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古代东西方家长权.docx
5页浅析古代东西方家长权 摘 要:谈及中国古代法律,我们最先想到的就是儒法一体,法律受到了诸多儒家思想的影响其中家长权更为体现了这一点,它不仅仅是皇帝为了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儒家思想影响下的结果特别是在我国古代时期,更为注重家族家法无独有偶,古罗马的家长制度与我国的家长制度从表面看也有很多的相同点,但是其后的发展却大相径庭本文拟对中西方家长权的概念进行厘定,并对家长权在人身权与财产权等相关法律方面进行阐述,去分析东西方家长权制度的发展关键词:家长制度;罗马法;唐律一、中西方家长权概念厘定对于家长权的概念,从名称到概念,在古代罗马和古代中国就有着差别在古代罗马,家长权,又称家父权广义的家长权是指家长对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的支配权;狭义的则仅指以家属为对象,也就是男性市民中的自权人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在中国古代,家长权则主要被称为父权、户主权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中国家长权指家长对于家族和家庭的基本一切权力的统称;狭义则仅仅指代个人家庭内部的相关权力虽然古罗马和古代中国对于家长权在概念、名称等表述方面上有差异,但是,在构成家长权的主要内容方面还是大体相同的,但是也仍存在诸多的区别。
首先是主体方面,古罗马享有家长权的条件是必须是男性市民,且必须是自权人其主体是成年的男性市民;女性被排除在家长权的行使主体范围之外;古代中国基本与其相似,基本都是由家族内或者家庭内男性尊长行使其权力,但是在中国古代出现了女户的出现,对于家长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影响,但并没有对其产生根本上的影响其次是客体方面,古罗马的家长权的客体包括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而在中國,因为家会有家庭和家族两种概念,对于家庭来说,两者的客体基本相同,但作为家族出现时,则赋予了家长权更高的家族内的权力这主要是因为二者文化差异所造成的但总体来说,基本上都包括了家庭内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虽然,古罗马家长权与中国古代家长权在主体和客体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相似性,但是,因其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在具体行为与法律规制以及后续的发展方面仍然有着较大的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古罗马的家长权只及于私权而不及于公权,所以其形成依据为权力关系,而没有形成义务关系,其本来是不受法律的限制,不负任何责任而在我国古代,家长权不仅仅体现在私权方面,也体现在公权的相关方面所以家长权的行使法律也会对其进行规制。
二、中西方家长权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发展变化(一)二者在人身权利的比较1.家父权在中国古代法律人身权上的体现与古罗马不同的是,在我国古代,家父权对于家长在亲属上的权力不仅仅体现在私法上,而且也体现在公法上我国古代律文将“十恶”,“不孝”等罪列为重罪十条并且此类犯罪,属于特别严重的犯罪这一方面体现出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这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法律层面对于家长权的规定[疏]议曰:‘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从《唐律疏议》对于子孙违反教令的相关处理可以看出,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违反家长权的相关法律规制,也就赋予了家长,在出现子女不服管教之事出现时,除了诉至于官府之外,家长还可以自行进行管教,律文对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同时,法律对于家长权也有诸多的限制比如:家长并不能随心所欲的杀害子女,也就是说,家父权也仍然要受法律的约束,受制于国家权力之下2.家父权在古罗马法律人身权上的体现但是古代罗马的家长权对于家属的权力并不是如同中国古代那样,持续的稳定发展阶段,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逐步消弱直至消亡。
在早期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古罗马的家长对于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力,其他人对于这种私权力不得进行干涉《十二铜表法》也对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认为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之下,即使子女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也不例外,体现了极大的排他性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家父权的保护程度之高但是,随着随后的罗马社会的变化,家长权对于家属的人身权利的制约慢慢放开了二)二者在财产权上的比较1.家父权在中国古代法律财产权上的体现在中国古代,家长一般控制着财产权唐律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罪止杖一百其后各代,对于财产权的规定也基本从法律层面规定了,除了家长之外,家庭的成员不能够擅自动用家庭的财产,如果有违反,则要负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律文也规定,如果子女欺瞒家长自己去进行交易,则家长可以表示他的行为并不具有效力,有点类似于现在的限制权利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看家长是否对其进行追认但与罗马不同的是,除了家长掌有家庭的财产之外,女性尊长对于家庭支出的钱财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并且女性出嫁者也允许留有嫁妆,这属于女性的私有财产等2.家父权在古罗马法律财产权上的体现早期的古代罗马,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家长对于家庭的财产具有支配地位。
市民法规定规定了,作为家庭的成员,并不能够享有财产权也就是说,家长对于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都有着绝对的权力但是也如同家长权对于人身权利的发展一样,随着家长权的衰落,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一定改善,同时允许子女拥有特有产通过对于中西家长权制度其在对于家属人身财产方面的相关规定,从比较中可以发现,虽然在主体和客体有着较大的相似性,但是在其实质内容上仍然有较大的差别而通过分析其对于家长权对于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方面的影响,也体现出了其后不同的发展状态参考文献[1] 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4.[2] 瞿 同 祖.中 国 法 律 与 中 国 社 会[M].北 京: 商 务 印 书 馆,2012. 12.[3] 梅因.古代法[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9. 2(第一版)[4]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9.[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6] 江兆涛.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中家长权之比较研究[J].法治与社会2008. 12(上) . -全文完-。
