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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瞭望、值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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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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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CW I 航次计划航次计划1.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出计划,并应在航次开始前对制定的 任何航线进行核实 轮机长应与船长商量,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 学品、消耗品和其他备件、工具、供应品以及任何其他需求1.2 每一航次的计划每一航次的计划 每一航次前,各船船长应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 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作出计划,所述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包含航行限 制和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永久性的或可预测到的危险物在内的准确、完整和最新资料1.3 计划航线的核实和标绘计划航线的核实和标绘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计划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 并 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船员随时使用,但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采取的每一航向1.4 偏离计划航线偏离计划航线 如果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 度 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原计划航线前计划出修正航线ⅡⅡ 海上值班海上值班2.1 适用于值班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缔约国应指示公司、船长、轮机长的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原则,以确保在任何时候 均能保持安全值班。

      各船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是保持安全航行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高 级船员应在他们值班期间,特别是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航行的安全航行 隔船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轮机安全值班2.2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 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 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规定范围内的污 染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船长的代表,主要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遵照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行事2.3 瞭望瞭望应遵照《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 5 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针对操作环境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手段保持 连续戒备状态; 全面判断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探明遇险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碍航物 瞭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瞭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瞭望的其他任务 瞭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视为瞭望人员,除非在某些小船 上,操舵位置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保持其他正规瞭望的妨碍。

      在下 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员: 对局面做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充分考虑了包括单不限于下列一切有关因素: 天气情况, 能见度, 通航密度, 临近的航行危险物,和 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以及 当局面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人到驾驶台前协助 在判断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瞭望时,船长应考虑所有的有关 因素,其中包括本规则本节所述的因素和以下因素: 能见度、天气状况和海况; 通航密度和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他活动; 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或其他定线制水域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有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船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船舶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专业适任知识和自信心; 每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和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 驶 台给与协助的可能性; 驾驶台的仪器和控制器,其中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和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 妨碍程度,以及 本组织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他有关标准、程序和指南。

      2.4 值班安排值班安排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组成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值守; 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否白天或者黑夜; 临近航行危险物的程度,因通过航行危险物时可能需要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 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助行仪器,如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是否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时用程序和局限 性;以及 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出乎寻常的任何要求2.5 交接班交接班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来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则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船长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关于他们的夜视力的适 应调节接班的高级船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接班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应彻底搞清本船的推算船位或真船位,并核实本船的预定 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如果有的话) ,还应注意在他们值班期间预计可 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亲自搞清以下有关情况: 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吃水; 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潮流、气象和能见度以及这些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当主机在驾驶台控制时操纵主机的程序; 航行局面,包括但不限于: 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陀螺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看到或知道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有关情况和危险,以及 船舶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及船体下坐而可能对龙骨下富裕水深的影响。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换班时如果正在进行船舶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为,则该 高级船员的交班应推迟到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进行2.6 履行航行值班履行航行值班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在驾驶台保持值班; 在正式交班之前,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离开驾驶台; 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继续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 此 责任并彼此领会时为止;并且在对为了安全而采取的某种行为产生疑问时通 知船长 在值班期间,应使用任何可用的必要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 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 并应知道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应被分派或者担任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航行值班高级船员应最有效地使用在他支配之下的所有助航设备在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适用的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在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毫不犹豫地适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设备,但 如有可能,应及时通知主机拟进行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配在驾驶台的 无人机舱控制器。

      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知晓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操纵性能,并应意识到其他船舶可能 具有不同的操作性能 值班期间应保持对与航行有关的动态和活动的正规记录特别重要的是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要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在具有单独海图室的 船上,为了履行必要的航行职责,该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必需时可以短时间进入海 图室,但是他必须首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保持正规的瞭望 在可行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危险状况预计影响航行之前,应对船上的航行 设备在海上进行频繁的操作性测试适当时应对这些测试做记录这种测试还应在到港前 和出港前进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舵工或者自动舵正操作在正确的航向上; 标准罗经的误差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如可能,在任何大幅度改向后也应测定;标标准罗经的误差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如可能,在任何大幅度改向后也应测定;标 准罗经和陀螺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罗经复示仪应与主罗经同步;准罗经和陀螺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罗经复示仪应与主罗经同步; 自动舵应至少每班手动测试一次;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无线电设备按照本节第 86 段规定正常工作;以及 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报警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始终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 适用规定的必要性*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考虑到: 使舵工就位并及时改为手动操舵以使潜在的危险局面转危为安的必要性;以及 使用自动操舵的船舶,如局面发展到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得不到帮助以至 不得不中断瞭望而采取紧急措施,那是非常危险的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所有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其中包括其性能 及局限性适当时,应使用每一种助航仪器并应切记回声测深仪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助航仪 器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拥挤水域的全部时间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 员应使用雷达,并应注意其局限性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所使用的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 早地发现回波应切记小的或者微弱的回波有可能探测不到 每当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 应确保有充分地时间进行标绘或者进行系统的分析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立即通知船长: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对通航状况或他船的动态发生疑虑时; 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到预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者测不到水深时; 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者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者指示仪发 生故障时; 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危害时; 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时,诸如冰或者海上弃船;以及 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感到疑虑时。

      尽管在上述情况下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当情况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为了船 舶的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给与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确保包括正 规的瞭望在内的安全值班得以保持ⅢⅢ 在不同的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值班在不同的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值班 3.13.1 良好天气良好天气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频繁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精确的罗经方位作为及早发现碰撞 危险的方法,并应切记有时方位变化明显但碰撞危险依然存在,特别是当驶近大型船舶或 拖带船队时或是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按适用的《1972 年国 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地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碰行为是否取得预期的效 果 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进行雷达操作3.2 能见度不良能见度不良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特别是有关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使主机处 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的条款此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 通知船长; 布置正规的瞭望; 显示航行灯;并且 操纵和使用雷达。

      3.3 黑暗作业黑暗作业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安排瞭望时应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 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程序和所实施的安全措施3.4 沿海和拥挤水域沿海和拥挤水域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据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应以频繁的时 间间隔测定船位,环境许可时应采用多种方法定位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切地辨认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3.5 有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有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上引航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 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 能等情况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引航员密切合作,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 动态进行精确的核对 如果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者意图有所怀疑,他应要求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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