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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扶贫:从制度创新到组织创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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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蜀歌
  • 文档编号:148689993
  • 上传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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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扶贫:从制度创新到组织创新城市扶贫:从制度创新到组织创新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城市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之间 与单位内部都在出现分化,单位体制受到巨大冲击大批职工下岗、 失业, 流入社会, 原来隐藏于脆弱的单位体制下的剩余劳动人员问题, 终于急速地突现出来,成为城市“新贫困层”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此情况下,单靠原有的社会救济制度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应 对城市新贫困的制度创新迫在眉睫 一、制度创新与城市扶贫 在制度创新的实践中,上海市走在了前面1992 年,上海市就召开 了专门会议, 研究对各种收入较低、 生活困难的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社会闲散人员实施生活保障的问题, 会议要求各级领导和部门从正确 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关系的高度,认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3 年 6 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上海市率 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 上海市的实践引起了主管社会救济工作的民政部的注意, 民政部认为 这种做法代表了民政事业改革的新方向和新思路1994 年召开的第 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要逐步按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实行救济。

      大致从那时开始,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试点和推广 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性的日益显现, 它开始引起最高决策部门 的注意1996 年 3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 明确提出: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江泽民 1997 年在中 共“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应当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 政策 1997 年 9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一项 重要工作来抓,必须在 1999 年底之前完成此项工作到 1999 年 10 月,全国 688 个市和 1689 个县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了引导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1999 年 9 月 28 日,国务院还颁 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到此为止,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终于成形它与原有社会救济制度 相比,至少体现出以下一些新的特点:试图扩大保障范围,覆盖所有 城市贫困人口,提高了保障标准;通过落实财政转移支付,稳定了经 费来源;试图提高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从而确保公民的 基本生存权利;试图替代单位体制的保障功能,再造我国社会保障制 度,而不是象以前的社会救济,只是作为单位保障的补充。

      2001 年,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级民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 共同努力下,全国“低保”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低保面迅速扩大,已 经接近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全国 1589.41 万“低保”对象可望很快进 入最低生活保障这张“最后的安全网”,免遭生存问题之困扰 二、组织创新在城市扶贫中的重要性 为了评估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探讨省会城市、直 辖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导性标准,笔者认为,在下一步的城市扶 贫工作中,组织创新将是一个关键问题 所谓组织创新,也就是扶贫组织机构的改革、调整、发展和创造,它 涉及到组织形式、人员素质、组织技术和组织活动等等方面从大的 方面讲,组织创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组织创新是有效开展“低保”工作,促进“低保”制度效益最 大化的需要 在我们考察和调查的过程中,很多基层民政干部提出要增设专门机 构, 增加专门人员 民政部也认为组织机构不健全是长期影响 “低保” 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对于“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的任 务越来越重,另一方面,多数地方仍然维持过去从事传统社会救济时 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的基层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办公 条件差,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手段落后,难以适应繁重而精细 的工作任务。

      我们在调查时发现,街道一级通常只有一名民政助理员 负责各项民政工作,真正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低保”工作机构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推进的需要,主要是以下 一些因素造成的:(1)对于“低保”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 认识不足,以为依靠原有的救济机构和人员就可以了;(2)自上而下 的机构改革,使得裁员成为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任务,一些地区在增 加低保工作的同时,相关的人员编制却缩减了;(3)低保资金中并没 有明确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4)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 不足,经验缺乏,管理能力跟不上 第二,组织创新有利于为贫困人口提供多方面的社会服务,促进其社 会参与,实现真正的反贫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城市反贫困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无 疑对于城市反贫困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最低 生活保障并不等于反贫困所谓反贫困,至少要达到三个基本目标, 或者说,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使其能够生 存下去;二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的平等;三是促进贫困者 融入主流社会,避免他们的疏离化、边缘化 事实上,“低保”制度的扶贫目标是有限的,其运行的最佳结果也只 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发挥一种“托底”的作用,为城市反贫困提 供一个基础。

