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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行政处罚形式的历史演进与适用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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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监狱行政处罚形式的历史演进与适用程 序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应执行《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形式 宜为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赔偿或科以某种作为的 义务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狱规范执法活动,保障罪犯合 法权利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必须用一套程序制度保障实施 一、我国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历史演进 我国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 监狱对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处罚形式主要 包括日常生活处遇限制和禁闭,行政处罚没有单列但是,受惩罚过 程中罪犯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处罚形式也有逐渐趋向人道、文明的 趋势建国以后,在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才从对罪犯 日常生活处遇的限制、制裁中分离、单列出来但是,在行政处罚的 方式中却列出了一个不规范的"记过" 1、清朝末年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监狱规则》 清朝末年是早期监狱立法的雏形期, 改良运动是北洋军阀政府正 监狱 式颁布《监狱规则》的前奏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监狱法典是《大清监狱律草案》 1904 年清政府 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他同武廷芳等人进行了一 系列狱制改良的立法活动1908 年,清政府聘请了日本监狱学家小河 兹次郎出任狱务顾问,起草监狱律及设计改建监狱的规划。

      同年《大 清监狱律草案》递交法律馆审查,于 1910 年上奏,但未颁布实施据 《大清监狱律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惩罚之种类如下:一、叱 "1责;二、三月以内停止赏遇;三、废止赏遇;四、三次以内禁止接见; 五、三次以内禁止发受书信;六、三月以内禁止阅读书籍;七、十五 日以内停止陈请作业;八、一月以内停止使用自备之衣类卧具及杂具; 九、一月以内停止自备粮食;十、七日以内 停止运动;十一、削减作 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十二、七日以内之减食;十三、二月以内之 独慎;十四、七日以内之屏禁独慎令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其 课作业与否得斟酌情形定之屏禁令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暗其 罚室,禁用卧具 "《大清监狱律草案》 第十二条规定了在监人不服的申诉权、 申诉方式、 监狱官员的回避及申诉裁决的效力 《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基本上照搬了日本 的监狱法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是却成为 1913 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 的《监狱规则》的蓝本 北洋军阀统治前后持续了 16 年,从 1912 年起到 1928 年起到 1928 年奉系军阀张作霖在皇姑屯被日本关东军炸死,北洋军阀政权宣告覆 灭。

      1912 年 4 月至 1916 年 6 月是袁世凯统治时期, 1916 年 6 月至 1920 年、1920 年至 1924 年、1924 年至 1928 年分别为皖系、直系、奉系军 阀统治阶段由于政权更迭,连年战争,虽然全国创办了 80 座新式监 狱,颁布了一些监狱法规,但是,由于国库空虚、监狱经费拮据,新 监难以维持,受战乱影响较大这一时期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 者违反监规纪律时处以面责,停止发受书信、接见及阅读书籍,减食、 停止运动,减削赏与金,慎独、暗室监禁,酌减赏与金等惩罚受罚 2者有疾病及其他特别事由时得停止惩罚受惩罚者,有悛悔情状时免 除处罚以上条款与《大清监狱律》的内容大同小异 2、民国时期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民国时期 1927 年至 1949 年的监狱,一方面基本上承袭清末、北洋军 阀政府的狱制,同时又吸取了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立法的一些内容,监 狱法规比较完备、严密这期间南京国民政府于公布了《监狱规则》 和《监狱处务规则》 1928 年 10 月)《监狱行刑法》和《监狱条例》 ( ,(1946 年 1 月 19 日) 军政部公布了 《军人监狱规则》 1930 年 8 月) ( 。

      监狱的内部机构设置、各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狱法》至今没有规定,可见其详细和完备 民国十七年十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 《监狱规则》 十六条规定: 第八 "在监者违反监狱纪律时得处以下各种之惩罚:一、面责;二、三月 以内停止赏遇;三、撤消赏遇;四、三次以内停止发受书信及接见; 五、三月以内停止阅读书籍;六、七日以内停止运动;七、减削赏遇 金之一部或全部;八、二月以内之慎独;九、五日以内之暗室禁闭 前列一与各种惩罚得并科之 "民国十九年八月军政部公布的《军人监狱规则》增加了"掌责" (由 监狱长酌量情节轻重得施以四十板以下之掌责) 康德四年十一月公布的《伪满洲国监狱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惩罚 "之种类如下:一、叱责;二、七日内停止运动;三、二月内禁止阅读 书籍;四、二月内禁止使用笔墨;五、削减作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 六、七日以内之屏禁;七、二月内停止赏遇;八、废止赏遇;九、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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