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配电网运行规程1.doc
34页Q/GDW22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DW22 003-2012—10504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2012 — 10 - 12发布2012 - 10 — 12实施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 / 目次前言ﻩIII1 范围ﻩ12 规范性引用文件ﻩ13 术语与定义 13.1开关站 Switch stationﻩ13.2电缆分支箱 Cable branch boxﻩ13.3状态State 234状态量Quantity of stateﻩ23.5例行试验Routine testﻩ236诊断性试验Diagnostic test 23.7初值Initial value 238家族缺陷Familial defect 24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ﻩ25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25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25.2 防护的一般要求ﻩ45.3 架空线路的巡视ﻩ554 架空线路的防护 75.5 电缆线路的巡视 75.6 电缆线路的防护 95.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ﻩ958 开关柜、环网柜的巡视 105.9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10510 站所类建(构)筑物的巡视 10511 柱上电容器的巡视ﻩ115.12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ﻩ115.13 其他设备的巡视 116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ﻩ126.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ﻩ126.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ﻩ126.3 设备状态评价 136.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ﻩ147 故障处理 147。
1 故障处理的原则 147.2 故障处理的要求 147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158 运行技术管理 168.1 运行资料管理 168.2 验收管理 178.3 缺陷及隐患管理ﻩ1784 运行分析 188.5 标志标识ﻩ198.6 电压及无功管理 208.7 负荷管理ﻩ20附录A(规范性附录) 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及距离要求 22附录B(资料性附录) 线路限额电流表ﻩ5附录C(资料性附录) 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9编制说明ﻩ10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配电网精益化工作水平,辽宁省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管理三处组织编写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旨在通过强化配电网设备的巡视检查、开展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实施配电网状态管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是辽宁省电力公司进行中压配电网运行的指导性文件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编写,按照国网公司对配电网精益化 管理的各项要求,充分考虑各分公司配电网管理特点,认真总结运行经验,并引入了设备状态管理、 配电网信息化等先进理念本标准是为规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运行而制定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规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的运行管理,各供电公司可根据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本标准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运维检修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科技信通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运维检修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 诚、姜万超、崔广富、曾 光、聂 宇、张大巍、王 剑、王 华、张新宇、蒋大为、张生宏、牛 李、高 岳、王 阳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压(10、20kV)配电网运行环节所应遵守的主要技术规范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公司本标准适用于配电网架空线路、电缆、柱上开关、环网柜、配电变压器等配电设备的巡视检查与防护及配电设备状态管理和故障处理.规范配电网设备技术标准化、提高精益化管理水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7ﻩ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DL/T 572ﻩ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601ﻩ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国务院第 293 号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Q/GDW 512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Q/GDW 645—2011 配网设备状态评价导则国家电网生〔2009〕190 号 国家电网公司深入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指导意见国网安监〔2009〕664 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开关站 Switch station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电缆分支箱 Cable branch box完成配电系统中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但一般不配置开关,不具备控制测量等二次辅助配置的专用电气连接设备状态State指对设备当前各种技术性能与运行环境综合评价结果的体现设备状态分为正常状态、注意状态、 异常状态和严重状态四种类型状态量Quantity of state指直接或间接表征设备状态的各类信息,如数据、声音、图像、现象等例行试验Routine test指定期进行的,为获取设备状态量的各种带电检测和停电试验诊断性试验Diagnostic test指巡视检查、监测、例行试验等发现设备状态不良,或经受了不良工况,或受家族缺陷警示,或连续运行了较长时间,为进一步评价设备状态进行的试验初值Initial value指能够代表状态量原始值的试验值.初值可以是出厂值、交接试验值、早期试验值、大修后首次试 验值等家族缺陷Familial defect指由设计、材质、工艺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4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下列符号、代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5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5.