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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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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修订)》和体育科学学院具体实际,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和集体责任五个方面的测评其中,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态度、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社会服务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集体责任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责任意识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社会服务测评成绩和集体责任测评五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总分为 110 分,计算方法为: 基本分+奖励分- 扣减分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总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 ×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测评成绩×10% +集体责任测评成绩×10% 。

      第五条 测评工作应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应当公开综合测评的成绩充分反映学生全面发展状况,并作为各类评奖的依据,以及作为研究生录取院校及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测评内容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一) 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是否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三) 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的表现;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的表现;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乐于助人;思想品德测评总分为 100 分,基本分 70 分,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根据下列办法实施:加分项:1、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抢救国家财产,拾金不昧等,有重大影响(如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视具体情况,加 10 到 30 分;2、参加无偿献血者,凭献血证每次加 5 分,仅限于献血日期所在学期;3、获国家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 30 分;获省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20 分;获市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 15 分;获校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 10 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者加 5 分;4、(1 )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示范宿舍”成员每人加 8 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成员每人加 5 分;所在宿舍被学院评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成员每人加 3 分;(2)所在班级被评为校“十佳班级”,成员每人加 10 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百优班级”,成员每人加 5 分;所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红旗团支部”,成员每人加 15 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红旗团支部”,成员每人加 10 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特色团支部”,成员每人加 5 分,所在团支部被评为“爱心团支部”,成员每人加 1 分。

      被评为院“优秀学风班级”,成员每人加 5 分(以上评奖加分名单须由班长和团支书共同认定)以上加分不累计,以最高奖项分值为算减分项:1、宿舍严禁夜不归宿,如有事请事先请假,无故夜不归宿者,每次减 10 分;迟归每次减5 分;2、严格宿舍作息时间,午休期间,原则上不使用电脑,如确实需要,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晚上十点半以后应熄灯休息,禁止使用电脑、用播放视频或做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事情等如有违反规定者,每次减 5 分;3、严禁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违反规定者,每次减 5 分;4、严禁在宿舍留宿非本室成员,违反规定者,每次减 5 分;5、严禁在宿舍打麻将、抽烟等行为如有违反者,每次减 5 分;6、未刷卡进公寓被管理站通报者,每次减 5 分;7、宿舍因脏乱差受到学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如由个人原因引起,当事人每次减 5 分;如属集体行为,每人减 5 分8、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无故旷课者每次减 10 分;9、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者,每次减 5 分;10、上课期间睡觉、玩、吃饭、吃零食等与课堂无关事宜者,每次减 5 分;11、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减 10 分;12、受学校警告处分者减 20 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13、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减 30 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14、受学校记过处分者减 40 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15、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思想品德成绩记 0 分,取消学校、院系学年评奖资格;规定:同一事情不重复加分,只能以最高分加一次;同理,亦不能重复减分,只能以最高分减一次。

      第七条 专业学习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一) 是否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是否具有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学习精神;(二) 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获奖助学金等情况;(三) 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的表现及成果情况专业学习测评总分为 100 分,该项分数由本学期期末成绩平均分+加减分构成,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根据下列办法实施:1、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 1 分,自加分一学期起,以后每学期均给予加分;2、英语国家四级达标或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加 3 分,自加分一学期起,以后每学期均给予加分;英语国家六级达标或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者加 6 分,自加分一学期起,以后每学期均给予加分;四六级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3、通过考试获得裁判员等级一级以上证书者加 3 分,二级证书者加 1 分,以获得证书所在学期加分;4、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专业学术性文章(见刊),第一作者每篇加 20 分,第二作者及以后作者每篇加 10 分;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类、教育类刊物发表专业学术性文章(见刊),仅第一作者每篇加 5 分,以发表文章所在学期加分;5、在申报各项课题活动中,获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校级项目立项,项目主持人分别加40、20 、10,项目参与者分别加 20 分、10 分、5 分,以立项批准所在学期加分; 6、在各类科技竞赛中,获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励,团队负责人分别加 40、20、10 分,其他成员分别加 20 分、10 分、5 分;在其他科技活动中有良好表现者,视具体情况由评定小组给予加分。

