三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第七条中小学校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第八条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 、 总务处 (室) 、办公室; 12 个(不含 12 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一 2 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 名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 名,副校长 1 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 个(不含 12 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 名第九条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18个(不含 18 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 一 2 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 名;12 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 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 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 名,副校长 1 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 18个(不含 18 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 名。

      第十条乡 (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 (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 名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第四章人员编制第十二条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定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核定城市、县镇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表一),农村按照班额和在校学生数核定(详见附表二)农村初级小学( 1 一 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核编标准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数内第十三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二)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第十四条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 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 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 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 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 40-45 人,农村学校酌减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小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可适当增加: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 名人员编制;(二)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 1-2 名人员编制;(三)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 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第五章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第十七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上报工作凡在已核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量范围内,学校要求增设专门机构和调整人员编制, 须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共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对于超编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 逐步压缩超编人员 要积极引导组织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第十八条要清理各种形式的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已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第十九条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人员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各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工读学校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县镇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二○○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一: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县镇)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高中 城市 1∶12.5 高中 县镇 1∶12 初中 城市 1∶13.5 初中 县镇 1∶14 小学 城市 1∶19 小学 县镇 1∶19 注:1、 “城市”指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 “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附件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学校类别每班平均学生数每班平均教职工数初中 30-45 3.8 小学 25-40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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