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docx
9页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 64-952006-09-27 15:38 环卫科技网 作者:不详 发表/查看评论>> - 1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粪便处理能达到防止粪便污染的卫生目的,使粪便净化处理厂(场)、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厂(场)能根据规定的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做到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粪便净化处理厂(场)、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厂(场)的设计 1.0.3 粪便处理厂(场)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规划年限、处理规模、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处理与利用以及粪便处理与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之间的关系,通过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4 粪便处理厂(场)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吸取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行之有效、节约能源、节省用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应积极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5 粪便处理厂(场)接受的粪便应是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清运和转运的人粪便其中严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 1.0.6 粪便的设计性状,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结果来确定。
如无当地测定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1.0.7 粪便经处理厂(场)处理后,最后出路宜用于农业,也可排入水体最后出路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农业利用习俗、农业利用的季节性影响、污水排放标准、水体状况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1.0.8 粪便处理类型应根据粪便最后出路确定采用无害化卫生处理或净化处理用于农业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卫生处理;排入水体的粪便应进行净化处理 1.0.9 粪便处理厂(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厂(场)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2.1选址 2.1.1 粪便处理厂(场)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在城市水体的下游; (2)不受洪水威胁; (3)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便于粪便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4)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供水供电条件; (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6)拆迁少,不占或少占良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侧; (8)有扩建的可能 2 厂(场)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2.1选址 2.1.1 粪便处理厂(场)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在城市水体的下游; (2)不受洪水威胁; (3)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便于粪便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4)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供水供电条件; (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6)拆迁少,不占或少占良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侧; (8)有扩建的可能。
2.2 总体布置 2.2.1 粪便处理厂(场)的厂(场)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2.2.2 粪便处理厂(场)的总体布置应工艺流程合理,布置紧凑,施工和维护方便;应结合厂(场)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2.3 粪便处理厂(场)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做到排水畅通、土方平衡和能耗降低 2.2.4 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及维护的要求 2.2.5 附属建筑物宜集中布置,并应与生产设备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2.2.6 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粪便处理厂(场)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条件确定,并可参照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2.2.7 厂(场)区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效果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8 厂(场)内各种管线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输送粪便、污泥、污水和沼气的管线布置应短、直,以减少能量损耗和便于清通 2.2.9 厂(场)内应有堆放材料、备件、燃料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2.2.10 厂(场)内应设置粪便、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以及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2.2.11 各处理构筑物应有排空装置。
2.2.12 粪便处理厂(场)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m,并应有回车道; (2)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3)人行道的宽度为1.5~2.0m 2.2.13 厂(场)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 2.2.14 厂(场)内出入口大小应满足最大尺寸设备进出和车辆交通流量的要求 2.2.15 粪便处理厂(场)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维持厂(场)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供电设施 2.2.16 厂(场)区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厂(场)区总面积的30% 2.2.17 寒冷地区的粪便处理厂(场),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2.2.18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等安全设施 3 粪便净化处理工艺和构筑物 3.1一般规定 3.1.1 城市粪便经处理后排入水体时,其净化处理程度及方法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2)排放地点的水体的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利用情况等水体状况; (3)粪便的性状和数量; (4)设计的稀释倍数。
