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慎言的法官与善辩的律师.doc
5页慎言的法官与善辩的律师 1、两者的工作目的不同,法官为国家工作,律师为钱也就是为自己而工作 2、两者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官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思维的,而律师是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思维的,哪怕是恶人,也要站在恶人的角度思维 3、两者的性格不同,法官是稳重内敛的性格,而律师则是张扬外显的性格 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扩展资料: 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确保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加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参照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法官 搜狗百科-律师 工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其收入全部依据其案件收案率,及案件涉案金额来决定,工资具有不稳定性,但其总体工资很高;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工资待遇等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工资一般.就业率:律师与法官的就业率均取决于其考取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状况.这项考试很难通过,只要通过一般做律师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而且就业范围较广,可以到律师事务所,也可被委派到公司做法律顾问,做法官很难,不但要考取国家司法考试证书,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后,才可进行法官队伍里.工作状况:律师工作范围广,因其接待当事人不同,涉及案件内容不同等,工作难度大,涉及知识面广,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社会关系.法官也不轻松,法院一般分工明确,比如民事审判庭及刑事审判庭,因此,其涉及实质性工作知识面仅是民事或刑事或行政.但其工作量大,现在人们法律意识强,大事小事均要上法庭,因此,其工作量大.。
要想做好律师必必须与法官搞好关系,请客送礼是必修的课程 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弹性很大,法官手中的权利就很大,比如法律规定某种罪可以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那么判3还是判7就是法官视情节说了算另外从社会地位上来说,法官和律师在中国是不可能平起平坐的,做律师只能靠仰法官鼻息吃饭,某些时候其实是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 你法律知识学得再好,有时也不如人家那些会搞关系并能忽悠当事人的的“二五〞律师钱挣得多总之是书呆子做不了律师,要想做个好律师很难,个中滋味只有自己慢慢体味了 .. 律师和法官之间有分歧正常现象 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无论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纳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 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
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入的社会原因 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旧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 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 “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
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