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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章程】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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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d****e
  • 文档编号:188319787
  • 上传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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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 2003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成立于1978年)基础上筹建广东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2月,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政策的调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并在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南海校区的基础上新成立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简称学院) 学院是以培养环保、节能、低碳及相关专业高素质职业人才为主要特色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是广东省最重要的环保职业教育基地2013年,学院被授予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和广东省高校节能示范单位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实施产学研深度融合、行政校企协同创新,积极吸收国(境)内外先进职教理念,致力成为特色鲜明的国内领先、国际接轨的环保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和环保应用技术研发与服务中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olytechnic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第四条 学院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西路98号 学院经举办者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六条 学院以环保类专业为主,相关专业为辅开展专业建设并根据环保中心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七条 学院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大专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为辅,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学院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和职业教育等级证书制度 第八条 学院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跟踪和评估,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领导、管理、监督、评估和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学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确保学院办学方向的正确性和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审定学院机构编制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干部任免权限,决定、管理、考核学院领导班子和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干部; (三)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推动学院的改革发展; (四)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和类别等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在学院办学过程中的义务: (一)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的行使; (二)为学院根据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基本办学条件; (四)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师生权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按规定使用学院教育资源; (二)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按一定程序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及校内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院治理提供保障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具有学院学籍的进修学员等各类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者提出申诉;对学院及校内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聘任各类人员;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实行多元薪酬分配模式非编人员的薪酬原则上参照编制内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与学院发展、专业(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员工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应待遇学院支持退休教职员工为学院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党 委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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