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小地方性法规亟须出台.pdf
1页食事评论A 22 0 1 6 年8 月2 5 日星期四新闻热线: 0 1 0 - 6 8 2 3 2 9 0 4 责编: 王俐力美编: 王廷芳7 月以来的罕见强降雨致长江中下游 地区汛情告急, 除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外, 也淹死、 冲走大量畜禽公开信息显示: 安徽死亡或冲走生猪近8 万头、 家禽1 2 0 0 余万只; 湖北因灾死亡猪超8 万头, 禽类 逾 3 6 0 万只; 江西死亡家禽 5 2 0 余万只 尽管相关部门和大部分养殖户都称, 对死 亡畜禽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但记者调查发 现也存在未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的情况8 月1 5 日《京华时报》 ) 因水灾而死亡的畜禽如果处理不当, 很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和传染疾病的 暴发, 尤其是在降水量大、 气温高的夏 天大灾之后防大疫” 应该说是众所周知 的防灾减灾常识, 而处理因灾死亡的动物 尸体则是防大疫的重中之重, 但是在对因 灾死亡的畜禽进行处理的过程中, 很多隐 患令人触目惊心江西省一生猪养殖大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人表示, 一头猪几百斤 重, 死了之后要深埋, 养殖户不仅要请人 搬运, 而且要雇人、 雇设备挖坑, 费时费事 不说, 还要花不少钱, 所以不如直接丢 掉。
还有养殖户反映, 对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 国家会给予每头病死猪8 0 元的补助, 但申请手续繁琐, 资金迟迟不能到位, 他 们普遍面临 “有政策难享受” 的困境这 些事实已经充分说明资金是养殖户无法 按照流程操作的根本性原因, 水灾之后养 殖户普遍损失惨重, 资金方面的压力肯定 很大, 如果没有政府进行补偿帮助, 无害 化处理死亡畜禽的费用让这些养殖户一 筹莫展, 只能采取随意丢弃等不花钱或少 花钱的方式处理死亡畜禽 因灾死亡的畜禽并非疫情所致, 很难 适用动物防疫法中的相关补偿性条款, 2 0 1 4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建立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规定: 按 照 “谁处理、 补给谁” 的原则, 建立与养殖 量、 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 制, 也只有将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的畜禽 视为病死畜禽才能适用此 《意见》 由此 可见,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因灾死亡畜禽 的处理费用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往往由 养殖户个人承担即便有相关补助, 养殖 户也反映补助申请难、 到位难这种补助 往往由地方财政支付, 如果出现因为自然 灾害引发的畜禽大量死亡, 数额巨大的补 偿额肯定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压力, 而且核 实具体数量、 检验处理结果都需要很长时间, 要投入大量 执法力量, 还缺乏制度保障, 这些客观因素都迫使养殖户 倾向于简单处理因灾死亡的畜禽。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 从事畜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 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 况的义务但是笔者认为, 处理因灾死亡的畜禽不应该成为 养殖户个人的事情, 尽管养殖户有责任处理因灾死亡的畜 禽, 但是要充分认识到自然灾害的不可避免性、 灾后防疫的 公共安全性、 养殖户资金能力的有限性, 这些因素都让养殖 户难以独自承担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国家相 关部门应该完善法律法规, 让国家财政保障因灾死亡畜禽的 无害化处理, 把此项工作纳入防灾减灾的重要环节, 而不是 简单地要求养殖户自行处理、 地方财政进行补贴□ 廖海金长期以来,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食品 “三小”(小作坊、 小摊贩、 小餐饮) 一 直是各级监管部门的治理重点和难点 其主要表现在: 从业者素质不高、 食品安 全知识缺乏, 守法意识淡薄; 生产经营所 必须的设施、 设备、 房屋等简陋落后, 卫生 条件脏乱差, 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管理制 度缺失;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 等现象时有发生; 生产销售不合格、 超保 质期、 无包装、 标示不全等食品问题比较 多,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 “三小” 生 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诸多 问题, 威胁着社会和谐稳定。
应当承认, 食品 “三小” 在社会经济文 化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而且与广大 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尤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 投资少、 成本低、 工作技能简单、 数量众多的食品 “三小” , 不仅能够扩大就业, 还能促进创 业, 是农村富余劳动力、 城市失业人员、 就 业困难人员等就业创业的重要领域 然而, 尽管食品 “三小” 生产经营与 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但出现 问题后, 监管又无法可依近年来, 食品 “三小” 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 拉响警报食品 “三小” 往往达不到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但现实情况又 决定了它们不可能被直接取缔由于位 置偏僻, 环境隐蔽, 流动性强, 加之处于 监管的模糊地带以及具体监管标准的欠 缺, 使得众多食品 “三小” 长期处于监管 无抓手、 激励又无有效手段的尴尬境 地有数据显示, 占G D P 1 7 . 6 % 的食品工 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 其中小微企业大约占了食品企业总数的8 0 % , 数量众多的 小微企业无处不在, 它们如果监管不好, 直接影响公众感受 不必讳言, 在过去的分段监管体制 下, 由于职责不清, 相关部门互相扯皮推 诿, 导致长期以来食品 “三小” 成为监管 盲区。
