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和适用..docx
2页论我国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和适用论我国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和适用 1 引 言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正式将税务行政和解与调解制度引进到税务行政复议系统中,并且修订专章增设和解与调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的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逐年递增,呈现出新型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由过去主要针对征税、处罚逐步扩大到对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以及执法依据等更加广泛的领域,对行政复议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新事物的产生发展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如何利用税务行政和解这一新渠道,有效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增进税收征纳关系,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是摆在经济法学界面前一个亟待研究的理论问题 2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广泛适用于私法领域的解决纠纷方式,其以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地位和合意的达成为根本特征,今天我们既将其移植建立于税收关系这一带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公法领域,不得不从理论角度讨论税收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不得不从横跨公私法的视角对税收的本质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全新的厘清。
2.1 传统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理论和现实缺陷 在西方和我国历史上,很长时间内占有优势地位的关于税收本质的代表性学说是义务说该学说认为,税收具有强制性,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支付税收,是每个国民的当然义务国家为实现其任务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税,而纳税人则当然负有纳税义务,必须做出牺牲对于税收本质的这种认识,以德国行政法学家泰斗奥托迈耶为代表的行政法学派是定义税收法律关系为依靠财政权力而产生的,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以优越的权力主体出现,所以税收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 但是,立于传统行政法学基础上的权力关系片面强调权力的服从,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与公权力的控制的趋势,无法从税收产生的经济根源揭示税收的理论本质,无法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全新的国家性质首先,在现代法治国家里,税收无偿性的特征只是表面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税收是一种公共价格的反应从表面上看,纳税人纳了税,却没有获得任何好处,是无偿的;实际上,从税收的职能可以看出来,国家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然后通过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投资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了丰富公共产品。
国家提供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如水利、交通、国防、司法等),它由社会全体成员消费和享受,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在此过程中,国家履行了自己的职能,而纳税人所支付的费用则获得了对价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税收法律关系的这些特征是简单的权力关系不能解释的其次,从政治学角度来说,当人民以社会契约的方式产生国家支付税款以维持其运行时,政府不过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工具,而政府所拥有的征税权,不过是其履行为纳税人服务这一义务的条件,纳税人以牺牲自己的财产,让渡一部分自有的权利为代价,支撑起整个国家权利体系的运作,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国家为自己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可以说,纳税人以付出税款为代价而换取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权利保障已成为现代国家权力正当运行不可或缺的纽带而单纯的权力关系将税收征纳机关和纳税人机械地定义为服从关系中对立的双方,那么片面的权力服从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加剧了征税机关滥用权力、侵犯私权之可能,又造成了纳税人的对抗情绪、偷税漏税乃至暴力抗税现象的发生在这种认为税收关系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对立且国家权力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理论之上,笔者认为难以实现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