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山三小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
7页龙山三小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管理,规范教育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理地制定学校规划和进行学校建设,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 要,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建设工程安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在我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 拆除等有关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二、 我校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三、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有关的单位,必须遵 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依法承 担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四、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五、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六、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七、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 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八、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施工单位,并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九、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 程安全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 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十一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教育局、 建设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 任第十二条其它为建设工程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 按照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或产品合格证明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工程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 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 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所需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各项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方案上报县安监局等 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 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十七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 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 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基坑 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 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 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 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 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 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 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n」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 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 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 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 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 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合格的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四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 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 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 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 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 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 安监局、建设局、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施工重地严禁学生进入各班主任要认真 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