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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论文:浅析行政诉讼程序制度的不足与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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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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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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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硕士论文:浅析行政诉讼程序制度的不足与建议摘要   首先,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条的方式进行正面列举简易程序具体适用的案件类型,然后再通过反面列举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从而相对清晰的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然,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赋予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行政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进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次,优化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实现立审合一;再者,细化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规则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防止地方“各自为政”,同时程序简化做到详略得当;最后,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移出简易程序必须适用的范围,在简易程序中增加调解和解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规则   1、绪论    1.1、研究背景    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只在其第6条规定了普通程序,即我国所有行政案件,无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一律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和法治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也逐渐提高,行政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单一的普通程序合议制度无法快速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司法资源的短缺造成了案多人少的紧迫局面,暴露出普通程序诉讼效率低下的缺点,普通程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简易程序应运而生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颁布,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试点法院,开始有序进行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从各地试点法院的运行情况来看,简易程序在各地试点法院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效果,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此后,在这样的良好背景下,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对简易程序予以确立,为简易程序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我国简易程序的研究起步较晚,在理论方面的探索还不够深入,反映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显得宽泛而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方面缺乏具体的审理规则来支撑司法实践的展开,简易程序施行四年多以来,产生了诸如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偏低、不同法院对简易程序的认可度存在差异等问题,反映出简易程序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功能的缺位,这也与当初立法机关设立简易程序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1.2、研究意义和目的    当前,简易程序制度的完善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从理论层面来看,简易程序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进步,健全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使行政诉讼紧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步伐,推动我国诉讼法领域的协调发展。

      另外,简易程序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兼顾公正,完善简易程序制度对于彰显简易程序的制度价值,实现效率和公正的有机统一具有积极意义从实践层面来看,简易程序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快速解决简单的行政纠纷,把精力和时间集中到重大疑难的案件中去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因此,我们在看到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正视其不足之处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应有的作用,我们需要对简易程序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加强对其立法工作的反思,以当前运行现状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中为突破口,不断促进简易程序制度的完善发展,使简易程序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推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早日实现      1.3、 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2、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及其不足.    2.1、我国当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  2.1.1、 适用范围的规定  2.1.2、审级和审判组织的规定.  2.1.3、审理期限的规定.  2.1.4、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转换的规定.  2.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  2.2.1、立法自身的不足  2.2.2、运行中的不足.  2.3、小结.    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不足的原因.    3.1、简易程序立法上不足的原因.  3.1.1、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律适用简易程序存疑.  3.1.2、 简易程序缺少调解结案方式的原因.  3.2、 简易程序运行上不足的原因.  3.2.1、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  3.2.2、不同法院对简易程序的认可度存在差异的原因  3.3、小结.    4、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    4.1、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2、规范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  4.3、细化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4.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移出完全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4.5、增设调解制度  4.6、小结   结语   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一点在司法实践和先期的试点工作中已经得到证实。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只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一个开端本文通过对现行立法关于简易程序制度的规定进行全方位的梳理,着重分析现行立法在适用范围、审级和审判组织、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转化等方面的现状,分别从立法和运行两个层面探究简易程序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当前在立法层面的不足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有待商榷,二是简易程序制度缺少调解结案的方式在制度运行层面,笔者认为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下以及各地法院对简易程序制度的认可程度存在差异是其主要的两个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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