      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活动与制度的配套,“低保”制度本 身是难以使贫困者摆脱贫困状况的甚至,鉴于各地“低保”的“保 肚皮”性质,此项制度还可能会导致一个意外的结果,即维持或“制 造”一个低收入阶层 要实现有效的城市反贫困,不仅要“授人以鱼”,更重要的是“授人 以渔”,促进贫困者的社会参与,并使其在社会参与中锻炼和恢复自 己的竞争能力,把握获取收入的机会,增进对于主流社会的认同换 句话说,反贫困是一项系统工程,并不仅仅局限于满足贫困者基本的 物质需要如果只是给一些居民标定为“穷人”或“缺乏收入的人”, 而给予单纯的现金或物质救助,这实际上是过于简单化的做法,在很 多情况下,甚至会使一些人更加疏离主流社会,走向边缘化,从而不 利于社会整合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反贫困必须考虑贫困者多方面的需求,必须把其 看作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是具有全面性、丰富性需求的人,而不是 单纯缺乏收入的人经验表明,单靠形式化的制度而没有制度的实践 活动,单靠政府机构而没有其他组织形式,都是无法全面满足贫困者 之需要的只有进行必要的组织创新与建设,充分发挥家庭、亲属网 络、社区、社团以及一些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才能营造一个 能使贫困者满足其全面需求的社会环境, 才能通过各种类型的组织活 动使贫困者逐步融入主流社会。

      三、组织创新的内涵与方向 民政部对于“低保”组织机构改革与创新的基本设想是:利用现有基 层工作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充分发挥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 事处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配备专职人 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并要求财政部门安排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 员经费与此同时,加大培训和技术投入力度,加快“低保”信息管 理软件的推广和应用,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低保” 金 细分起来,民政部的设想大致包含了以下 2 个方面的意图:(1)在组 织形式上,尽量利用现有基层组织机构;(2)通过扩张现有组织规模、 加强人员培训和增加资金技术投入等措施,提高组织效率 应该说,民政部的上述设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设想的基 本目标只是促进“低保”工作,说到底,最多也只是为了更好地满足 贫困者的基本物质需要, 并不能有效满足前文所提及的贫困者的多方 面的需求,包括提高技能的需求、参与社会的需求、心理和精神健康 的需求,以及其他价值性需求换句话说,民政部所设想的组织机构 改革与创新,不能适应全面反贫困的需要 即使是从促进“低保”工作的角度讲,利用和改良现有组织机构也具 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为:(1)正在进行的基层行政机构的精简与改革 是必须坚持的大方向,政府官员过多,人浮于事,仍然是目前政府机 构的一大弊端,需要切实解决,这与民政部扩张“低保”机构、增加 “低保”人员的想法是存在着矛盾的;(2)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增加机 构与人员,会大大增加“低保”制度实施的成本,增加财政负担,不 是最经济的做法; (3)更重要的是,依照现有模式, 继续“政事不分”, 难以克服由于政府垄断带来的官僚主义和低效率;(4)把各种行政事 务都集中到居民委员会,使一个自治机构政府化,也会产生一些长远 的负面影响 因此,应当鼓励多种多样的组织创新方案,鼓励组织创新的新方向 根据我国社会结构演变的趋势以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 应当 以“政事分离”为指导思想,鼓励建立独立的“低保”工作事业机构, 特别是鼓励和发展社区性的低保工作专业组织理论上,这些组织通 过雇佣受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 竞争性地开展城市 “低保” 工作, 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降低实施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如果这一组织 创新的方向被实践证明有效,那么政府就只要充当政策制定者、出资 者和监督、 管理者的角色, 不必再直接介入具体的 “低保” 实施工作。

      与此同时,还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城市扶 贫,大力发展各种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机构,加强城市家庭建设 和社区建设,以便为贫困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多样化的、全方位的社 会服务和社会支持,促使其早日脱贫,重返主流社会 作者:洪大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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