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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以发卡人的义务为核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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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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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信用卡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以发卡人的义务为核心 黄帅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我国未来民法典得合同分则部分或许在《合同法》基础上增加新的有名合同, 信用卡服务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 有可能成为新的有名合同之一为了防范发卡人利用优势地位, 排除对方权利, 造成合同双方利益失衡, 民法典有必要设置强行规范, 保护持卡人的正当利益在本文中, 笔者梳理了信用卡服务实践存在的问题, 以发卡人的义务为核心, 阐释了信用卡服务合同相关规范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并提出了规范设想关键词: 信用卡服务合同; 提示和说明义务; 开示义务; 保密义务; 挂失义务; 债务限制; 作者简介:黄帅 (1989-) , 山东济宁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 2015 级硕士研究生一、信用卡服务合同的定义参考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笔者认为信用卡服务合同的定义应为:信用卡服务合同是发卡人利用发给持卡人的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持卡人支付本金和其他费用的合同其中, 发卡人是经相关部门批准, 具有发行信用卡资格的金融机构;持卡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发卡人的主要义务1. 提示和说明义务信用卡服务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制, 发卡人作为提供合同的一方具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存在三大问题: (1) 信用卡的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行价目表决定, 银行价目表的具体内容并未在协议中体现; (2) 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式和每个还款期的本金和利息计算方式过于简单; (3) ) 发卡人的服务的内容和价格会随着信用卡服务的进行而有所变化, 领用协议往往约定如持卡人在一定期间内沉默, 期间经过则变更生效为维护契约内容形成自由的最低限度, 企业经营者应明示或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 告知相对人欲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订立契约, 并使相对人得了解条款的内容笔者认为, 未来民法典可以设立规则, 要求发卡人对合同中以下内容提示、说明: (1) 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式; (3) 每期本金的构成和利息的计算公式; (4) 合同的变更方式; (5) 持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非主要权利的排除; (6) 发卡人的责任的限制; (7) 其他内容2. 开示义务信用卡服务合同的内容不仅包括信用卡领用协议, 在实践中还包括发卡人为管理信用卡而制定的章程、为方便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制定的用户手册等文件。

      未向持卡人提供上述文件并予以提示说明的,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推定因持卡人未能了解这部分要约的内容, 其不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但从价值判断来考察, 为了促使发卡人更积极地向持卡人开示所有文件, 并更好保护持卡人的利益, 将这些文件中有利于持卡人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未尝不可另外, 发卡人一般向持卡人按月提供对账单, 信用卡领用协议一般约定对账单包含: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 到期还款日、发卡银行服务笔者认为对帐内容还应加入本期还款金额的构成等内容, 以与前文提示和说明义务相衔接笔者认为未来民法典可以规定:发卡人如主张其制定的章程、用户手册等文件, 第三人制定的相关文件作为信用卡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解释合同的依据, 应当将该文件在合同签订前与合同文本一并提供给持卡人, 并对该文件的内容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文件内容对持卡人有利的除外, 发卡人其制定的章程等文件不得作为信用卡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解释合同的依据另外, 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上述提及的内容3. 保密义务信用卡申领和使用中, 难免涉及大量申领人和持卡人的信息, 还可能牵涉原持卡人和第三人的信息。

      持卡人, 包括主卡持有人和副卡持有人对于申领人, 发卡人的信息保密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对于原持卡人, 发卡人的信息保密义务是后合同义务对于持卡人, 发卡人的信息保密义务是附随义务对于第三人, 发卡人的信息保密义务是一般主体都具有的尊重隐私权的义务如果上述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还需要认定该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因此, 民法典可要求发卡人对其掌握的申领人、持卡人、原持卡人 (信用卡服务合同已经终结) 和第三人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 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上述信息被第三人获取4. 身份核对的义务从民法原理上分析, 被冒用身份的人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因而不是信用卡服务合同的主体, 当然不应该负有清偿义务信用卡领用协议和章程中都有关于交易验证要素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 信用卡凭密码交易但交易习惯、银行卡组织或发卡人规定、持卡人选择的情况下, 可能凭借其他交易验证要素交易对于交易验证要素, 发卡人作为合同相对人, 银行卡组织和特约商户作为负有合同义务的第三人, 有义务凭借生活常识和技术手段进行验证在身份核对不一致下产生的交易, 理应不应向持卡人请求清偿债务如果以上身份核对不一致的交易是持卡人或被冒用身份的人故意为之, 笔者认为可以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则, 持卡人当然负有清偿义务。

