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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警示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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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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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2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2015 年 8 月 12 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汇报,要求全力搜救人员,千方百计救治伤员,有序进行现场清理,加强环境监测,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彻查事故原因并严肃追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率马凯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听取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要求对现场进行深入搜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注意做好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张高丽、马凯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 7 次与天津一线指挥部视频联线,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及防范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等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刘延东副总理专门到天津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及其家属,指导伤员救治工作。

      孟建柱、栗战书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对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8 月 13 日凌晨至 19 日,郭声琨国务委员率国务院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8 月 18 日,依据《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杨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专题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 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2015 年 8 月 12 日 22 时 51 分 46 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 95 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 39°02′22.98″,东经 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 1)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 时 34 分 06 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 时 34 分 37 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 6 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 月 14 日 16 时 40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 2、示意图见图 3)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 4) 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 54 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 15 米、深 1.1 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 97 米、深 2.7 米的圆形大爆坑。

      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 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 3 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 4 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 7641 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 30 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 4787 辆汽车受损图 1 瑞海公司地理方位示意图图 2 事故中心区航拍图图 3 事故中心区示意图图 4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严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 3 公里(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 ,西 3.6 公里(联通公司办公楼) ,南 2.5 公里(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北 2.8 公里(天津丰田通商钢业公司) 。

      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 3.42 公里(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 ,西 5.4 公里(中国检验检疫集团办公楼) ,南 5 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厦) ,北 5.4 公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影响,同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 8.5 公里(东疆港宾馆) ,西侧最远达 8.3 公里(正德里居民楼) ,南侧最远达 8 公里(和丽苑居民小区) ,北侧最远达 13.3 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造成 165 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 24 人、天津港消防人员 75人、公安民警 11 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 55 人) ,8 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 5 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 3 人) , 798 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 58 人、轻伤员 740 人) ;304 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 幢,居民 1 类住宅 91 幢、2 类住宅 129 幢、居民公寓 11 幢) 、12428 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68.66 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四)环境污染情况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 111 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 129 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 6 种物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 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1.大气环境污染情况事故发生 3 小时后,环保部门开始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3- 5 公里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监测8 月 20 日以后,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 0.25-3公里范围内增设了流动监测点经现场检测与专家研判确定,本次事故关注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物为氰化氢、硫化氢、氨气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 9月 12 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 1-4 倍;9 月 12 日以后,检出的特征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事故中心区外检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氢、硫化氢、氨气、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95)等规定的标准值 0.5-4 倍,最远的污染物超标点出现在距爆炸中心5 公里处8 月 25 日以后,大气中的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 月 4 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水平采用大气扩散轨迹模型、气象场模型与烟团扩散数值模型叠加的空气质量模型模拟表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 500 米处形成污染烟团,烟团在爆炸动力与浮力抬升效应以及西南和正西主导风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 小时后逐步消散这一模拟结果与卫星云图显示的污染烟团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吻合对天津主城区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烟团影响的地区(北京、河北唐山、辽宁葫芦岛、山东滨州等区域)事故发生后3 天内 6 项大气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 、PM2.5)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模拟了事故发生后 18 小时内污染烟团扩散对上述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的影响,均显示污染烟团基本未对上述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近地面大气环境污染较快消散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地位于渤海湾天津市东疆港东岸线的西南侧,与海岸线直线距离仅 6.1 公里;在事故发生后污染烟团扩散的 24 小时内,91.2% 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在以后的 9 天内,71.3% 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理位置和当时的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快速飘散2.水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主要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 2.3 公里范围内的水体(东侧北段起吉运东路、中段起北港东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滨高速;南起京门大道、北港路、新港六号路一线,北至东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事故现场两个爆坑内的积水严重污染;散落的化学品和爆炸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汇至地表积水区,大部分进入周边地下管网,对相关水体形成污染;爆炸溅落的化学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邻小区内积水坑存水污染8 月 17 日对爆坑积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呈强碱性,氰化物浓度高达 421 毫克/升天津市及有关部门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处置措施,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湾截至 10 月 31 日,已排放处理达标污水 76.6 万吨,削减氰化物64.2-68.4 吨,折合 121-129 吨氰化钠。

      目前,由于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补给,爆坑内仍有少量污水,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开展处置  由于海水容量大,事故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得当,并从严执行排放标准,本次事故对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基本未造成影响在临近事故现场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东疆港区外海、北塘口海域约 30 公里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浓度为 0.00086 毫克/升,远低于海水水质 I 类标准值 0.005 毫克/升此外,与历史同期监测数据相比,挥发酚、有机碳、多环芳烃等污染物浓度未见异常,浮游生物的种类、密度与生物量未见变化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外 5 公里范围内新建了 27 口地下水监测井,监测结果显示:24 口监测井氰化物浓度满足地下水 III 类水质标准;3 口监测井(2 口位于爆炸中心北侧753 米处,1 口位于爆炸中心南侧 964 米处)氰化物超过地下水 III 类水质标准,同时检出硫酸盐、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关污染物近期超标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结果表明,污染浓度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区外局部 30 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染水体下渗、地下管网优势通道渗流是地下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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