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知识时效无效合同与诉讼.docx
6页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法律知识时效无效合同与诉讼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届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孙喜娥陈高平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 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 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 ;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 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 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 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 限制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 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1, 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 (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 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2)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 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2、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 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 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 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 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持反对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 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 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要比无效合同严重得多, 就连犯罪行为也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有何理由不受时间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必然应受到时间的约束那么其又应受何种时效的限制呢 ?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除斥期间功能与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加以限制的时效应归属于除斥期间 但在现今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又不能让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这一权利失去控制。
笔者认为可以用民法的最长时效 20年对其进行约束有人会认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20年内,随时可主张合同无效,这还是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值一驳,因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长时效 就是错误的二、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58条规定,合同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可发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是否受诉 讼时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入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大多学者一般都认为,这两种请求 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但未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 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 内提出请求。
笔者亦持此观点虽然如此,但学者们对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有较大争议有观 点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诉 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 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还有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 效后才产生,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笔者对此持第三种观点理由为:1、 根据〈〈民法通则》邱条及〈〈合同法》 58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 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才正式产生在此之前,不出现返 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情形2、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许多当事入并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情形,给付的当事人自然不知道也 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因此,其也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产生这种 情形下,“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事由并未出现,故谈不上诉讼时效期 间起算问题3、 如果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不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而从合同签订之日 或财产给付之日起算的话,:则会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过诉讼时效而不能支持的情况。
在这种情形下,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法实现,这样有谁还会去主张合同无效?有关部门主动审查合同,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又有什么意义 ?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又如何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