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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要求及安全措施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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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火作业要求及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目录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职责3.1 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3.2 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检查和考核;3.3 安监处负责除车间辖区外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负责对违反动火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4 管理内容和方法4.1 动火作业定义和术语4.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4.1.2 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 的场所4.2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 级动火作业三级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4.2.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 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 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2.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 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 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 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3 动火证的办理4.3.1 在生产厂区内,任何地方的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 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4.3.2 在生产厂区内,需办理固定动火区的单位,请按照公司厂区内 申请办理固定动火区及相关规定、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等有关内容 执行;4.3.3 本公司人员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凭动火申请表向办 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4.3.4 本公司以外人员的动火作业,由主管单位人员凭动火申请表向 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4.3.5 办理动火证前,由本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填写动 火申请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签字确认4.4 动火证的审批4.4.1 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特殊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 办理、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 准。

      4.4.2 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 理人员负责办理、审批4.4.3 生产厂区的其余地方的动火,由安监处负责办理、审批4.4.4 动火证上应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方式、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 体地点部位、风险分析、动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确认人签名等内容, 填写不得漏项、缺项4.5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 业安全规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等内容4.6 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4.7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7.1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 置及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 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 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7.2 凡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 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 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 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7.3 在容器、设备、管道、暗井、暗沟内动火时,动火分析和环境 卫生浓度都必须合格,氧含量不应超过 18--21%。

      各种动火工具应 随动火人出入受限空间,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4.7.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 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7.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 得超过23.5%4.7.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 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7.7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质,或采取其它有 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部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 火措施4.7.8 危险化学品罐车物流通道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 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4.7.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 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7.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 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 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7.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 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7.12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均应不小于10m,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应设置防 晒设施。

      4.8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4.8.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8.1.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a) 生产不稳定;b)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c) 设备内不能避免产生负压4.8.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公 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4.8.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 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8.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8.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4.8.6 特殊动火作业监火人必须由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监火4.9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4.9.1 动火分析由质环处中心化验室或质环处授权的分析车间人员 (采样分析)负责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 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 分析4.9.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采样分析的取样点,应由 动火所在单位的工艺员、专(兼)职安全员、岗位顶班人员或当班班 长等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 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 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9.3 取样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 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 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9.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 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4.9.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 如使用仪器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 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4.9.5.2如使用采样分析手段,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 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被测气体或蒸 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9.5.3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则以爆炸下限最低 的为合格标准4.9.6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 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4.9.7 使用测爆仪分析,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 定合格4.9.8 严禁使用明火试验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4.10 动火作业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4.10.1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 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 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 意事项4.10.2 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 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 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现场当班班 长或其他监火人呈验动火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其 签字后,动火人方可动火动火证应随身在现场携带4.10.3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动火过程中有交接班时, 上班监火人应对下班监火人交接本区域动火作业情况,接班人应立即 到现场要求动火人出示动火证,确认措施落实后进行签字监火在班 中巡检时,发现本区域有动火作业但动火人未找监火人签字确认,监 火人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确认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字监火,并向本 单位和上级部门反映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 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应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 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10.4 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 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 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 止动火作业4.10.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 所在车间或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签名的分析 单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4.10.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 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 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4.10.7动火结束后,监火人会同动火人检查现场,消除余火后方可离 开4.11 动火证的管理4.11.1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11.2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11.3 动火证一式三联,由审批部门、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 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门办理的动火证要妥善保存,备查4.11.4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4.11.5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 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4.11.6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动火证,特级动火证不得续签,一级和二级动火证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续签人员应具备 审批资格续签后的动火证也要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5 检查与考核5.1 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落实和考核,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 在本车间或本部门的落实检查和考核5.2 在厂区内无证动火或动火证未经审批或动火证超期动火作业,或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一律按违章违纪处理5.3 属于该单位办理动火证而不予办理或有意刁难办证人员、或无安 全方面的原因推迟办证的,处罚该单位100元5.4 具有动火审批权的人员,无故不审批者,处罚该人员50元5.5 监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实,具备动火条件时,不在动火证上签字, 不予监火者,处罚该人员50元5.6 对于高处动火,必须采取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为动火人提供 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动火人根据动火作业火花飞溅情况布置围栏 措施动火辖区单位未提供围栏措施,处罚50元;高处动火作业人 或动火作业单位火花围栏不好不允许作业,否则处罚50元5.7 动火作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皮手套、安全帽、安全 带等由动火人本人落实;动火辖区单位要为动火作业提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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