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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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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之探讨 摘 要: 专利法并非供私人垄断专有之用,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它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在社会公众的天平一方重要是保证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的接近和获得,在专利权人一方则是在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上拟定适度与合理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法的实行中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与合用这种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专利法机制的建立,更好的保证了这一平衡关键词: 专利法/垄断/利益平衡/平衡机制专利权自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这种垄断在专利许可过程中经常被滥用,使原本合法的垄断超过了专利法允许的界线,从而演变成专利权滥用,成为垄断行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可以说平衡是人们的抱负和追求,但在现实中,冲突和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利益在本质上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而利益的实现都是在一定的有限资源条件下完场的,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满足不同社会主体需求时的有限性和条件性,使相关利益主体由于追求的目的不同而产生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的情形难以回避。

      专利法公开制度的建立似乎是对专利权人专利的侵害使更多人懂得了技术应用然而从侧面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更多的人理解并开始应用从而给专利人带来利润在专利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两类,其中后者可以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专利法也是一种协调和平衡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以专利法为核心的专利制度是“一种通过规定发明人、所有人与发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和协调三者关系的法律制度,通过三者关系的平衡和协调,以达成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发明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目的”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则是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在本质上,专利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同样,应“尽也许地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者协调”这种平衡的实质关键又在于对专利权这种私权的保护和涉及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的获得、需求之间的利益平衡。

      这种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专利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特别是垄断与反垄断、限制与反限制,大体维持了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它从运营看是一种动态平衡,而其构建是专利法在社会中有效运营的基础和保障一、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接近是专利法利益平衡的关键  专利法从专利权人的利益角度赋予了专利权人对发明发明的垄断权,同时也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确立了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接近,作出了相应的权利安排从专利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关系也可以看出,专利法中“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验念这样一种“以垄断换取公开”机制事实上是各国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接近的制度设计涉及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接近是专利法的一个很重要方面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但根据专利法的宗旨,垄断权的授予却不能构成对技术发展的障碍;相反,它应当有助于技术发展和进步这就离不开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充足公开”专利技术的一切社会利益——重要是后续发明者在专利发明的基础之上的继续发明和一般的社会公众从该专利技术中获得知识和信息以及增进技术方面的学习——才可以实现。

      正由于如此,各国专利法一般规定了充足公开是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的一个重要条件 专利法还可以避免反复研究、投资,从而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基础之上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也是建立在专利公开的基础之上的,由于潜在发明者通过了解该专利就不会投资进行反复研究,而是将自己的智力资源和财力投入到新的领域, 力图使自己成为新的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事实上,公开机制还具有促进专利发明被广泛运用的功效,由于在公开后,潜在的使用者可以了解专利技术的情况,从而拟定是否运用该项专利,进而决定与专利权人达成许可或者转让协议公开机制导致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由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者转让形式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使用者也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则从提供更多更好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与信息的扩散中受益  当然,在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的适当的接近不限于充足公开专利法中对广义上的思想、原理不受保护也是重要的体现在专利法中,授予的权利的确合用于思想但是,它但只合用于那些发明性的、新的和有实际应用的思想广义上的原则、理论和发现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专利法一方面排除了像科学发现、抽象的原理、思想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也许,另一方面也明确地规定发明人精拟定义发明的范围,认为继续发明者留下进一步的改善、革新的空间。

