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法范畴和汉语语法研究一.doc
5页语法范畴和汉语语法研究一、语法范畴:一个历史概念 语法范畴的“范畴”源于希腊语,本义是“谓语”,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范畴就是“谓语的类别”或“存在的类别”,他把谓语所要表达的“什么”归纳为本体(一作实体)、数量(一作量)、性质、关系、地方、状态、时间、情景、动作(一作能动)、被动(一作遭受或所动)10种范畴这虽然说的是逻辑范畴,但也是欧洲语言学关于语法范畴研究的源头,亚氏本人也提出过词类、格、性等范畴公元前2世纪的古希腊学者退拉斯从形式和意义结合角度来解释语法范畴,他认为某种词类是以某种语法范畴为特征的,同时又指明某种意义退拉斯的看法对欧洲传统语法学家研究语法范畴有很大影响印欧语研究中向来重视对语法范畴的探讨和解释,但传统上只把语法范畴看成是各类词所有而由特殊语法形式——词形变化一来表达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后来人们认为词类本身也是语法范畴,有人又进而把任何语法意义的概括都看作语法范畴〔1〕 国内对语法范畴作过深入研究的高名凯先生认为,语法范畴属于语法意义学的范围,是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而语法范畴所含有的语法意义必须有语法形式作为它的物质外壳或物质标志高先生将语法范畴分为狭义的、准狭义的、广义三类,狭义的是只指由词形变化所表示的同类语法意义的聚合,只涉及词的内部与词类意义有关的语法意义;准狭义的是指由词的外部形态(如虚词及辅助词等)所表示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广义的理解,一是将词类也看作语法范畴,一是将各种句法结构关系的意义类聚以及句法成分(句子成分)等都看作语法范畴。
〔2〕 与词的形态(词法)有关的语法意义的类聚是公认的语法范畴,至于构词法、词类及各层次句法结构中有无语法范畴,则认识不一这主要与对语法形式的认识不同有关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更多种语言的考察,人们已不仅仅站在传统印欧语的基础上只承认词的形态是表达语法意义的形式,语法形式应当比形态更丰富多样、外延更广,否则就会狭隘地得出有的语言语法简单或没有语法的结论因而对与传统印欧语不同的语言更应着力于发掘其与传统印欧语不同的语法形式,如构词形式、词类形式、句法结构形式等就语法范畴说,也不必拘泥于词法范畴,应当有词类范畴等其他层次的范畴一定的语法形式所表达的语法意义的类聚都可以也应该概括为语法范畴,这种开放性的认识有助于探讨语言中各种层次、范围、类型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哈特曼(r.r.k.hartmann)和斯托克(f.c.stork)的《语言与语言学词典》就对语法范畴作了这种很宽泛的解释:语法范畴指在形式、功能上或意义上有不同特点的语法项目的类别〔3〕 二、语法形式:语法范畴的关键 古今中外对语法范畴的阐述尽管互有出入,但有一点是较一致的,即作为语法意义概括或归类的语法范畴总是和一定的语法形式结合在一起的。
语法范畴乃是某一语言所特有的概括性语法意义,这些语法意义在语形变化和用词造句中有自己的表达法至于语法形式则应该看作是在词和句子的具体外壳中表达这些一般范畴的手段语法范畴是通过语法形式表达出来的,而语法范畴不能脱离语法形式而独立存在,这就构成了不可分割的语法意义和表达这些意义的形式——语法标志的统一体〔4〕可见语法范畴的建立不能仅仅作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必须以语法形式为依据,把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结合起来当前国内出版的语法学或语言学词典在解释语法范畴时多能把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结合起来表述,反映了人们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如“语法范畴:某种语法意义和表示这种意义的形式手段两者的统一体”〔5〕、“语法范畴:语法意义和表达这种意义的语法形式标志的统一体语法意义和表达这种意义的语法手段,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语法范畴”〔6〕有人甚至认为:“语法范畴是语法形式的一个大类”〔7〕总之,语法形式是确定语法范畴的标志和依据,对语法形式的探讨应该是语法范畴研究的中心罗宾斯(r.h.robins)说:“今天的语法理论和语法方法的重点,是强调用于建立语法成分和语法范畴的形式分析和形式标准,以便跟语言学作为经验科学之一的地位保持一致。
