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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某某诉张某某所有权确认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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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某某诉张某某所有权确认案摘要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小轿车,因办理过户时标的物被法院查封而不能履行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善意第三人进而确认该小轿车属其所有本案原告是否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曾有不同观点,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而判决该小轿车归原告所有本文讨论的是,在本案的审理中未列债权人地位,而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似有不妥之处关键词抵押抵押登记善意第三人作者简介:陈凤清,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永安分校教师,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案件基本信息1.一审判决书: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民初字第 1396 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所有权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利某某被告:张某某4.审级:一审5.审结时间:2011 年?自聙啄俊?二、诉辩主张原告诉称:2011 年 9 月 7 日,原告通过某市二手车交易有限公 司的业务员介绍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闽 g?讇證号比亚迪牌小轿车转让给原告,转让金额 386500 元,现金一次性付清,被告张某某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过户费由原告利某某承担,被告张某某应提供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

      ”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即现金支付给被告 200800元,另外替被告张某某归还某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购车款185000 元,扣除交易前交通违章罚款 700 元,共支付了 386500 元购车款此外,原告还支付给某市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中介费用2000 元被告于 2011 年 9 月 7 日将闽 g?讇證号小轿车交付给原告,并移交了车辆登记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011年 9 月 8 日,抵押权人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解除抵押2011 年9 月 9 日下午,当原告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车辆于当日上午因被告张某某的债务纠纷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未作答辩三、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 年 9 月 7 日,原告通过某市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介绍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闽 g?讇證号比亚迪牌小轿车转让给原告,转让金额 386500 元,现金一次性付清,被告张某某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过户费由原告利某某承担,被告张某某应提供过 户所需的相关资料。

      ”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即现金支付给被告 200800元,另外替被告张某某归还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购车款185000 元,扣除交易前交通违章罚款 700 元,共支付了 386500 元购车款此外,原告还支付给某市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中介费用2000 元被告于 2011 年 9 月 7 日将闽 g?讇證号小轿车交付给原告,并移交了车辆登记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011年 9 月 8 日,抵押权人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解除抵押2011 年9 月 9 日下午,当原告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车辆于当日上午因被告张某某的债务纠纷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明、被告户籍证明、车辆转让协议、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收据、某市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介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可以认定四、判案理由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即将闽 g?讇證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交付 给原告,并移交了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原件,原告以合理价格购得该车,现车辆实际处于原告的控制和支配下,原告属于善意第三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五、定案结论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 2011 年 9 月 7 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有效,闽 g?讇證号比亚迪牌小轿车自 2011 年 9 月 7 日起属于原告利某某所有法院判决确认了原告属于“善意第三人” 六、案件焦点被告张某某将闽 g?讇證号小轿车转让予原告并交付给原告,但被告张某某因其他债务纠纷闽 g?讇證号小轿车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原、被告因无法办理闽 g?讇證号小轿车过户手续而引发诉讼。

      在这一情况下,原告是否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第一种意见认为, 《物权法》中的“善意”在本案中是指原告在不知转让物已经设立抵押的情况下,受让了抵押物,原、被告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被保全,这时,原告应该要求被告消 除过户障碍,被告不能消除障碍情况下,被告即造成履行不能而构成违约,原告应该追究被告违约责任,而不应该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效力,因为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情况下,未办理登记应该认为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原告的受让行为不属于“善意” ,无权取得转让物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审查原、被告双方买卖交易行为,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双方是否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即将闽 g?讇證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交付给原告,并移交了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原件,原告以合理价格购得该车,现车辆实际处于原告的控制和支配下,原告属于善意第三人最终某县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七、律师评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规定的是自愿登记的抵押范围本条所列的财产抵押的登记按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办理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也就是说以本条的财产抵押的,登记行为不是抵押生效的条件,而登记只是能否对抗第三人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抵押合同生效及抵押权的设立与《担保法》的规定有明显的法理上的变化,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分开进行规定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而不能以抵押权是否设定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 《物权法》从根本上纠正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依据《物权法》的理论,设定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分为物权变动原因和物权变动结果,抵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物权变动的结果不能混淆。

      如果抵押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应认为合同关系已经生效,本案抵押合同符合生效要件,从而对抵押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被告在抵押合同生效情况下,却将抵押物转让并交付他人,构成违约情形,自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已经知道被告因债务纠纷致使转让物闽 g?讇證号小轿车被保全无法过户,自己就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受让行为 属于“善意” 有主张就应该有对抗,这时法院应该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对抗原告是否“善意” 在未追加债权人出庭情况下,县法院采信原告仅仅一方之说的“善意” ,有失偏颇且被告在闽 g?讇證号比亚迪牌小轿车被保全情况下,已经无能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义务,即与原告共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未办理过户登记,出现交付瑕疵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应该就“交付瑕疵”问题进行解决如果能解除保全行为,消除“交付瑕疵” ,被告履行过户手续自然无争议,如果保全行为不能撤销,原告应该追究被告“交付瑕疵”违约责任那么,依据物权法理论,具体到本案以运输工具设立的抵押合同已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依据抵押合同的合同原理进行处理,抵押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如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抵押人补办抵押登记手续,或者请求法院判决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该闽 g?讇證号比亚迪牌小轿车实际存在债权人抵押权,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不知抵押物被处分转让他人而申请执行抵押物,受让人也不知受让物存在抵押权,执行中可能将产生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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