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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 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丙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 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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