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化工企业动火安全要求.doc
5页石油化工企业动火安全要求(1)固定用火区必备条件: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2)用火原则及要求1)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必须提前24小时申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落实各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动火审批人负责检查确认相关安全措施2) 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5天3) 用火必须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没有批准的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不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动火部位、动火时间与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不符不动火4)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如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5) 在投料试车或生产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6) 动火作业涉及其它事宜,遵守相关规定如:进设备内部动火,需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必须检查确认动火点附近无可燃物18)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非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可燃物必须有可靠的放火措施如:已安装的正式电缆应立即加盖电缆槽板或阻燃布3)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全面检查,确保完好备用2) 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必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盲板3) 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检定合格并经公司认可的便携式有毒有害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检测合格后超过30分钟的用火,需重新采样检测,并将分析时间、数据在作业许可证现场确认批准表注明。
用火分析数据检测人员必须是经直属单位的培训或基层车间培训合格后,并在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备案的合格人员4)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23%(体积)5) 对于高处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必要时在受其影响范围内设置警戒区域加强控制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7) 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现场的地漏、排水口、各类水封井、阀门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8)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监火人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9) 在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4)监火和动火人的职责1) 监火人对作业危险评估许可证中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好及未按作业危险评估许可证中规定动火等情况,必须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2) 监火人对动火现场负责监护,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报警,同时组织扑救3) 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即:a) 用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动火;b) 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c) 动火部位、时间与用作业风险评估许可作业票不符不动火;d) 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4) 对于强行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离开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5)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能动火时,要停止动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