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饮用水卫生标准.doc

6页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526473975
  • 上传时间:2023-01-09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2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ﻫ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ﻫUDC 613.3 GB5749-851 总则 1.1 为贯彻“避免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原则ﻫ1.2 本原则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状况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拟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批准後,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常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本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ﻫ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原则规定的防护地带规定,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避免污染ﻫ1.3 本原则合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涉及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2 水质原则和卫生规定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生活饮用水水质原则ﻫ项 目 标 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她异色浑浊度(度)不超过3度,特殊状况不超过5度嗅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ﻫ肉眼可见物ﻫ不得具有ﻫpHﻫ6.5-8.5总硬度(以CzCO3,计)(mg/L)450铁(Fe)(mg/L)0.3锰(Mn)(mg/L) 0.1 铜(Cu)(mg/L) 1.0 锌(Zn)(mg/L) 1.0 ﻫ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ﻫ硫酸盐(mg/L)250ﻫﻫ氯化物(mg/L)ﻫ250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ﻫ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g/L)ﻫ1.0ﻫ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0.05ﻫ硒(Se)(mg/L)00.01ﻫ汞(Hg)(mg/L)0.001镉(Cd)(mg/L)0.01铬(六价)(Cr6+)(mg/L)ﻫ0.05ﻫ铅(Pb)(mg/L)0.05ﻫ银ﻫ0.05硝酸盐(以N计)(mg/L) 20 ﻫ氯仿*(μg/L) 60ﻫ四氯化碳*(μg/L) 3 苯并(a)芘*(μg/L) 0.01 ﻫ滴滴滴*(μg/L)>1.0六六六*(μg/L)>5.0ﻫ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ﻫ100ﻫ总大肠菌群(个/L)ﻫ3ﻫ游离馀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後应不低於0.3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规定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於0.05mg/L ﻫ放射性指标 总σ放射性(Bq/L)ﻫ0.1ﻫ总β放射性(Bq/L)1.0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有必要的净化解决设备外,不管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避免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避免污染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通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当ﻫ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ﻫ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後,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查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ﻫ2.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於一次。

      如发既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常常维护和管理工作ﻫ3 水源选择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步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乡和工矿公司的上游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ﻫ3.2.1 若只通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通过净化解决及加氯消毒後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ﻫ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解决後,应符合本原则2.1条的规定ﻫ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原则2.1条的规定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原则2.1条的规定3.2.4 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合适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用避免措施3.2.5 水源水中如具有本原则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有关的规定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获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批准,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限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合适的解决措施,在限定的期间使解决後的水质符合本原则的规定ﻫﻫ4 水源卫生防护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地带ﻫ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4.2.1 地面水4.2.1.1 取水点周边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也许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的范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ﻫ4.2.1.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也许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状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边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规定执行ﻫ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状况研究拟定。

      ﻫ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原则》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ﻫ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於10m范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於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规定与水厂生产区相似ﻫ4.2.2 地下水ﻫ4.2.2.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拟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规定相似4.2.2.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入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滓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状况设立较小的防护范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畴,影响半径的范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保等部门研究拟定4.2.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规定执行4.3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叁照本原则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边30m的范畴内,不得设立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滓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4.4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商量後,报本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书面告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立固定的告示牌对不符合本原则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全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本地人民政府批准後,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毕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规定由本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4.5 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原则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5 水质检查5.1 水质的检查措施,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原则检查法》执行。

      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ﻫ5.2 城乡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查室,负责检查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ﻫ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查工作其她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查ﻫ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本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查5.3 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常常用水点采样ﻫ5.3.1 城乡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查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种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如下时,应酌量增长在所有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ﻫ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查应不少於两次,有条件时可合适增长次数,检查项目在一般状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她指标可根据本地水质状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查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本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拟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查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具体状况叁照上述规定拟定以上水质检查的成果,应定期报送本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5.3.2 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查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5.3.3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常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5.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查本原则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原则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也许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ﻫ附录Aﻫ本原则用词阐明(补充件)A.1 对本原则条文执行严格限度的用词,采用如下写法A.1.1 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ﻫ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背面词一般采用“严禁”ﻫA.1.2 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背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ﻫA.1.3 表达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的用词:ﻫ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背面词一般采用“不适宜”ﻫﻫ附加阐明:ﻫ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原则由《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修订组负责起草本原则重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郑乃彤、潘长庆、张明ﻫ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避免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试行)》作废。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