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311《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doc
4页A06311《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分类索引】Ø 业务类别申报纳税Ø 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Ø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2〕207号)【表单】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 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纳税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隶属关系 企业类别□汽车生产企业 □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方式□自产 □委托加工 □受托加工 生产线条 设计产能万辆/年销售公司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 应税产品信息产品类别、品牌名称行次产量(辆)销量(辆)销售收入(万元)销售价格(万元/辆)应纳税额(万元)已交消费税额(万元)平均出厂价格销售公司平均销售价格①②③④⑤⑥⑦⑧一、小汽车合计1 ———— (一)品牌①2 ———— 1.气缸容量1.0(含)以下3 2.气缸容量1.0~1.5(含)4 3.气缸容量1.5~2.0(含) 5 4.气缸容量2.0~2.5(含)6 5.气缸容量2.5~3.0(含)7 6.气缸容量3.0~4.0(含)8 7.气缸容量4.0以上9 (二)品牌②10 ———— 1.气缸容量1.0(含)以下11 2.气缸容量1.0~1.5(含)12 3.气缸容量1.5~2.0(含) 13 4.气缸容量2.0~2.5(含)14 5.气缸容量2.5~3.0(含)15 6.气缸容量3.0~4.0(含)16 7.气缸容量4.0以上17 ………18 二、中轻型商用客车合计19 ———— 其中:品牌①20 品牌②21 品牌③22 ………23 三、摩托车合计24 ———— (一)品牌①25 ———— 1.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下26 2.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27 (二)品牌②28 ———— 1.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下29 2.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30 ………31 未征消费税产品信息四、货车32 ————————其中:品牌①33 ———— 品牌②34 ———— 品牌③35 ———— ………36 ————五、自卸车37 ————————其中:品牌①38 ———— 品牌②39 ———— 品牌③40 ———— ………41 ————六、牵引车42 ————————其中:品牌①43 ———— 品牌②44 ———— 品牌③45 ———— ………46 ————七、专用车47 ————————其中:品牌①48 ———— 品牌②49 ———— 品牌③50 ———— ………51 ————八、23座以上的客车52 ————————其中:品牌①53 ———— 品牌②54 ———— 品牌③55 ———— ………56 ————九、电动汽车57 ————————其中:品牌①58 ———— 品牌②59 ———— 品牌③60 ———— ………61 ———— 【表单说明】1.本表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填写。
2.隶属关系包括:上汽集团、一汽集团、东风汽车集团、长安汽车集团、北汽控股、广汽集团、江淮汽车集团、吉利控股集团、华晨汽车集团、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生产企业自填的集团,无上级单位此栏为空 3.生产方式可多选4.销售公司是指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所属的销售公司 5.受托加工产品在“品牌”栏内填写“受托加工” 6.平均出厂价格是指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公司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企业填写加权平均的组成计税价格;销售公司平均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所属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的企业不填写此栏 7.货车:是指主要用于运送货物,有的也可牵引全挂车的汽车;自卸车:是指以运送货物为主具有可倾卸货箱的汽车;牵引车:是指专门或主要用于牵引挂车的汽车;专用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8.电动汽车生产经营情况全部在第“九、电动汽车”项内统计,其他各数据项不含电动汽车数据 勾稽关系: 1、“小汽车合计、中轻型商用客车合计、摩托车合计、货车、自卸车、牵引车、专用车、23座以上的客车、电动汽车”各栏次数据为各品牌的合计数。
2、“品牌”数据分别为其项下各排量数据之和 3、在“生产方式”栏次勾选“受托加工”项目的生产企业,第一栏相关品牌中应具有“受托加工”产品的数据 4、第1、19、24行各产品第③、④、⑦、⑧栏的“销量”、“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已交消费税额”分别与本表相对应的所属期内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进行比对,其合计数应保持一致其中,《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计量单位为元(列至角分) "5、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汽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应纳税额=销售额×1%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5%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9%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12%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40%(二)中轻型商用客车应纳税额=销售额×5%(三)摩托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应纳税额=销售额×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应纳税额=销售额×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