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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考试之物权法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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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2484322
  • 上传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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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二章 物权法【考点一】 物的特征【关键词】 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法律规定】【解释】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之一民法上的物必然具有物理属性,无形财产等不属于“物” 不具有物理属性的权利,但却可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客体物的法律特征包括:1.客观物质性;【解释 1】非物质性的财产,如智利成果、权利等虽然能够带来物质利益,不属于物;【解释 2】现代立法对于未与人分离的活体器官以及人本身也不视为物,但尸体、已从活体分离出来的毛发、血液、器官等属于物;【解释 3】电、热力、磁力等无体物,以能为人所支配为限属于物2.可支配性解释】不能为人所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如宇宙恒星不属于物的范畴 【注意问题】结合物的两大特征,可以出判断题考点二】 物的种类【关键词】 动产、不动产、特定物、种类物、主物、从物、原物、孳息【法律规定】(一)动产与不动产两者区别:(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 (2)动产的让与中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而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设定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4)诉讼管辖不同: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专属地域管辖,即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的确定则较为灵活例题】住所在某市 A 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 B 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的住所地在 C 区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只能由 B 区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 C 区或 B 区人民法院管辖 C.可以由 A 区、B 区或 C 区人民法院管辖 D.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 A 区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解析】 《物权法》规定,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张某与李某是就出租房屋被改造发生纠纷,应当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即 B 区人民法院管辖二)特定物与种类物种类物又称可替代物,是能够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而无需指定的物在物意外灭失时,对于特定物而言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对于种类物则仍需交付同种类的其他物。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可以以种类物为客体一般来说,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一般的买卖合同可以以种类物为客体三)主物与从物须注意的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主物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而从物则必须与主物配合、辅助才有存在意义但主物、从物仍是两个独立的物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如房屋上的窗户,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因而就不是从物例题】甲出售一座别墅与乙,约定价格为 600 万元二人登记过户时乙发现别墅后附有一个小游泳池,但合同中未约定包括该游泳池如果乙能举证别墅与游泳池存在主、从物关系,则乙可以主张对小游泳池的所有权四)原物与孳息2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解释 1】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解释 2】原物与孳息仍为两个独立的物,未与果树分离的果实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而不是自然孳息解释 3】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释 4】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解释 5】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案例】农民甲承包了村里的一片果园,在自家院子里还养了 20 只鸡甲家中有 8 间瓦房,其中的三间让儿子一家三口居住,2007 年儿子媳妇进城打工,便将居住的三间房子租给了外地来承包经营鱼塘的乙,每月租金 300 元在这里,果树上结出的果实以及母鸡下的蛋都属于天然孳息,因乙租房屋获得的 300 元租金则是法定孳息;对于果实,如果仍长在树上没有采摘,则属于果树(不动产)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物,不算孳息,如果采摘下来,就成了独立的动产,而成为了天然孳息;甲承包的果园,所有权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甲享有的是是用益物权,根据“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采摘的果实应当由甲取得;儿子居住房屋的出租收入归属,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甲和儿子也没有约定,但当地习惯是房子给儿子住,一切费用和收入都归儿子了,因此根据该习惯,每月 300 元的租金收入就应当归儿子所有;甲进城赶集,将自家养的 20 只鸡卖给了饭店,饭店因鸡笼没带够,当天只拿走了十只鸡,另外十只还在甲手中,如果甲手中的鸡这时产下鸡蛋,由于标的物还没有交付,根据法律,鸡蛋仍归甲所有。

      注意问题】不同标准下“物”的分类,可以互为干扰项考查项选择题;“分类标准”也可以出单项选择题、判断题,考察考生对基本概念理解考点三】 物权的分类(见图 1)【关键词】 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一)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除了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考点四】物权的基本原则注意区别物权和债权一般来讲,物权属于对事权,是绝对权,债权属于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一定特定,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个,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3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解释】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考点五】 占有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占有、请求返还、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在物权制度中,占有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如占有权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同时,占有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如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一)占有制度《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实现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效果:1、事实推定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2、权利推定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

      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二)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解释 1】该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同样能够成立自主占有)解释 2】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解释】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案例】A 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 B,B 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物,则 B 对该物是直接占有,A 通过 B 的占有取得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留置权) ;(2)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解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4有是非法的占有;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四)占有的法律保护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 1】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解释 2】1 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解释 3】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考点六】 物权的变动【关键词】 登记、交付、所有权取得【法律规定】(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 1】要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本身的效力前者属于《合同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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