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章的案例分析答案解析.doc
4页案例分析:【解析】1、 引例 教材 P18 甲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第三人,乙以 A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签订的合同对 A 个人独资企业有效甲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乙擅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收货付款1.林某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2.资企业名称不合法合伙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不得使用“有限” 、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阳光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布艺企业”违反了该规定3.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 5万元;林妻经营书店的资产 2 万元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清偿邓某工资 2000 元、社会保险费用 3000 元;清偿税款 1000 元;清偿张某债务 10 万元4.张某债务尚余 36000 元未能得到清偿,企业解散后,林某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债权人张某在 5 年内未向林某提出偿债请求的,林某的该责任消灭2、 补充案例2000 年 1 月 15 日,甲出资 5 万元设立 A 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 月 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 A 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 2 万元的货物2000 年 7 月 4 日,A 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 月 10 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 A 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如下:(1)A 企业欠缴税款 2000 元,欠乙工资 5000 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5000 元,欠丁 10 万元;(2)A 企业的银行存款 1 万元,实物折价 8 万元;(3)甲在 B 合伙企业出资 6 万元,占50%的出资额,B 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 2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于 2 月 10 日以 A 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 2 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试述 A 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解析】(1)乙于 2 月 10 日以 A 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 2 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尽管从内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为已经越权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2)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首先,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然后是拖欠国家的税款,最后欠丁的债务3)首先,用 A 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计 9 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 78000 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可是这 78000 元不够,怎么办,这里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问题,要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其次,A 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 22000 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为了增加这个题目的难度,这里又间接考察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 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 B 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 B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案例分析:1、 引例1.甲的主张不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应当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不影响合伙债务的承担,故丙应当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依法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 2、 附加案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四人出资设立江陵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刘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江陵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 300 万元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王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李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若经营一段时间后, 张某、刘某提出退伙经结算,张某从合伙企业分回 30 万元,刘某 从合伙企业分回 40 万元。
4)若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 40 万元5)若银行 300 万元的贷款到期,江陵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 200 万元问题: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的 100 万元,分别说明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张某、李某、刘某、戊或者庚清偿全部的 100 万元,并说明理由解析:(1)银行可以要求张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银行可以要求王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银行可以要求李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银行不能要求刘某清偿全部的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刘某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 40 万元,因此,银行只能要求刘某清偿 40 万元5)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债务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分析: 解析引例:1.乙用劳务作价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45 万元而甲、乙二人的货币出资额仅为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2.22%,低于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的要求;3.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小公司依法可不设董事会而只设 1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责,但不可不设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由3 至 13 名董事组成,该公司确定两名董事会成员显然是不合法的;4.股东负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定义务,故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一年后抽回不超过 30%的出资额也是明显违法的 补充案例分析:1(1)发起人协议中有五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 20 万) ;第四,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五,在发起人协议中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名称中应含有“有限责任”或“有限”字样;(2)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 2006 年 3 月 1 日。
3)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丙召集和主持4)决议不合法庚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 60%,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庚不能加入该公司5)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甲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庚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丙、丁、戊、庚四人都是同意甲转让股权的.由于乙不同意,但乙的出价又不如王某高,所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补充案例分析 2(1)公司名称不规范,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2)首次出资 5 万元不合法,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出资期限规定不合法,其余出资超过了 2 年3)丙以信用作价出资不合法;货币出资额 8 万元低于了注册资本的 30 %4)董事会人数不合法,应为 3~13 人5)由董事兼任监事不合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6)关于自由抽回投资的规定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案例分析:1、 引例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不合法。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本题中投资总额为 2500 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为:2500*2/5=1000 万美元,而题目中仅仅为 800 万美元2.外方合资出资比列不合法:企业注册资本为 800 万美元,外方投资不得低于 200 万,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3. 外方以合营企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机器设备 50 万美元不合法用于投资的实物必须是企业自有的财产,租赁来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方式4. 在期满前 2 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的约定不合法应为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双反按出资比例小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能提前收回资本5. 注册资本预订在 5 年之内全部缴齐的约定不合法注册资本在 300 万-1000 万,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缴清6. 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的约定不合法企业是有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等机构,不设联合管理委员会7.设立的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合营企业为中外双方所有,因此其投资设立的分公司的资本就不是全部来自境外,因此其不属于外资企业 8. 设立的分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约定不合法。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负责9. 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的约定不合法合营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