3.1.2 粪便净化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处理能力,应按分期建设中每期的服务区域内平均日清运量计算规划年份日清运量应根据预测结果确定 3.1.3 主要净化处理构筑物的个数不宜少于2个,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 3.1.4 并联运行的净化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净化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3.1.5 净化处理构筑物的入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3.2 净化处理工艺流程 3.2.1 粪便净化处理工艺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粪便性状、设计处理能力和所要达到的处理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2.2 粪便净化处理工艺宜分别采用下列流程之一: (1)预处理—→厌氧消化处理—→(上清液)后处理 (2)当新鲜粪便含水率高于99%时,可采用:预处理(含重力浓缩)→(污泥)厌氧消化处理→(上清液)后处理 (3)有条件时也可采用: 预处理—→初级好氧生物处理—→(上清液)后处理 3.2.3 预处理工艺宜采用接受沉砂池、格栅、贮存调节池、初次重力浓缩池的单元组合 3.2.4 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和污泥处理设施有条件时,宜配置脱臭设施 3.3 接受沉砂池 3.3.1 粪便处理厂(场)必须设置接受沉砂池。
3.3.2 接受沉砂池应设若干个粪便接受口和一个污泥专用接受口粪便接受口和污泥专用接受口应有水封 3.3.4 接受沉砂池的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3.3.5 砂斗的有效深度宜采用1~1.5m;砂斗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3.3.6 排砂宜采用砂泵等设备对排除的砂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 3.4 格栅 3.4.1 接受沉砂池后,必须设置格栅 3.4.2 格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1 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应为10~40mm; 3.4.2.2 粪便过栅流速宜为0.6~1.0m/s; 3.4.2.3 格栅安置倾角宜为45°~75° 3.4.3 格栅拦截夹杂物的量可按粪便处理量的1%~2%计算夹杂物的清除宜采用机械清除对所清除的夹杂物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 3.4.4 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台,其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3.4.5 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 3.5 贮存调节池 3.5.1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贮存调节池 3.5.2 贮存调节池可采用矩形或圆形 3.5.3 贮存调节池的容量不应小于粪便最大日清运量。
3.5.4 贮存调节池应设置计量装置和去除浮渣装置 3.6 初次重力浓缩池 3.6.1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可设置重力浓缩池重力浓缩池宜用于含水率大于99%的粪便 3.6.2 重力浓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6.2.1 浓缩时间宜为3~6b 3.6.2.2 有效水深宜为4m 3.6.2.3 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小于98% 3.6.2.4 当采用刮泥机排泥时,其外缘线速度宜为1~2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当不设置刮泥机时,可采用泥斗重力排泥,斗的倾角宜为45°~60° 3.6.2.5 固体负荷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粪便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3.6.3 当采用间歇式重力浓缩池时,应在浓缩池的不同高度上设粪便水排出管 3.6.4 重力浓缩池应有去除浮渣的装置 3.7 厌氧消化池 3.7.1 粪便厌氧消化宜采用两级中温消化 3.7.2 粪便厌氧中温消化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7.2.1 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表3.7.2的规定 3.3.3 粪便接受口个数可根据每小时最大粪便投入量按下式计算: (来源:3.7.2.2 总消化时间不应少于30d当确保BOD5处理效率在80%以上时,总消化时间可缩短,但一级消化时间仍应大于15d。
3.7.2.3 对于投配率,进料BOD5高时宜用下限值,进料BOD5低时宜用上限值 3.7.3 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按消化时间计算: Vdt=ksQdtd (3.7.3-1) (2)按投配率计算: Vdt=(Qd/η)×100(3.7.3-2) 式中Vdt——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m3); ks——消化污泥贮留系数,取ks=1.10~1.15; Qd——粪便设计处理量(m3/d); td——消化时间(d); η——粪便投配率(%) 3.7.4 厌氧消化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 3.7.5 厌氧消化池必须密封,应采用不透气、不透水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能承受消化气体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对易受气体腐蚀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3.7.6 厌氧消化池的侧壁应设置出入口 3.7.7 一级消化池应加热加热宜采用池外热交换,也可采用池内热交换或蒸气直接加热;对于大型消化池也可将两种加热方式结合使用 3.7.8 一级消化池应设搅拌装置搅拌宜采用消化气体循环,也可采用螺旋桨搅拌器、水力提升器等;对于大型消化池,也可将两种搅拌方式结合使用。
搅拌可采用连续的,也可采用间歇的消化液从一级消化池输送到二级消化池之前,应至少停止搅拌4h以上 3.7.9 二级消化池可不加热、不搅拌,但必须设置排出上清液设施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而且必须有水封 3.7.10 厌氧消化池宜设有测定气量、气压、温度、pH值、粪便量等的仪表和设施 3.7.11 厌氧消化池、贮气罐、配气管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爆区内电机、电器和照明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控制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通风设备 3.7.12 消化气体收集设施宜由脱硫装置、贮气装置、余气燃烧装置、配气管等组成 3.7.13 脱硫装置可根据条件采用干式或湿式脱硫脱硫装置宜有防冻措施消化气体的硫化氢含量,可按0.5%~1.0%计算 3.7.14 贮气罐的容积可根据供气与用气的变化曲线确定无曲线资料时,其容积可按日产气量的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