〔8〕既然“语法范畴的基础是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9〕,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语法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各种语法范畴的研究,因为对语法范畴的研究就是探讨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之间的对应关系,而这正是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文炼先生认为:“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统一体是语法结构,它是语法学唯一研究的对象〔10〕朱德熙先生也强调指出:“语言包括形式和意义两方面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11〕因而作为对构形法、词类、句法结构等对象中存在的各种语法范畴——各种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及其结合体、结合方式的研究就应该是语法研究的重点,凭语法形式以建立语法范畴,集语法范畴而成语法体系,这应当是行之有效的语法研究的思路三、汉语语法形式:又一个历史概念 汉语语法范畴的研究在汉语语法研究中当然也同样占据重要地位,但如何归纳汉语各层次的语法范畴以建立汉语语法体系呢?如果说作为语法范畴的语法意义在各民族语言中还有共性的话,那么作为语法范畴的语法形式以及语法形式跟语法意义的结合方式就应该有很强的民族性这正是语法范畴民族性的表现,一种语言不同于另一种语言主要表现在表达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的独特性以及语法意义跟语法形式的结合方式的不同上,只有以语法形式为依据才能建立起反映本民族语言语法特点的语法范畴,以便对各层次的语法范畴进行系统描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适合解释本民族语言的语法体系。
如果仅作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对汉语语法研究来说就有可能建立一些“人有而我无”的、不能反映汉语语法真实面貌的语法范畴三四十年代以前模仿时期的汉语语法研究的通病正在于没有认清这一点,往往从意义出发研究汉语的词类和句子成分、句子结构所以对汉语语法中各层次、各类型的语法形式的发掘及其同语法意义的结合方式的探讨应当成为建立汉语语法范畴、进行汉语语法研究的重要任务 然而,从汉语语法学史上看,对语法形式的性质、范围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传统语法一般只承认词的形态变化是语法形式,即所谓内部形式、综合形式,包括词缀、内部屈折、重音、重叠、异根等,后来又认为虚词、语序、语调也是语法形式,即外部形式、分析形式受传统语法的影响,一般认为汉语形态变化缺乏(当然有些学者如陆宗达、俞敏不完全这么认为,他们发掘出不少他们认为是汉语中形态的东西〔12〕),只有虚词、语序是重要的语法手段但如果仅仅依据语序和虚词尚不足以制约句法结构,也无法限定词的语法功能,“名+动”、“动+名”到底表达什么语法意义,属于什么句法结构类型、有什么功能,尚须具体分析;同一个虚词,如“的”、“了”、“过”,往往表达不同的语法意义,可以分化为几个同形语素;且这些显见的语法形式又往往是不整齐的,没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如“们”、“着”。
随着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承认层次、分布、变换、添加、节律、选择限制规则、同现规则等也是表达语法意义的形式和手段,深化和扩展了对语法形式的认识,促进了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和发展30年代方光焘先生首倡“广大形态”说,即承认词与词的结合也是一种形态,是语法形式,这在汉语语法学史上是有重要地位的到新时期,朱德熙、范晓、邵敬敏等先生对语法形式的界说代表了当前汉语语法学对语法形式的新认识朱德熙先生说:“所谓形式指的是什么?这里说的形式是广义的,既包括有形的形式,例如词语的次序、停顿、轻重音以及某些虚词的有无等,也包括无形的形式,例如词类、层次和可能的变换形式等等〔13〕范晓先生认为在汉语中语法形式有“次序排列形式”、“虚词添加形式”、“层次分合形式”、“语音节体形式”、“结构中的词类形式”、“词的分布形式”以及“词的形态变化(即所谓狭义形态)”等类型〔14〕邵敬敏先生则明确认为:“语法形式不等于语法形态,形态只是形式的一部分对汉语来讲,更是不太重要的一部分在我看来,汉语最重要的语法形式是:(一)分布;(二)组合;(三)变换〔15〕当然随着语法形式研究的深入,语法意义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如范晓先生就认为:“语法意义可从三个平面进行分析:(一)表层意义,即成分与成分之间的关系意义·……(二)深层意义,即词语之间内在的关系意义……(三)语用意义,即词语或结构在使用中所具有的关系意义。