为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 新食 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等进行监督管理这也就是 说,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 “三小” 食品安 全监管的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然而, 地 方性法规迟迟不见出台, 给 “三小” 的监 管工作带来很大难题基于此, 去年 1 2 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开了全国 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 专门针 对 “三小” 的地方立法对省级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 会上还邀 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的 负责人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涉及 “三小” 的 立法精神和内容作出详解, 以期推动地 方 “三小” 立法尽快出台 然而, 时至今日, 只有内蒙古、 陕西、 广东、 河北、 江苏、 湖北6 个省份出台了食 品 “三小” 的地方性法规, 多数地方还存在 监管空白正因为此,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意见, 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参与制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指导推 动地方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食品 “三小” 立 法工作, 这也是 《立法法》 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 在地方食品 “三小” 的 立法工作中, 需要以食品安全问题为重 点, 统筹考虑政治、 经济、 法律、 社会、 文 化、 环境等各个方面因素, 实行综合施策、 社会共治。
笔者认为, 地方性法规的出 台, 关键之处就是以现实问题为导向, 以 解决问题为根本, 以为民谋利为出发点, 以社会和谐为落脚地, 尤其是对于食品安 全这种敏感性强、 重要性大的问题, 更应 当如此 从这个意义上说, 提高食品安全保障 水平, 需要妥善处理 “三小” 发展与食品安 全监管的关系, 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 规划、 财政、 税收、 行政管理等方面予以帮 扶,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强化教育培训, 需 要在发展中解决的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虽完美, 但如 果不能做到广而致知、 普遍尊崇、 严格执 行, 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期待新食品 安全法发挥出威力, 对食品 “三小” 的监管 做到真的抓铁有痕, 地方性立法的出台显 得急迫而关键□ 余明辉应该说, 基层公安机关配备专门的 食品警察, 这不是地方的独特创意早 在2 0 1 3 年前后, 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等部 门就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推动全国范围 内成立食品药品警察机构, 而在此前 后, 全国各地不少地方都不断有配备食 药警察及专门机构的举措就实际运 行情况看, 通过设置专门的食品药品违 法侦查机构, 配备专门的食品药品安全 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能够更加专业 地开展食品药品违法刑事侦查工作, 对 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打击力度、 确保国人 食品药品安全, 起到了正向加分作用。
但就实际情况来看, 食药警察及 专门机构的成立并不意味着食品药品 领域警察办食品药品案件的必然得力 和有效作为 一则, 就人才配备上看, 可能还存 在能力上的不确定性食品药品警察 虽然从广义上都属于警察的范围, 但 食品警察毕竟属于专业警察, 要对食 品药品范围的情况做到精准了解和掌 握, 并能精准办案, 还是需要有一定的 专业能力和必备专业精神的, 严格上 说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这样, 短时间内大批配备合格到位的专 业食品警察, 人才的培养 和招录肯定是一个不小的 挑战或者说, 即使现在 看人员和机构等配备到位 了, 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工作能力如何还是需要实 践检验和不断提高的二 则, 更重要的是, 就现实的 食品药品办案情况看, 还存在着监管 空白和不得力等情况 众所周知, 我国食品药品质量的 监管, 大致可分两个层面, 一般的违规 违法由食品药品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 政措施来治理, 严重的违规违法则是 要通过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司法惩处 来治理按理说, 行政和司法惩处应 该有一个相对十分明显的界限也就 是说,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食品药品违 法行为, 什么样的情节需要自己处理、 什么样情况必须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 理, 是有严格规定的。
可事实上, 许多需要刑事侦查的 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在食品药品行政执 法部门这里就基本到头了, 几乎进不了 司法程序, 公安部门处于无食品药品违 法案件可查的局面一方面是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不严格执法、 徇私舞弊, 故意不移送食品药品违法案 件的结果; 另一方面是执法机关小团体 利益作祟,“以罚代管” 创收的结果 因此, 保障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增 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机构以及配备食 药警察只是第一步, 而要更有力保障 国人的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更好发挥设 立食品警察机构的基础作用, 还有更 多的工作要做比如配备、 再教育大 批高素质合格的食品药品案件专业侦 办人才, 制定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侦 办食品药品案件明确制度, 协调处理 好部门利益交叉与冲突, 明确部门工 作协调的有力机制等, 理顺食品警察 及机构成立后的基础保障和人才储备 及供给基础等, 才能确保既有机构, 又 有人才, 而后有强有力的工作能力等□ 王甄言吃小龙虾吃出 “肌肉溶解” 病, 对 龙虾的生产、 销售等影响是不言而喻 的小龙虾险” 横空出世, 为 “肌肉溶 解” 病托底, 的确能稳定人心, 有促于 鼓舞市民大胆吃小龙虾, 有利于稳定 龙虾行业的生产和发展, 对龙虾养殖 户而言, 这无疑是一个喜讯。
吃龙虾也可以有保险, 其实这并 不稀奇,“小龙虾险” 只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一个子项目之所以这样的项 目不为人所知, 根源在于食品安全险 条款设计过于复杂、 理赔制约因素众 多等原因有关, 食品安全责任险存在 叫好不叫座、 不接地气的情况, 基本上 没有开展这种保险服务 “小龙虾险” 让公众了解和认识到 食品安全责任险, 已经大于 “小龙虾 险” 本身的意义显然, 公众希望食品 安全责任险能够从小龙虾推广开来, 把一些重要的食品项目纳入食品安全 责任险中, 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上 一道保险, 对提高食品安全系数、 防止 食品安全中毒、 解决食品安全纠纷等 都有益无害, 而且这也是消费者普遍 欢迎的 虽然国家为确保食品安全下了很 大的决心, 出台了史上最严食品安全 法,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是不可否认的现实比如 “山寨” 货 多、 假冒伪劣产品防不胜防等等小 龙虾险” 不需要消费者额外付费, 又能 为消费者吃龙虾保障安全, 即为 “肌肉溶解” 病赔偿, 消费者自然举双手赞 成可是这么好的食品安全措施, 消 费者为何鲜有听闻呢?显然, 政府部 门宣传不够, 推广欠缺 当然, 由于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