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5.1.1 巡视检查的管理运行单位应依据《GB 50217》、《DL/T 572》、《DL/T 601》、《Q/GDW 512》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和气候、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编制计划并合理安排线路、设备的巡视检查(以下简称巡视)工作,上级生产管理部 门应对运行单位开展的巡视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5.1.2 巡视分类a) 定期巡视:由配电网运行人员进行,以掌握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运行环境变化情况为目的, 及时发现缺陷和威胁配电网安全运行情况的巡视;b) 特殊巡视:在有外力破坏可能、恶劣气象条件(如大风、暴雨、覆冰、高温等)、重要保电任务、 设备带缺陷运行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由运行单位组织对设备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巡视;c) 夜间巡视:在负荷高峰或雾天的夜间由运行单位组织进行,主要检查连接点有无过热、打火现 象,绝缘子表面有无闪络等的巡视;d) 故障巡视:由运行单位组织进行,以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为目的的巡视;e) 监察巡视:由管理人员组织进行的巡视工作,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检查、指导巡视人员的工作。
5.1.3 巡视周期a) 定期巡视的周期如表 1 所示根据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方法见第六章),对该设备的定 期巡视周期可动态调整,架空线路通道与电缆线路通道的定期巡视周期不得延长;b) 重负荷和三级污秽及以上地区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其余视情况确定(线路污秽分 级标准按当地电网污区图确定,污区图无明确认定的,参考附录A.1 进行分级);c) 重要线路和故障多发的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察巡视;表 1 定期巡视周期序号巡视对象周ﻩ期1架空线路通道市区:一个月郊区及农村:一个季度2电缆线路通道一个月3架空线路、柱上开关设备 柱上变压器、柱上电容器市区:一个月郊区及农村:一个季度4电缆线路一个季度5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一个季度6配电室、箱式变电站一个季度7防雷与接地装置与主设备相同8配电终端、直流电源与主设备相同5.1.4 各单位应积极建立各类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巡视工作规范、有效5.1.5 巡视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资料及常用工具、备件和个人防护用品.5.1.6 巡视人员在巡视检查线路、设备时,应同时核对命名、编号、标识等,并在满足安全规程与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和简单消缺工作,如清除设备下面生长较高的杂草、蔓藤等工作。
5.1.7 巡视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包括:气象条件、巡视人、巡视日期、巡视范围、线路设备名 称及发现的缺陷情况、缺陷类别,沿线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树木、建筑和施工情况、存在外力破坏可能的情况、交叉跨越的变动情况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和情况等.5.1.8 巡视人员在发现紧急(危急)缺陷时应立即向班长汇报,并协助做好消缺工作;发现影响安全 的施工作业情况,应立即开展调查,做好现场宣传、劝阻工作,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巡视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进行记录、分析、汇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5.1.9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于外力破坏、恶劣气象条件情况下的特殊巡视工作,确保配电网安全可靠运行5.1.10 定期巡视的主要范围a) 架空线路、电缆及其附属电气设备;b) 柱上变、柱上开关设备、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电气设备;c) 防雷与接地装置、配电自动化终端、直流电源、柱上电容器等设备;d) 架空线路、电缆通道内的树木、违章建筑及悬挂、堆积物,周围的挖沟、取土、修路、开山放 炮及其它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等;e) 电缆管、沟(隧道)及相关设施;f) 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的建筑物和相关辅助设施;g) 各类相关的运行、警示标识及相关设施。
5.1.11 特殊巡视的主要范围a) 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线路及设备;b) 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和有重大(严重)缺陷、异常情况的线路及设备;c) 重要保电任务期间的线路及设备;d) 新投运、大修预试后、改造和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的线路及设备;e) 根据检修或试验情况,有薄弱环节或可能造成缺陷的线路及设备5.2 防护的一般要求5.2.1 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配电线路防护措施5.2.2 运行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规划、市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收集本地区的规划建设、施工等信 息,及时掌握外部环境的动态情况与线路通道内的施工情况,全面掌控其施工状态5.2.3 运行单位应加大防护宣传,提高公民保护电力设施重要性的认识,定期组织召开防外力破坏工 作宣传会,防止各类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并消除缺陷和隐患.5.2.4 经同意路保护范围内施工的,运行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与 施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施工前应对施工方进行交底,包括路径走向、架设高度、埋 设深度、保护设施等;施工期间应安排运行人员到现场检查防护措施,必要时进行现场监护。
5.2.5 对未经同意路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施工行为,运行单位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对施工 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发送防护通知书,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线路安全时应进行现场监护5.2.6 当线路发生外力破坏时,应保护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