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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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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缘***
  • 文档编号:253376590
  • 上传时间: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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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鼓舞、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治理及 效劳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展,提升农业 农村信息化水平,增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进展,依照《全国 现代农业进展计划(2020-2021年)》(国发[2021]4号)、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展“十二五”计划》(农市发[2020] 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速推动农村信息化示 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20]6号),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 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 政治理能力和为农效劳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 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人专业合作 社等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治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 广:一27H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 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治理。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依照建设内容和所 起作用分为整体推动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 型、效劳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第六条整体推动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展水 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治理体系、技术支撑 体系、信息效劳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 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治理及效劳等方面信息化均衡 进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必然推行价值的进展模式,在增 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方面作出较大奉献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 进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操纵等现代信息技 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治理、自动操纵、精准 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 模式,探讨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 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 输、溯源等进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 治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 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腕,推动 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成立和进展, 增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 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 行政耿责进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腕,在提升 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治理效率、农村社会治理和推动 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能够推行的典型 进展模式第十条效劳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 业提供信息效劳的进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 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效劳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 的信息效劳;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进程效 劳,形成了典型的效劳创新模式,且受到农人和市场主体普遍 欢迎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 的研发、示范、推行为要紧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 化进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功效 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取 得普遍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进展提供了有力的 技术支撑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 门可申报整体推动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 体推动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效劳创新 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 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效劳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人 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效劳创新型基 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 门申报整体推动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治理体系要健全,落 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 统筹和谐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 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治理及 效劳等方面信息化均衡进展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有 以下条件: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 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进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 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普遍应用信 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 优势产业健康进展,并在应用模式、推行策略及可持续进展机 制成立等方面积存了成熟及可供推行的体会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 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增进农人增收、质量平安和农产 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必然 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腕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经销企业、农人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 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 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腕,围绕信 息搜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布等农业部 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 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耿 能转变原那么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动型基地的, 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申报效劳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 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效劳体系,组建了覆盖农 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 效劳治理制度比较健全,且成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效 劳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效劳热线和短彩信效劳在本区域内 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效劳、8小时人工效劳,年提供 有效信息效劳百万人次以上要成立农业信息效劳热线人工值 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 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效劳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 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 资格,成立时刻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 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 目,相关技术功效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普遍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有以下条件: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进程中,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讨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有可持续进展的能力和条 件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有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 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刻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 术手腕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自我盈利 能力,并探讨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有可持续进展的能力 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 运行时刻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治 理、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等增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平安流通 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按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钱 等信息,在增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 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 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刻不得少于3年, 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人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 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成立 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操纵、信誉治理等机 制申报效劳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效劳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进程提供效劳为主业,并取得良 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进展能力较 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刻不低于5年,要紧从事农业 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行,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 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 000万元以上第十七条农人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 效劳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八条大体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 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依照属地治理原 那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 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关于农口部门 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 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 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 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 业部附报以下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 一个申报主体一份);(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 材料,可视情形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 凡符合本方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 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第二十二条一样条件下,已取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 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 先考虑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展方向和重点,农 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 优先予以安排;地址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进展, 并踊跃和谐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 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打算第五章考核与治理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 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展及相关活动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对示范基地的 治理,并按期对具体运行情形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按期的抽查考核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惜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 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许诺 的活动,一经发觉当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 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 化示范基地资格:(-)在申报评审进程中有欺瞒行为的;(二)再也不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展无关活动的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 数据和情形,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 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进展情形总结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说明省(市、自治区) 市(地域) 县(市、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申报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申报类型:年月日填报说明一、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方法(试行)》 编制本申报书,并提供辅证材料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辅证材料三、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要紧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辅证 材料须盖骑缝章)以地、县级政府为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 须经本地政府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以农人合作社为申报主 体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要紧负责人审定并对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 农业部五、申报书电子版可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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