      7、应主动联系学业发展导师汇报学习情况,每学期至少 4 次,低于 4 次者,每次扣 0.5 分第八条 文体活动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一)参加各类文娱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二)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三)个人艺术修养情况文体活动测评总分为 100 分,基本分 60 分,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按以下办法执行:加分项:1、集体项目(1)代表南师大在国家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0 分、25 分、20分;(2)代表南师大在省市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20 分、15 分、10分;(3)在校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0 分、8 分、5 分;(4)在院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5 分、3 分、2 分注:以参加比赛所在学期加分,同一项目按照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2、个人项目 (1)个人代表南师大在国家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40 分、35 分、30 分;(2)个人代表南师大在省市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0 分、25 分、20 分;(3)个人在校级运动会(校田径运动会除外)、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0 分、8 分、5 分;(4)个人在院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5 分、3 分、2 分;(5)校田径运动会:报名参加校田径运动会并完成比赛者加 2 分,参加男子 5000 米、女子 3000米(建议改成 800 米以上)等长距离跑并完成比赛者加 5 分。

      另,为班级每取得 1 分加测评分 2 分,接力项目所取得分值总分除以参赛人数为每人应得分值;减分项:1、报名参加运动会或其项目体育比赛,无故不参加比赛、无故中途中断比赛,或消极参加比赛者一次减 5 分;2、无故不报名参加校田径运动会班级初选者,减 5 分;有专修的学生无故不报名参加院吉尼斯挑战赛中所对应专项挑战者,减 3 分规定:1、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的,以校体委或运动训练办公室盖章的获奖证书或报名表为准校级以上比 赛,以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体育协会盖章的获奖证书为准2、体育比赛第 1 名视为一等奖,2 至 4 名为二等奖,5 至 8 名或参加决赛者为三等奖,文艺竞赛名次参照体育比赛的名次计法3、参加校内外文艺活动的,以院团委、校团委或学工处的正式节目单或获奖证书为准,参加校级以 上文艺活动的,以教育或文化行政部门盖章的获奖证书为准第九条 社会服务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一)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的情况;(二)服务学校、学院、班级和同学的意识和行动;(三)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社会服务测评总分为 100 分,基本分为 60 分,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按以下办法执行:加分项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每参加 1 次(每两小时记为 1 次)加 1 分(以星火志愿者平台统计次数或学校、学院相关部门开具的志愿服务证明为算);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演出,一次加 2 分。

      2、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者活动,被评为省级杰出志愿者的加 40 分,省级优秀志愿者加 30 分,校级杰出志愿者的加 20 分,优秀志愿者的加 10 分;被评为院级杰出志愿者的加 10 分,优秀志愿者的加 5 分;;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被评为省级杰出个人加 40 分,省级先进个人加 30 分,校级杰出个人加 20分,校级先进个人加 10 分,院级杰出个人加 10 分,院级先进个人加 5 分;获得省级优秀社会实践论文加 40 分,获校级优秀论文者加 20 分;4、参加志愿活动或社会实践团体获得省级表彰,一、二、三等奖,成员每人加 40 分、30 分、20分,获得校级表彰,一、二、三等奖,成员每人加 20 分、15 分、10 分;5、另有被校级或校级以上单位表彰者均可获得该项目加分,加分数值视具体情况而定注:在多个部门或实践单位担任两项以上职务或承担两项以上社会工作时,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累积计分6、凡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且工作合格者,可依据以下标准加分:(1)校团委委员、学代会委员、校会主席、副主席、社联主席加 20 分;(2)校长工作助理、院团委委员、院会主席、副主席、院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助理团团长、加10 分;(3)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院心站主席、青协主席、科协主席、礼仪队队长、红会主席、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社团主席、学生工作助理、记者团团长加 5 分;(4)校、院学生会干事、各班级班委、国旗班成员、心理气象员、记者团成员、校舞蹈团成员、校礼仪队成员、教学信息员和信件收发员加 3 分;(5)校、院其他团体成员每人加 1 分;(6)当年度被评为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干部者另加 5 分,其他校级奖加 3 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干部加 3 分,其它院级奖加 2 分。

      减分项1、参加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中,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中途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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