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15页2 -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0 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 ,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3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学籍注册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只能申请一次,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 持学生证及有- 4 - 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资格,方可参加学校的选课及其他有关活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学制:四年 第七条 学习年限:三至六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含理论课和实践环节) ,提前毕业,学习期限最短为三年;允许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但最长为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对学分的要求确定毕业学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学习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通过,学分为“0” 无- 5 - 论何种原因未能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均以“0”分计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必修课为考试课,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教学改革要求,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成绩评定以课程结课考试与平时成绩相结合,按百分制记载。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选修课为考查课,其成绩由平时作业、小论文、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笔试、口试等方式评定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 独立开设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 第十一条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 序号 等级对应百分制分数 百分制分数区间对应等级 1 优秀:95 90,100:优秀 2 良好:85 80,90):良好 3 中等:75 70,80) :中等 4 及格:65 60,70) :及格 5 不及格:60 分以下 0,60): 不及格 第十二条 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 学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以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的,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作业未交”或“实验未完成”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课,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 - 6 - 第十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规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违纪”“作弊” “严重作弊”等字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考试违规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分绩、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 (折合成百分制成绩,考试违规的按“0”分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 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60 分以下绩点记为 0)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GPA)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 7 - 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转专业、出国留学等提供参考依据按学期或学年结算的为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具体按学校关于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和选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 可以折算为课外素质教育等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医院证明)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一同进行,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注明 “缓考”字样考试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考试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当学期教学计划开设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补考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未通过的,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可以改选,也可以重修,但学生应- 8 - 当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经过各种途径学习后通过考核的,可以申请免修对于学习成绩优秀或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或课程的部分内容具体按免修、免听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对学科、专业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学业和职业发展规划,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等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大学一年级结束时,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确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有条件地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 9 -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五)确有其他特殊原因,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应结合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办学条件等因素,制定拟接收转专业人数和专业分流人数 接收转入专业人数须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学校批准的接收限额以内,并制定详细接收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按照外语类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二)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艺术类专业,同时艺术类专业不接收其他专业学生的转入; (三)按照国防生、定向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四)招生时特别限制或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五)退伍本科生在部队期间,曾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六) 国际教育学院和参加选拔单独成班的专业班级不接受转专业; (七)三年级以上(不含三年级)的,不得转专业; (八)未办理注册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尚未复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不得转专业; - 10 - (九)已有转专业经历的,不得转专业;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第三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具体办法见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 11 - 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和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