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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ۥ害答辩状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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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u****
  • 文档编号:196049432
  • 上传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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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辩论状 依照我国法律,损害别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以下是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搜集的财产损害辩论状,供大家阅读参考财产损害辩论状1尊敬的审讯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现提出以下补充代理意见: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部分非被告所为,是其他业主改建、设置如为侵权“,原告也应举证证明是被告施行了详细的侵权行为“即便相关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诉讼,原告应一一起诉其他侵权“业主原告所诉称的大厦现状,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经如此相关改动是由大厦内接着运营的其他业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参与施行相关行为,仅仅是按照大厦现状对相关房屋接着承租、使用至今由于相关设备的改建、设置是由其他众多业主详细施行的,原告如认为其权利遭到损害,应一一起诉其他详细侵权人,而不应在事实都没搞清晰的情况下,随意将被告列为侵权人,要求被告对别人施行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事实举证。

      尽管原告庭审中罗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权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损害后果“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立委员会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2014第某某号文件,并不能证明该文件所处分的行为确实是本案原告所诉称的那些详细侵权行为“因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大厦内部如今正常营业的四个店铺分属不同业主所有、治理,原告庭审中诉称这四个店铺均为金某某所有,明显是在欺诈法庭某某大厦内部如今正常运营的四个店铺分别为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运营者金某)、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旅游用品商店(运营者金某某)、市南区某某军事模型商店(运营者王某)、市南区某某干海产品店(运营者苏某)本案被告仅仅自行运营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旅游用品商店,该商店注册日期为xxxx年某月某日,所在运营场所即大厦内部一层2号的产权人为韩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记面积仅为14.3平方米,而且2号房屋与原告的34和37号房屋中间隔着8处房屋,也不存在相邻关系因而,被告仅作为2号房屋的使用人,从未施行过改变大厦内部构造的行为,其日常使用权限也仅限于2号房屋,关于原告房屋四周的改动,原告应向相邻业主或其他有关业主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

      其次,原告诉称杨国福麻辣烫也确实是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非法占用厕所、道路等公共空间,也与事实不符,与被告无关经调查,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如今正在使用的相关公共区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非法占用等事实即便存在,由于该店铺及房屋均与被告无关,相关责任也不应由被告承担三、大厦内部现有规划更有利于业主消费、生活和平安,原告执意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原告单方意愿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如今某某大厦不再整体对外运营,内部商铺“已经被分割成独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转变为一般房屋间的过道“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立委员会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2014第某某号文件其载明的处分依照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方法》,即青岛市城乡建立委员会关于大厦内部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也是认可的关于住宅而言,有利消费、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平安的根底上因而,相关于相邻关系的其他原那么,平安原那么至关重要,全体业主的整体平安又最为重要如今大厦内部第一层后面及第二层全部闲置无人,而一、二层又彼此相通,二层由于窗户毁损、与周边其他建筑相邻,对外无平安屏障假设强令撤除用于防止平安隐患的隔门、恢复已不便于业主消费生活的原状,必定会对那些还在正常运营的业主构成极大威胁,如发生意外事故,相关损失岂不是应由责令撤除、恢复原状的相关单位承担?在大厦内部已无商路的情况下,住宅间的过道只要不妨碍业主正常通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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