      限于篇幅,关于“思想”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此不专论  专利法的本质不是为专利权人垄断技术提供法律机制;相反,专利法需要促进革新的适当流动专利法要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必须使革新的流动随着时间的过去达成最佳的限度——专利法必须平衡今天的革新和明天的革新这一目的通过减少寻租的目的实现了专利法不仅应当避免浪费性的竞争性的研究和开发,也不应当占据合乎社会需要的未来的研究与开发专利法的确包含了很多的规则用以平衡今天的发明和明天的革新,限制对未来研究与开发的侵蚀”.最显着性的特点是通过上面讨论的公开机制,这是专利制度促进未来革新的重要方式此外,专利法自身的一些制度,像新奇性和发明性的条件,将专利保护范围限定于的确是被发明的东西,避免了过宽的专利保护范围严禁未来的发明的风险   二、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专利法利益平衡的基础  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在社会公众的天平一方重要是保证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必要的接近和获得,在专利权人一方则是在专利法的制度设计上拟定适度与合理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法的实行中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与合用因此,适度与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专利法利益平衡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般地说,在专利制度的不同阶段,由于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的差异而使得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存在不同之处,甚至有巨大差异总体上,专利的保护水准存在由低到高的趋势然而,无论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哪一阶段,专利法总是需要遵循在保证必要的垄断保护以刺激发明发明的基础之上,同时保障公众对技术和信息的必要接近正如国外有案例所指出的同样:根据专利法的激励理论,专利权的适当的范围是“更广泛的保护的利益平衡的事情”——定义授予给发明者的有限垄断权的任务涉及到一方面是……发明者在控制和运用他们的……发明中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社会的在思想的自由流动、信息和商业等方面的竞争性利益之间的困难的平衡这种平衡规定避免对专利的过度保护和保护局限性两个极端对新技术专利的过度保护将引起对创新的激励与初始发明和后继发明人之间潜在能力的不均衡  三、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  在经济学家看来,专利法被当作是在对发明发明的产品的革新与由专利赋予的临时垄断带来的损失之间的一个对价,鼓励与对技术使用限制产生的社会成本之间的对价专利法的经济学分析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来自于新技术生产鼓励是否胜过对现有技术限制成本,而从本文研究的目的看则是应当解决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与促进发明发明的推广应用之间的平衡。

        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成果,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发明专利是根据市场机制中的分派效率,围绕公共商品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而产生从事发明的激励机制的在公共商品理论中,使用已经存在的公共商品的边际成本是零只有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现有的公共商品的抱负使用中的效率但是,这将是一个“零价格”于是,资源的抱负使用中的效率规定这种资源的机会成本通过被发明的产品的价值而得到补偿,即有一个拟定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的经济学方面,依赖于这样一种理论,即技术知识的发生是在保证对技术知识的使用进行限制的前提下产生的换言之,在技术知识的生产和它的使用之间存在一个交易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实际的市场对价,而是在专利法中存在的这样一个“交易”模式根据这种模式,解决专利法的合法性,需要明确来自于新技术的生产的鼓励是否的确胜过对已经存在的技术进行限制的社会成本社会从发明中所获得的利益通常是要大大超过发明者所实行的成本社会偿付给发明人的和发明人开发的实际的成本之间的区别——租金——以垄断权的形式被授予给发明者;否则模仿者的竞争会通过使发明人得不到利润而影响到他从事发明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就是发明人从对发明的投资中应当有投资回报。

      这体现了权利人的投入与受益的平衡在专利法中,它应使专利权人在以下的利益比较中占优势:在使用自己研制的创新成果与购买别人创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较中占有优势;购买别人创新成果收益与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收益与创新成本及维权成本的比较中占有优势.这些优势的获得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公平   激励革新和新产品与方法的发展无疑是专利制度盼望获得的最重要的利益对这一利益社会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由专利权赋予的临时垄断专利权人以专利权限制专利发明的使用而对社会公众接近专利技术、对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施加了限制与任何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公开的技术相比,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显然会产生静态市场的失败和社会成本问题例如发明的潜在使用者和竞争对手在试图围绕专利发明中也许存在额外的成本;被专利垄断的产品如得不到充足的使用也会给消费者产生成本从专利法的宗旨看,这种限制却不应阻碍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法需要解决在垄断和促进发明发明的推广应用的平衡这需要借助于在专利法中确立一些限制垄断权的制度来加以解决,有些则需要借助于专利法之外的竞争法像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解决不仅反垄断法对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进行了限制,并且专利法自身也限制了从专利中获得垄断利润的也许性。

      专利侵权例外、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的实行许可与转让制度等就重要的体现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看,在专利技术的垄断保护基础之上实现促进发明发明的推广应用是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广义上,上面阐述的专利保护期限的限制,也是促进发明发明推广应用的制度,由于有限的保护期意味着在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技术可以被任何人自由地使用,本来的专利技术最终成为了社会公共财富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2]  贺敏:“专利法中利益平衡的法理学探讨”,《电子知识产权》2023年第2期 我国《专利法》 [3] 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及实证分析.黄冈: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23,(2)  [4]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  [5]  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 冯晓青.着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j].云南法学,2023,(2).  [7] 齐爱民:《现代知识产权法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8] 威廉·d ·洛德豪斯. 发明、增长与福利:技术变化的理论思考[a].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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