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津滨源化工事故处理情况.pptx
24页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 “ 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2015年 8月 31日 23时 18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滨源公司 ” )新建年产 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13人死亡, 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326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严查原因、严肃处理、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亲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下发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 (安委督 〔 2015〕 16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了挂牌督办副省长张务锋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据 《 安全生产法 》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法律法规和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36号),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滨源公司“ 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 事故调查组 ” ),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滨源公司成立于 2014年 3月 13日,注册资本 8800万元,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企业员工 210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公司下设销售部、生产一部、生产二部、行管部等七个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办、研发中心、内审办等三个直属办公室其中,生产二部下设二胺车间、二酚车间、公用工程车间和总调度办;二胺车间下辖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装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氢工段、二胺精馏工段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滨源公司新建 2万吨 /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 )建设地点在利津滨海新区化工项目聚集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东,总占地约 360000m2( 540亩),该项目占地约 157333m2( 236亩),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该项目工艺技术由浙江奇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胡章云以个人名义提供工艺包并与滨源公司签订有技术转让协议工艺技术最早由浙江大学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公司共同研制开发,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安诺公司 ” )、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方公司” )采用该工艺的生产装置已平稳运行 3年以上,属成熟工艺技术,与胡章云所提供的工艺包基本吻合该项目主要装置: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主要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中间产品: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该项目于 2014年 10月 31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 〔 2014〕 264号), 2015年 4月 16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 〔 2015〕 423号) 2015年 4月 10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37052201504-05号), 2015年 4月 21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利国用 〔 2015〕 第 0128号)。
2015年 8月 13日,东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015年 8月14日该公司向利津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 8月 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目前,该项目的混二硝基苯装置(以下简称 “ 硝化装置 ” )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废酸处理装置以及后续的煤制氢装置、苯二铵装置、苯二酚装置等正在建设中三)事故装置和设备设施情况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设备包括: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其中,硝化机共 8台,外形为立式盆盖底,公称容积 10m3主要工艺流程:采用 “ 苯连续硝化法 ” 生产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为溶剂的条件下,与硝酸反应生成硝基苯;硝基苯进一步与硝酸反应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间二硝基苯 85%左右,邻二硝基苯 12%左右,对二硝基苯 3%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预洗、中和、尾气吸收和硝化物接收事故中受到破坏的储罐区位于硝化装置南侧,罐区内的储罐均为立式罐,从东到西依次为: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储罐,原料石油苯储罐 1和石油苯储罐 2以及用于硝化后续装置的甲醇储罐和醋酸丁酯储罐。
事故发生时石油苯储罐 1内约存有 670m3苯,其它为空罐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 8月 28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 28日 15时至 29日 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8月 31日 16时 38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 4#硝化机从21时 27分至 22时 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 96℃ (正常温度 60-70℃ ); 5#硝化机从 16时 47分至 22时 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 94.99℃ (正常温度 60-80℃ )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分别对 4#、 5#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期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 22时24分停止投料,至 22时 52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 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 “ 虹吸 ”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
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 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 2.5m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放料 2-3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 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 4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 100m外 23时 18分 05秒( DCS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 23时 19分 30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二)应急处置情况东营市委、市政府和利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由东营市赵豪志市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9月 1日 4时,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制定失联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展开援救工作,先后调集化工、环保、消防、武警等专业技术人员 70余人,调用消防搜救犬 9只, 24小时不间断进行现场拆解和大范围、地毯式搜寻。
组织医护、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 DNA比对,截止 9月 5日 12时,全部确定了遇难者身份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3人死亡, 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326万元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事故造成硝化装置殉爆,框架厂房彻底损毁,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m、东西 18m、深 3.2m的椭圆状锥形大坑爆炸造成北侧苯二胺加氢装置倒塌;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苯罐内存量 582.9吨,约 670m3,占总容积的 70.5%)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倾倒变形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2)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 《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 对事故装置进行 “ 三查四定 ” ,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艺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等试车前准备工作 3)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分管负责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不稳定的原因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严重违反 《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 》 和 《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 4)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 《 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 ,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利津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滨源公司未经安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理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企业再次私自开工建设行为;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 》 (鲁政办发明电 〔 2015〕 64号,以下简称 64号明电)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 2)东营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