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理大学采购办法.pdf
7页第 1 頁,共 7 頁 真理大學採購辦法真理大學採購辦法 民國 86 年 10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0 年 6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92 年 2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95 年 12 月 4 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5 月 18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6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7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1 年 9 月 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 目的 1.1 為建立校內採購制度,參照政府採購法,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 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健全採購制度及確保採購品質,使經費運用達最大 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2.1 本辦法適用於全校所有單位 3. 職責 3.1 為有效執行本辦法,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校採購業務一律由總務處 執行之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或不動產的購置,由校長或其 授權人員督導,餘均由總務長督導,監辦業務則由會計主任或其授權人 員監辦 3.2 採購經辦單位:台北校區為總務處採購組,台南校區為行政處行政管理 組。
4. 定義 4.1 本辦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 任或僱傭等 4.1.1 本辦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 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 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4.1.2 本辦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 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4.1.3 本辦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4.2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 質所佔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5. 辦法內容 第 2 頁,共 7 頁 5.1 凡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並應受該機 關之監督 5.2 辦理採購單位人員於不違反本辦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 學校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5.3 不動產購置採購案應經董事會核准,且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不動 產購置採購案應成立不動產採購小組,其成員組成由校長(為召集人) 、 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組成 5.4 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採購經辦單位辦理開 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相關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應經校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監辦人員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 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 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採購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5.5 請購作業:校內各單位有請購需求時,應依規定至「申購管理系統」填 寫請購單,經單位主管及院處室主管核簽後,依專業項目分別送電子計 算機中心、圖書館、營繕組、環境安全衛生組或事務組審查後,送交採 購組辦理採購相關事宜 5.6 採購作業: 5.6.1 一般採購案 5.6.1.1 凡請購單屬資訊設備類需先會電子計算機中心;圖書及博物類先 會圖書館;工程及修繕類先會營繕組;冷氣機、飲水機、實驗室 相關設備及材料先會環境安全衛生組;請購案需租借場地先會事 務組,經以上單位審核後再送採購經辦單位辦理 5.6.1.1.1 水電、土木工程或電器相關設備修繕:應由需求單位填寫請 修單,台北校區交營繕組,台南校區交總務組,再由上述單 位視需求詳列規範提出請購申請。
5.6.1.2 資本門預算之採購應於上學期九月底前、下學期三月底前提出請 購申請 5.6.1.3 採購金額級距及作業辦法: 5.6.1.3.1 未達新台幣伍萬元,由請購單位或採購經辦單位逕洽殷實廠 商辦理議價 5.6.1.3.2 新台幣伍萬元以上,未達壹拾萬元,由採購經辦單位至少取 得二家以上廠商報(估)價單辦理比價 5.6.1.3.3 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未達伍拾萬元,由採購經辦單位公開 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 價 5.6.1.3.4 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由採購經辦單位辦理公開招標 5.6.1.3.5 勞務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採購經辦單位得授權第 3 頁,共 7 頁 請購單位自行辦理 5.6.1.3.6 請購單位及採購經辦單位於辦理採購時,不得意圖規避本辦 法及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分批之定意不包括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 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5.6.1.3.7 不動產購置採購案,應由不動產採購小組辦理採購 5.6.2 採購規格審議委員會 5.6.2.1 為使本校重大採購案之規格明確及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凡採 購金額在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者,由請購單位專簽成立及召開採 購規格審議委員會,其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請購單位選任 與採購案性質有相關專長之教師至少三人以上組成之。
5.6.2.2 採購規格審議委員會之職責為訂定採購案之規格及投標廠商之 資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5.6.2.3 採購規格審議委員會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 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 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5.6.2.4 採購規格審議委員會所訂定之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 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 , 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5.6.3 特殊採購案 5.6.3.1 緊急採購:凡緊急使用之物品及緊急搶修,經請購單位、採購經 辦單位主管及總務長核示後,可先行辦理採購,再補採購作業程 序,以爭取時效所稱緊急為採購需求屬危及生命、身體或健康 安全等因素 5.6.3.2 統一採購:資訊設備及其周邊設備或耗材、事務設備及耗材、辦 公及文具用品、清潔用品,統一由台北校區電子計算機中心、生 活輔導組(三 H 學苑) 、事務組或保管組,及台南校區總務組或 電媒組,於上、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請購申請。