〔16〕 随着三个平面理论的不断完善,人们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入全面,范晓、胡裕树先生认为:“语法意义是指语法单位(或结构体)由一定的语法形式表示的内部结构意义和外部功能意义,而语法则是语法意义的表现形式,即表示语法意义的方式或手段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紧密相连,是对立的统一,没有无语法形式的语法意义,也没有无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既然语法有三个平面,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当然也可以从三个平面进行分析他们认为:“三个平面各有其形式和意义:句法、语义和语用的形式都是语法形式,句法、语义、语用的意义都是语法意他们归纳的各个平面的语法形式综合起来有:语序、虚词、节律、词类、分布等一些,连句法结构本身也可以看作语法形式〔17〕 总之,汉语语法学界立足于汉语语法,发掘出许多跟传统印欧语语法学不同的语法形式也只有发掘更多的汉语语法形式,才能建立更多的语法范畴,以推动语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四、隐性语法范畴:汉语语法范畴的民族性 形态等综合形式、语序和虚词等分析形式一般体现为语音形式或依附于一定的语音形式,这些语法形式本身有显露的标记,可称为显性语法形式;层次、分布、变换、选择限制规则等一般不表现为语音形式,是无标记的、隐藏的,可称为无标记形式或隐性形式,与语法意义的结合方式也呈现不同的特征,由其形成的语法范畴同由显性语法形式构成的语法范畴不同质。
就汉语来看,语法形式若分为综合形式和分析形式,汉语语法则更多地表现为分析形式;若分为有标记形式和无标记形式,汉语语法则更多地表现为无标记形式;若分为显性形式和隐性形式,则汉语语法更多地表现为隐性形式相应的汉语语法范畴就应更多地表现为分析范畴、无标记范畴、隐性范畴,即以不以词的形态为标志的语法范畴为多如果仅仅认为语法范畴是词的内部与词类有关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则会得出汉语没有或少有语法范畴,接下去的推论便是汉语没有语法或语法简单了我们认为无论是综合形式、有标记形式、显性形式,还是分析形式、无标记形式、隐性形式,只要能表达一定的语法意义,并形成类,都是建立语法范畴的标志赵元任先生独具卓识地看出:“有形态变化的语言,形式类以及它们在句子里的关系常常可以从一些标记看出来,例如名词的复数,动词的时态等汉语也有少数这种标记,如名词的‘子’,动词的‘了’,但大多数情况是形式类的语法性质只有在一定的框架中才能显示出来,别无标记,只是隐藏着……汉语里大多数语法范畴都是隐藏的,不是明白的标记的〔18〕 汉语语法范畴既然多是隐性范畴,那么对隐性语法形式和它所对应的语法意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结合方式的研究,就应该是汉语语法研究的重点。
或者说隐性语法形式到底有多少它们同语法意义以什么方式结合,以隐性语法形式为标志的隐性语法范畴又是什么样的或有哪些,等等,应当是目前汉语语法研究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贯彻形式和意义相结合原则的先决条件这方面的研究也正是汉语语法研究的薄弱部分由于对汉语语法形式的特质及其同语法意义结合方式的独特性认识不充分,使汉语语法研究走了不少弯路 早期的汉语语法研究,面对形态缺乏的汉语,只好偏重意义,试图把汉语语法和语法范畴建立在所谓意义类型上或者用适用于或假定适用于某种语言的范畴术语来描写汉语如《马氏文通》的“同次”,吕叔湘、王海@①先生指出:“所谓‘同次’,真有点包罗万象,够庞杂的……最为混乱〔19〕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从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角度来规定这一概念,专就意义论,〔20〕即“同次云者,犹言同乎前次者,即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