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酒消费税计算的五种情形.docx
6页白酒消费税计算的五种情形 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很多白酒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此一并介绍 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22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酒厂当月收回并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33.5万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成本 =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 =(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 =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酒厂应纳增值税=335000×17%-20060-6800=30090(元) 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22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 =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1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 =712.5×20%+300×2000×0.5÷10100=173.5(万元);应纳增值税 =[300×(15000+15000×20%)÷10100+173.5]×17%=121.125(万元)。
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2〕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例如,某酒厂2022年11月份销售白酒101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进项税额为82000元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 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很多白酒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此一并介绍 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22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酒厂当月收回并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33.5万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成本 =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 =(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 =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酒厂应纳增值税=335000×17%-20060-6800=30090(元) 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22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 =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1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 =712.5×20%+300×2000×0.5÷10100=173.5(万元);应纳增值税 =[300×(15000+15000×20%)÷10100+173.5]×17%=121.125(万元)。
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2〕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例如,某酒厂2022年11月份销售白酒101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进项税额为82000元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