5.6.3.2.1 統一採購之採購案,因物品性質容易損壞或不易久存,採購 經辦單位得要求廠商分期送貨,或由各使用單位分別提出請 購 5.6.3.3 其他採購:凡餐費、住宿費、交通費及門票(有政府機關公定價 格)等,無法經議價或比價程序,僅由廠商提供相關憑證,逕行 採購作業程序,採購經辦單位得授權請購單位自行辦理 5.6.3.4 國科會或各項經費補助專案採購:凡接受國科會或各項經費補助 之專案,應依補助單位之規定辦理採購,若無規定,則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採購 第 4 頁,共 7 頁 5.6.4 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公開取 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5.6.4.1 適用政府採購法者,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 網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網站公告招標,其招標方式有,公 開招標、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共同供應契約訂購或公開取 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5.6.4.2 非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採購案,除另有規定 外,應依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由採購經辦單位於學校網站公告招 標 5.6.4.3 採公開招標辦理之採購案,採購經辦單位需製定招標文件(投標 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規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表、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採購規格需求(由請 購單位提供) 、採購契約書草稿(由請購單位提供)等) ,標明各 項規範和標示開標日期及截標期限,申請公告上網核准後,上網 公告招標。
並於開標前,由請購單位預估底價、經辦單位及總務 長建議底價,再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後彌封開標會議 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主持,會計室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再與請 購單位共同辦理開標作業,決標後作成 「開標/議價/決標/流 標/廢標紀錄表」 ,再依循一般採購程序辦理 5.6.4.4 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訂購之採購案,採購經辦單位應至「政 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填具請購單,經核准後以共同供 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訂購之採購 案,得不經公告程序,得免簽訂採購契約書 5.6.4.5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案,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十六款者,由請購單位填寫「限制性招標申請書」經 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 , 且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5.6.4.6 非適用政府採購法,但符合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十五款者,由請購單位填寫「限制性招標申請書」經核准後採 限制性招標辦理 5.6.5 底價訂定: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應由請購單位預估底價, 再由採購經辦單位主管及總務長建議底價,上陳校長核定底價 5.6.6 合約訂定: 5.6.6.1 採購金額在新台幣伍拾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案,應與廠商簽訂 採購契約書,或學校認定有必要(如:有關智慧財產權、個人資 料隱私性、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之採購案)之案件,得要求 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書。
5.6.6.2 採購契約書訂定由請購單位擬訂草約,會同採購經辦單位及總務 長訂定採購契約書後,陳送校長核准用印採購契約書需經學校第 5 頁,共 7 頁 與廠商雙方同意,且蓋用公司大小章或公司負責人簽名後始生效 力 5.6.6.3 履約管理:由請購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履約管理(包含工程監督 (造)及管理單位) 5.6.6.3.1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 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學校遭受損害之責任 5.6.6.3.2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5.6.6.3.3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 份,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5.6.6.3.4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 應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5.6.6.3.5 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學校得解除契約、終止 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 商對學校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5.6.6.3.6 學校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 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 準。
5.6.7 驗收作業: 5.6.7.1 學校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分批或部 分驗收 5.6.7.2 採購案經承攬廠商申報履約交貨完工後,應由保管組製作物品驗 收單或財產增加報驗單,經相關單位依品名、廠牌、規格、數量 及品質是否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5.6.7.3 驗收金額級距及作業辦法: 5.6.7.3.1 未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採購案,由請購或使用(接管)單位 會同保管組辦理驗收 5.6.7.3.2 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未達伍拾萬元之採購案,由請購或使 用(接管)單位會同保管組、會計室或有關單位、及採購經 辦單位辦理驗收主驗人員為請購或使用(接管)單位的二 級主管 5.6.7.3.3 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未達壹佰萬元之採購案,由請購或使 用(接管)單位會同保管組、會計室及有關單位、總務長、 採購經辦單位、規格審議委員會委員辦理驗收主驗人員為 請購或使用(接管)單位的一級主管 5.6.7.3.4 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之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