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doc
26页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2第一节 坏账准备 2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5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第四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8第五节 固定资产资产减值准备 9第六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3第七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3第八节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14第九节 商誉减值准备 16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的审核程序 17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18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程序 21第六章 资产减值财务核销的工作责任与监督 22第七章 附则 2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投资控股或虽不控股但对其经营管理实施实质性控制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金融子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四条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长期应收款等)、贷款(委托贷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第五条 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认真进行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财务核销第七条 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一节 坏账准备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集团公司统一采用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结合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第九条 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三)企业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或已经撤销、破产;(五)其他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十条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一)与集团公司总部发生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二)与集团公司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一般情况下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它收回方式的第十一条 对非集团成员企业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减记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应当采用该长期应收款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折现预计收款期限较短,未来收款金额与其现值相差不大的可不折现,直接按照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确认坏账准备采用个别认定法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的,必须报经集团公司备案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 对除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账龄 比例6个月以内(含6个月) 0%6个月—1年(含1年) 2%1-2年(含2年) 10%2-3年(含3年) 30%3-5年(含5年) 80%5年以上 100%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修改债务条款,不影响帐龄;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剩余的应收款项,不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
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时,对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应以债权发生之日到会计报告日的期间确定账龄第十三条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性质的预付账款,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它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其它应收款的预付账款,其账龄从预付款发生之日算起第十四条 长期应收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减记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应当采用该长期应收款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折现第十五条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其账龄从开出票据之日算起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还应在表外继续计息,在备查簿中登记第十六条 集团所属金融企业的贷款应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采用组合方式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所选用方法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备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对集团外企业的委托贷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形计提减值准备:(一)如果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不计提减值准备二)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将该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减记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采用该委托贷款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折现。
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对集团内企业进行的委托贷款比照本节规定的对集团内其他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则处理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金额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 存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一)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确凿证据为基础,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因素的影响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二)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对“估计售价”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有销售合同的,以合同价为售价;持有的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按照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签订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对方很可能违约,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按照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二)没有销售合同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一般销售价格确定一般销售价格指企业的存货在其主要销售区域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存货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