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ocx
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 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内部的延迟,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抉择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对比,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视的气力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通明提高了公民的民方法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假设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姓名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阅历,模范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分外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 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以陈自瑶事情、虐猫事情为代表的“人肉探寻”还有蛆橘事情、抢盐风波背后的“网络谣言”都是网络言论对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犯。
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举行反思,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该怎样养护?网络言论与人格权的冲突如何化解?怎样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本文从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及价值以及对国内外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启程,提出如何将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举行合理的完善 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学定义 1.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一项不成剥夺的权利”[1]这句话表达了对言论自由的崇敬,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我国宪法在第3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这是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来源言论自由意指公民用某种形式将自己的所闻所想表达出来即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公开发表观法、传道解惑而不受干扰的自主状态 2.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 笔者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它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迟,只是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因而赋予它新的内涵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处境下,通过互联网公开说明自己的态度、情感、专业、技术等内容,并不受他人干扰的自主状态。
在网络这个平台里,每一个人都能畅所欲言,用文字、声音、图像等方式来对政治、经济、文化举行评论 (二)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同其他传统言论相比,网络言论有其特殊的言论形态和传播路径,这抉择了网络言论不仅仅具有传统言论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1.广泛性 网络的优势是传统传媒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大到政策外交,小到每日菜价,都能成为群众网上的谈论焦点网络伴随着消极的一面,例如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问题,但它的积极作用却是不容忽略的,它使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主体、方式、途径变得很广泛因而网民的言论自由权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互联网用 户目前已达成8.5亿,居全球第一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递增,互联网所拥有的资源也就加倍的丰富,如此一来,公民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 2.便捷性 言论自由的进展需要两个根基,一是法律政策、政治制度的支持,二是使言 论自由得以实现的载体网络作为一个交流平台,具有实时性,能第一时间让人们发表个人观法,信息一旦提交,全体人的言论都能瞬时被他人得知同言论发表的其他载体相对比,网络是至今最为快捷的交流平台。
3.互动性 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人发一个信息就有可能被上亿的网民看到,并能获得即时急速的信息回复,第一时间内会形成不同观法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这是传统方法不成能实现的即时互动性因而各级政府为了解民意都开设了自己的门户网站,据统计,目前我国政府网站将近1.2万个,网络互动成为政府与人民交流的重要途径 4.匿名性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用任何昵称、ID举行交流,鲜有人用真实姓名,这是网络匿名性的表现,好多国家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这在确定程度上是限制了网络匿名的肆意性,但是与传统言论相比,网络言论匿名性能使公民更加自由的发言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1.加强了舆论监视的气力 人民网调查说明,由于网络爆料引发网民关注的热点事情有二十几件,约占全部事情的三分之一可以看出,社会热点问题大多因互联网而起,互联网是舆论的主要源头网络舆论能披露好多社会现象,其中有不少揭露贪腐,官员渎职等违法行为 2.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通明 从稍远的“正龙拍虎”到“躲猫猫”案件,可以看出网络言论无时无刻在监视政府,如何正确对待网络言论监视、网络民意,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必修课题。
因而,政府逐步重视将它的各项收费、购买清单向人民公开,并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创办,把网上运行工作纳入政府业绩考核,使得政府决策更通明,进而巩固政府公信力 3.提高了公民的民方法识 在网络被大量使用前,民众对政府的抉择表达看法,除了私下探讨外,就是向报社或政府单位投递信件,网络媒体为民众供给了新的发表言论的途径,人民可以实时、便捷地发表见解,在表达观法时不用考虑社会角色的影响而直接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网络这个言论平台为公民开发了参与政治的新渠道[4]网络言论为公众参与政治活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的参政议政热心,公共事务的议论逐渐成为大量网站的热点话题,通过大家的发言,不同观点得以交流,公众的民方法识也逐步提高 虽然网络言论自由给我们生活带来好多便当,但是它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譬如它的便捷性同样使得进犯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很快,对人们造成的损害很大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假设在网络中实行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 必将导致个人的为所欲为[5]当人们运用网络发表言论,利用自己的话语权的同时,可能危害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利,所以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令已然成为各国的共识。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的现实冲突 1.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主要的人格权,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及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等特征,使得在互联网下,公民的隐私权会轻易受到进犯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这古训表达了公民私生活受到言论的影响很大,在网络时代,“人肉探寻”是公民探寻他人信息的一种手段,假设网络言论自由没有得到规制,它就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不正值的进犯和损毁如王菲案中“人肉探寻”侵害的是当事人的隐私权 网络言论具有隐秘性、广泛性的特点电子邮件、论坛中的闲谈都能成为进犯他人隐私权的渠道,由于网络言论传播范围广,所以泄露他人隐私权的言论必然引起大范围的传播,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公布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激励从业者自我约束,依据法律和行业惯例制定个人信息使用政策和隐私养护政策 2.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名誉权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网络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维护名誉的权利[6]网络环境下公民依法也享有维护名誉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进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欺凌、诽谤,经营者由于客观理由不成能对自己网站的内容举行实时操纵。
而且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所以利用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等行为产生后,其损害后果比传统的侵权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 笔者认为,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和对网络侵权行为举行法律制裁并不冲突我们不看法在网络上以牺牲对一种权利的法律养护为代价来换取对另一种权利的进展,因而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对网络言论进犯他人名誉权举行模范 3.网络言论自由与姓名权的冲突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抉择、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崇敬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人格权 网络是进犯姓名权的高发地带,奥运金牌得主的中文通用域名被抢注,有人冒充名人开设博客,冒用他人姓名发布虚假消息甚至诈骗等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盗用他人姓名就可认定为造成损害后果因而可以认定网络言论进犯了姓名权笔者认为,为了规制抢注域名这种行为,理应对域名立法加以完善,模范网络言论自由 在网络中,言论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日渐增多,实现两者的平衡成为很难攻克的问题因此不能为了养护公民人格权,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过于苛刻,也不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过于宽松使公民的人格权不到保障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1.我国关于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立法 针对网络言论所带来的相关问题,我国除了对于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不单单是保障也适当的采取了限制。
这些年来,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呈上升趋势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规定:“电子公告服务供给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7]这是从业务经营者角度对上网用户的信息举行养护作的规定,由于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不存在对等对话的可能性,不能希冀业务经营者处于自律而对网络使用者权利举行保障,因此需要法律的规制 两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欣赏次数达成5000次以上,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