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A版】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doc
5页7A版优质实用文档ⅩⅩ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并设立征信中心承担日常运行和管理的企业信用数据库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信息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是指借款人、担保人的概况信息及财务信息;信贷业务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之外的反映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 信用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保密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五条 企业信息数据报送的基本原则要满足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的要求一)及时性及时性体现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于次日上报基础数据库(T+1方式连续报送)。
二)完整性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业务的连续性,即每笔业务至少包括开立和结清记录,中间有变化的还应报送变更记录,以开立-中间变更-结清完整形式上报业务数据;二是指业务记录信息项的完整性,即每笔业务信息记录中包含的信息段以及每个信息段包含的数据项应以实际业务数据完整上报三)准确性准确性体现报送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即报送的信贷业务信息内容要客观,如实反映实际业务状况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企业信用数据库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第九条 征信中心认为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信息可疑时,按规定程序向农村信用社发出的复核通知,农村信用社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一般要征得被查询人同意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农村信用社要查询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时,一般要征得被查询人同意。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通过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只能用于本机构办理、管理信贷业务,除此之外不得他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十G五条 借款人、担保人认为自身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异议处理规程及有关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核查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应当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二)检查企业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要对每笔异议信息核查反馈进行登记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原则上,系统管理员的职责如下:(一)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二)负责督导辖区农村信用社及时上报关于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的相关报表;(三)负责报文报送和反馈报文的接收工作;(四)负责数据的整理、核对工作。
普通用户职责如下:(一)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工作;(二)可以使用系统查询;信用社的系统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职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要将系统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的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中心备案如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中心进行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二)将查询结果用于本机构办理和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的;(三)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四)违反本办法系统安全管理要求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公用事业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组织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以及尚未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自愿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G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57A版优质实用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