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docx
3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祝愿天下莘莘学子:学业有成,金榜题名![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民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A.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B.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
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3)判断标准 A.判断肯定还是否定,看前半句有没有“不” B.判断解除还是延缓,看后半句有没有“不” 如果……就……(肯定、停止) 如果不……就……(否定、停止) 如果……就不……(肯定、解除) 如果不……就不……(否定、解除)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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