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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制度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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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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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章第九章 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了解风险、保险与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及基本内容,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掌握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内含,能够运用相关规则处理保险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保险的界定一、保险的界定•((1)通常含义:危险的减免和安全的增加)通常含义:危险的减免和安全的增加•((2)经济学上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经济学上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风险造成的度,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风险造成的损失损失•((3)法律上的保险:是将经济补偿法律化,)法律上的保险:是将经济补偿法律化,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应的条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应的条件件 二、二、法律上的保险•法律上的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包括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狭义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我们重点讨论后者,前者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一章 三、商业保险 •(一)商业保险概念•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制度。

      (二)商业保险构成要件 •(1)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从操作的角度,危险是否存在,是一件由保险公司决定事项•(2)保险必须有很多人参加这是保险公司能够开展业务的前提,它不能自己拿钱理赔•(3)无损失不赔偿但人身保险略有所不同) (三)商业保险的特征•1.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 •2.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 •3.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是否购买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4.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四)商业保险制度的职能 •(1)基本职能: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A为投保人或收益人提供补偿性保障•B促进风险管理以减少灾害事故发生•C分摊行业风险,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D保险理赔,减缓财政负担与信贷计划压力•E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F积累资金成为国家后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具有相当于银行的职能) (四)商业保险制度的职能•(2)新职能:投资,将投保人的钱财用于投资以获取收益其最好的途径就是金融证券投资在这个意义上,保险公司实际上也是投资银行,特别是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显然,在保险经营与投资中,也需要遵循“三性原则”,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 (五)商业保险的地位•(1)商业保险是金融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银行的存款、贷款和投资、结算的功能•(2)是市场经济的安全阀和调节器:风险与利益相关。

      应注意:并不是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风险大而收益不大是普遍的事实,但是应该记住:当收益越大时风险也一定增大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概念•指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 •告知•保证•禁止反言 (三)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四)保险经营的特征 •1、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2、保险经营的安全性•3、保险资金的负债性 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享有为法律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2)或者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毁灭失时,投保人所享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必然遭受的损失•(3)保险利益往往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或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 ——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都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而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多重利益问题 四、近因原则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 •“前因”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一般原理保险合同一般原理•一、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与类型一、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与类型•(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偿合同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 ;附合合同 ;射幸合同 ;要式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三)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1.按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术语解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术语解释释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保险标的(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五)保险金与保险金额(五)保险金与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与解除与解除•(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要件一般要件 •特殊要件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不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为要件,但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保险合同的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变更•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四)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基本权利(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基本权利 •在出险时候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予以赔偿 •人寿保险的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基本义务的基本义务 •1.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2. 订立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告知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五、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五、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一)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保险费,以及相关手续费 •谎称保险事故,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以上行为,而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有权请求退回或者赔偿 (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承担保险责任,出险时履行赔偿或给付赔偿金义务 •2.说明义务 •(1)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2)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3)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先行赔付的义务 第四节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转让与合同效力二、保险标的转让与合同效力•保险标的的转让,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有关当事人要履行合同变更的手续 •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变更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三、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利•(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保险人承担某些必要费用 •2.请求保险人降低保险费 •3.合同解除权 三、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三、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利•(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1. 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拒接赔偿保险金的请求。

      •2.理赔以后,对保险标的享有相应权利•3.代位求偿权•4.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权利•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相应利益请求权 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计算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计算•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五、重复保险五、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 •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六、责任保险法律问题六、责任保险法律问题 •1.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人理赔 •2.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理赔 •3.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五节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金的给付多是定额给付•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4.以死亡为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有特殊成立规则 •5.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6.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1.人寿保险合同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健康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特殊权二、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特殊权利利•1.解除合同与分期付款 •2.复效请求权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 •4. 请求保险人退还多收的保险费•5.转让或者质押保单 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特殊权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特殊权利利•1.根据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保险人具有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或出险时,要求减少保险金的权利。

      •2.特殊情况下,有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四、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四、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 五、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五、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不负交付保费的义务,也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受益人是多个人时,则按照受益的顺序和份额获得保险金 •受益权可因特定原因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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