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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免予处罚条款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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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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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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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要“免责”不容易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免予处罚条款的理解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行政处罚较旧法有了大幅度提高,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如何履行“进货查验”等相关义务,全面、正确落实主体责任,进而避免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而遭受处罚,事关他们的切身利益而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来说,如何正确适用免责条 款,既达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目的,又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事关依法行政和公平正义下面, 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就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的条款做一分析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 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据此可知,食品经营者想要“免于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 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 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 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主要查验的内容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还需要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真实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销)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同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执法人员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保存相关凭证”,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果个体工商户没有保存购进食品的“相关凭证”,如何证明自己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是供货方提供的?又怎么证明自己履行了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义务?因此,个体工商户在购进食品时,必须索要供货方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第二,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里的“有充分证据”,主要指食品经营者能够提供所购进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 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出厂必须经过 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 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 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 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因此,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包括两类:一是“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通过产品出厂检验而出具的“检验 合格证”;二是“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委托拥有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 检测合格报告,也就是“其他合格证明”第三,食品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主要指食品经营者能够提供所购产品的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必须真实有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全程控制”就 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问题食品可以追根 溯源如果“溯源”到合法的生产企业,则可以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整改提高,使其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如果“溯源”到非法的食品生产者,则可以通过“重典”惩处,直至予以取缔,以维 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食品经营者只有同时做到以上三点,才具备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 罚”的条件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说,如果食品经营者同时具备以上三点,应该免予处罚毕竟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处罚额度很高,对于中、小型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承受, 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食品添加剂超标、营养成分不达标等产品,多是由食品生产者造成的,与 食品经营者关系不大。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后,对其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依法予以没收; 如果食品经营者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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