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doc
25页《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 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按照《信 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 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信访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 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 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 应当予以登记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 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 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 ,即信访 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 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 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 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 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 限等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 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 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 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 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 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 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对本条 例第 15 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 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 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 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 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 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三、受理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特殊 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即 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 项,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 项前,可以根据相关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受理程序的参照 标准:(一)转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 的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 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 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 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 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 员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关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 的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 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 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 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其 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条例》规定,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 理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二)交办《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 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 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 告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的。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 参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 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 标准:其一,形式标准包括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 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 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其二,实质标 准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 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 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 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 落实的计划与期限三)通报、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 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 ,下 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 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信访工作机构除 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 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只有全 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 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 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上一 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 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落实情况四、办理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 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 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广义的办理还包括复 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有 的程序性活动办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开展信访调查《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 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 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同时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调查步骤的参照标准:一是事前通知办理机关要 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提供文 书、物品等相关资料,或者召开听证会之前,都应当以适当 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其能够做好必要的准备.二是表明身 份.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表明自己享有 调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调查的基本规则,信访调查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三是说明理由.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 象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 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以获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 四是实施调查如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五是制作笔录 信访调查结束之后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并交 由当事人签字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应当制 作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其一,调查的事项和问题; 其二,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三,信访当事人、第三人 所作的其他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核认定的 事实、意见以及予采纳的事实、意见,并说明理由;其五,对 信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二)作出办理决定.《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 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 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他有关规定的,予以 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 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作出办理决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经调查后作出信访调 查是作出办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按 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辨别的基础上依法作办理 决定.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须在 举行听证后作出办理意见第二,以书面方式作出《信访 条例》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 人,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的保护.(三)送达与执行.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文书 的送达与诉讼文书送达的通用性规定,信访行政文书也适用 此规定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 机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同时, 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执行,是指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 可执行《信访条例》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 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 机关或者单位执行根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作出后, 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 ,都要承认其效 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 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五、复查与复核(一)复查.《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 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 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 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原办 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复查机关可以 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 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查 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 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程序的参照标准:1、申请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复查请求,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 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 ;二是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 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 的职权范围;五是在申请复查的期限的范围之内2、审查其一,形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的条 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 相关理由;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其二,实质审查.审查 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含 政策规定)与适当.复查机关必要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 第 31 条的规定,享有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向有关组 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
3、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申请 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一是办理意见事实 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处理意见维持;二是办理意 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恰当的,依职权直接变更 原办理意见或者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复查机关责令原 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 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复查意见应当自收到 复查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二)复核《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是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与信访复查机 关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