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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页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本章内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 特定案件财产没收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266条第289条,共24条新法新增内容导引案例:崔某贩卖侵权复制品案 崔某17岁时因家境贫穷到某大城市打工,无法找到固定工作,后发现贩卖盗版音乐光盘有钱可赚,便跟一些同乡摸清黑市分销渠道,干起了贩卖盗版光盘的“生意”在该市一次大规模打击盗版的集中行动中存货地曝光,崔某由于涉嫌数额较大而被拘传公安机关在讯问崔某后,决定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为达到大力打击翻版行为、“快捕快判”侵权行为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其为外来人员无固定居所为由,将其与其同伙集中关在公安机关自行划定的外地嫌疑人“指定居住地”等候审理崔某于羁押期间年满18岁 后检察机关认为其在本案中是起策划作用的主犯,故以崔某和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犯有贩卖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一并提起了公诉 问:该案的侦查和起诉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276条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始于上个世纪就法律规定而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少年法庭工作经验;设立少年法庭工作随之在全国展开到1994年,全国各地设立少年法庭3369个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少年法庭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4、特别程序之思考 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立法缺陷 国外特别程序介绍适用于特定案件程序特殊解决特定问题(二)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1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2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3全面调查原则 4不公开审理原则 5、强制指定辩护原则 6、分案处理原则 1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2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全面调查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4不公开审理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5强制指定辩护原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分案处理原则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司法解释规定了分案起诉、审判 10-2-30.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
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课堂练习题 11-2-33.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B.对赵某不公开审理 C.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立案程序的特点 2侦查程序的特点 3起诉程序的特点 4审判程序的特点 5执行程序的特点1立案程序的特点 如果发现有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就应当将其出生的年、月、日作为一个审查的重点 应查明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犯罪,其生活环境、经历以及生理、心理特征等有关未成年人的材料2侦查程序的特点 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3起诉程序的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颁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起诉的组织、人员专门化 ; 做好不起诉及其后续工作 ; 起诉书的内容要全面周详 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暂缓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审判程序的特点 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当依照2001年4月4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包括:(1)审判组织专门化 (2)法庭审理应在既严肃又平和的气氛中进行 (3)切实贯彻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原则 。
4)直接审理原则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5执行程序的特点 与成年罪犯分离关押,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污染源” 交付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增加未成年人的有关材料,以便执行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注意发挥公安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及家庭多方面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程序 (一)概念、特点、意义 1、概念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79条 2、特点 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而非对刑事问题的处分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就刑事责任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恢复性司法 刑事调解 3、意义 促进社会和谐 节约司法资源 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改变僵化的诉讼模式从对抗走向合作二)适用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三)适用阶段 1、侦查 2、起诉 3、审判四)适用程序 1、公安司法机关主持 2、双方自愿和解 3、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4、和解的法律效力从宽处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特定案件没收程序 (一)概念、特点和意义 1、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追缴、没收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至289条 2、特点 该程序是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的处置程序 不以生效判决为前提 没收程序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相结合 采取了法庭审理的方式,而非书面审理 它不同于缺席审判 3、意义 震慑犯罪分子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 赖昌星案件,厦门中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削弱继续犯罪能力 挽回经济损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背景资料 2005 年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报告,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 4000 多名腐败官员或其他人员逃往国外,带走了约 500 多亿美元资金 如果加上其他重大犯罪带到境外的款物,将会远远高于 500 亿美元而我国司法机关要求追缴赃款时,国外司法机关一般会要求我国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因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而也无法及时向涉案人员出逃国追缴赃款二)适用条件 适用该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被追诉人无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三)诉讼程序 1、申请人民检察院 2、管辖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组成合议庭 4、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5、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则可以不开庭审理 6、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上诉、抗诉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申请受理审理裁判返还、赔偿上诉、抗诉(四)特别规定 1、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2、返还、赔偿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3、查封、扣押、冻结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四、强制医疗程序 (一)概念、特点和意义 1、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暴力行为并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进行医疗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至283条 2、特点 性质:强制医疗程序属于司法程序,而非行政程序 诉讼客体:非刑事责任问题 裁判形式:决定 3、意义 防卫社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对社会在成危害的精神病人,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在上一直缺乏一个正当程序国家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康医院如果政府对此放任不管,则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