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46页苏 州 大 学苏 州 大 学 苏大学位〔2012〕2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硕士 博士 学位 授予 工作细则 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 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五、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六、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阅和答辩,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七、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八、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六、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七、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阅和答辩,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八、符合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九、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位课程的要求 第六条 学位课程的设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三、外国语 第七条 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与要求 一、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可按本细则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考试采用笔试、学年论文、读书报告、口试等方式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由研究生院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各院(部、所、中心)组织考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批准者外,一般与本校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进行 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除学位外语课程外)考试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为合格,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 《苏州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附件 1】的要求为合格 专业学位研究生、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其学位课程(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外国语课程的学习 在掌握一门外国语的基础上,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第二门外国语。
对于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第二门外国语为其必修课程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 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 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 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可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专业学位论文应注重理论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体现特定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 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1 年, 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2 年专业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可包括实践技能训练时间 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字数要求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2万字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7 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10 万字各院(部、所、中心)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出高于本规定的学位论文字数要求,但必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字数要求, 参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要求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严密,结构合理,文句通畅,图表清晰;引用他人资料,应出自原著;利用合作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应加附注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论文独创性与使用授权声明、中英文提要、目录、序言或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著篇目、附录等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 如果是攻读硕士学位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 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 但博士学位论文应有新的发展和质的提升,应进一步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各院(部、所、中心)可参照本细则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结合学科、 专业的特点, 参照国内外同类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水平,提出各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按照《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附件 2】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以及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应在答辩三个月前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 二、导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毕学位论文,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及学风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三、教研室(学科)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初审,由教研室(学科)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四、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计划和科研要求,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由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五、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还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课程考试和论文写作有舞弊作伪现象; (四)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 经修改后审核仍未通过 七、个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如科研成果尚未达到《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附件 2】的要求,但其学位论文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且其他答辩条件也已符合,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一、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两个月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小组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以及专家开题论证意见等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院(部、所、中心)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以及本学科、相关学科的专家 3 或 5 人组成,其中应有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负责人主持学位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 还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学位论文工作量、创新性、立论依据、学术水平等作出评价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凡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需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预答辩“合格”或“基本合格”者, 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 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单位)的确定 被院(部、所、中心)抽中参加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其评阅人(单位)由各院(部、所、中心)自行确定;未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 其评阅人由教研室 (学科) 和导师协商提名, 院 (部、所、 中心)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单位)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盲审专家库和有关高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等具体情况确定 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 2 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 其中至少应有 1 位校外专家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 2 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为 3 位) 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 其中至少应有 1 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至少应聘请 3 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 其中至少应有 1 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参照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 5 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评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