      如果持卡人对于以上身份核对不一致的交易有重大过失, 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实践中, 法官也有根据持卡人或被冒用身份与发卡人、银行卡组织、特约商户应该根据其导致损失的作用大小, 分担损失由于交易因素验证因素不仅取决于持卡人选择, 还可能取决于交易习惯、银行卡组织或发卡人规定, 这对缺乏相关交易经验持卡人殊为不利因而法律必须要求发卡人将相关内容和变化告知持卡人或提供适当的途径以供查询否则, 一旦产生非持卡人造成的交易, 发卡人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可以参考侵权法上的复数因果关系来判断因此, 民法典可以规定:第一, 申领信用卡时, 发卡人具有核对申领人和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和一致义务;并且发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与发卡人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和特约商户接受使用信用卡时, 有义务根据生活常识和技术手段依照合同约定的交易验证要素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对第二, 当交易验证要素的要求改变时, 发卡人有以适当的方式将变化内容提前或及时告知持卡人或者提醒并提供适当的方式供持卡人查询的义务同时, 发卡人、银行卡组织和特约商户有权在身份核对不一致时拒绝发放和使用信用卡第三, 因发卡人、银行卡组织、特约商户违反身份核对的义务导致信用卡产生的相关债务, 持卡人或被冒用身份的人无清偿义务, 但发卡人、银行卡组织、特约商户证明持卡人或被冒用身份的人故意的除外;当发卡人、银行卡组织、特约商户证明持卡人或被冒用身份的人具有重大过失的, 持卡人或被冒用身份的人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5. 挂失义务和债务限制在国内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一般都规定了挂失方法信用卡挂失后产生的债务, 即非持卡人的行为产生, 持卡人又通过挂失程序进行了合理的通知, 所以债务也不应该由持卡人承担这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外国立法例和银行卡组织规定了很多信用卡挂失前的期间产生的债务对持卡人进行限制或免除内容国内银行近期也通过免费赠送账户安全险的方式, 限制或免除这部分债务可见限制或免除这部分债务已逐步成为共识, 但是这部分内容技术性强, 内容复杂, 需要论证, 需要以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制定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挂失和债务限制, 未来民法典可以制定以下规则:第一, 发卡人有义务提供对于持卡人方便、快捷和安全的信用卡挂失服务第二, 信用卡挂失后产生的或因挂失服务的问题而产生的债务, 发卡人不得向持卡人主张;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 限制或免除持卡人在信用卡丢失后到挂失前负担的债务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第三, 信用卡丢失后到挂失前产生的债务, 是在与发卡人合作的银行卡组织提供的服务中产生的, 银行卡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 与合同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文献[1]王泽鉴.债法原理 (第二版) [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2]程啸.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 2015. [3]刘颖.论信用卡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法律规制[J].现代法学, 2004 (4) . [4]周颖.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其限度[J].法律科学, 2015 (5) . [5]陈承堂.论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及其治理[J].法律科学, 2009 (4) . 注释(1) (1)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 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 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 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2) (2) 《合同法》第 39 条. (3) (3) 参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个人卡) : 最后访问时间:2017 年 2 月 15 日. (4) (4) 王泽鉴:《债法原理》 (第二版)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第124 页. (5) (5) 同 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最后访问时间:2017 年 2月 15 日. (6) (6) 同 5. (7) (7) 同 5. () (9) (9) 同 5. (10) (10) 侵权法上的复数因果关系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 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 第 238 页到 245 页. (11) (11) 同 5. (12) (12)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 (四) 借记卡的手续办妥后, 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 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13) (13) 参见刘颖:《论信用卡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法律规制》载《现代法学》2004 年第 4 期;Master Card:Zero Liability Protection, https://www.mastercard.us/en-us/about-mastercard/what-we-do/terms-of-use/zeroliability-terms-condition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7 年 2 月 12日. (14) (14) 参见工银信用卡账户安全险: 最后访问时间:2017 年 2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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